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的原因及对策
2010-01-26 13:44: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洪芳
  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举措,自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施行以来,各地法院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所在法院近两年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在本院选任的20名陪审员中,有的陪审员一年陪审数十件案件,而有的陪审员一年仅陪审一两件案件,甚至还有陪审员一年未陪审一件案件。

  陪审员参审率不均衡的原因分析:一是选任理念错位。人民陪审员选任过于重视学历、社会地位和职业背景,忽视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可能性。二是退出、补选机制不完善。对于因工作调任、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案件审理的陪审员,不能及时予以免职并补充选任。三是奖惩机制不健全。虽然建立了对陪审员的考核机制,但对于不积极参审的陪审员却缺乏相应的处罚和约束机制。四是部分陪审员责任心不强。

  对策:一是把好选任关。用公开选拔的方式逐渐取代由党委、政府、群团组织推荐产生人民陪审员的传统方式,充分体现出陪审员的群众性基础;选任时充分考虑专业背景、地域因素、参审可能性和积极性,选拔具有一定法律素养、足够时间保证和参审积极性高的人员进入陪审员队伍,切实保障陪审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二是完善调整程序。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确实无法或不能正常参审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三是严格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细化权利、义务,设定刚性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用,把陪审员的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的检查、评议范围。四是解决“陪而不审”问题,增强陪审员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加强对陪审制度政治意义重要性的教育,使陪审员了解陪审制度的价值;在案件合议时,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逐步培养陪审员的职业尊荣感。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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