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与完善
2010-01-19 11:02: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晓芬
  摘要:所谓人民陪审员,是指由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人民群众在人民法院参加合议庭、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审判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体现。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逐渐步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待于寻求更多的解决之道,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拟对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当前缺陷和完善途径提出浅见。

  一、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与制约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而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的重要方面。

  (三)有利于服判息诉

  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一般都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有着良好的个人素质。他们产生于群众之中,能够代表绝大部分群众的意志,能够反映广大民众的心声,由他们参与对案件的审理,更能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有利于服判息诉。

  (四)有利于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可以更好的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一方面,陪审员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公民,他们参与审判活动本身就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另一方面,陪审员的参与也增加了广大公民了解司法决策活动的渠道。

  二、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

  1.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存在问题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也即《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程序是由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很可能选择那些对法院有利的人民陪审员,甚至于是优先考虑法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而不是真正从广大人民群众中选拔,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切实发挥其作用。

  2.人民陪审员是否应当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从表面上看,这项规定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审判权,似乎非常民主。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发现,不少人民陪审员并非受过专门法律教育,一般都只有专科学历,并且大都是电大、夜大或自考文凭,加上素质普遍不高,因而无法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的标准。因此,笔者建议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应与法官相区别,不能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

  3.“陪而不审”现象日趋严重

  我国是一个重人情、轻法治的社会,这一传统使得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时不愿行使自己的权力,理由是不得罪法官,不得罪法院,因为法院给了他较好的待遇,有“恩”于他。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陪而不审”的现象大量存在,人民陪审员的设置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

  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优先将那些文化素质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特别是一些行业专家、学者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之中。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不懂法律、没有专业知识的人参加合议庭,则很难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如果能够将一些专家、学者请来做人民陪审员,则能够充分发挥他们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真正对法院审判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把好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关”。法院应当把确定陪审员这项工作划给一个部门(比如办公室、政工室)统一来管,不提倡由各业务庭自行选定陪审员,特别是要杜绝案件承办法官直接选定陪审员。统一管辖的部门应当把每届人大选出的陪审员名单编印成册,在一起案件需要陪审员合议时,承办人与该部门联系,该部门则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确定。这样,就能避免因人民陪审员与承办人是熟人而导致其不能正确适用法律和代表民意,从而保证了合议庭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第三,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建议人大与法院保持联系,对人民陪审员制定一套专门的考核制度。该制度包括:陪审出勤情况、行使审判表决权情况等等。任期届满后由,人大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任用。因相当一部分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并不高,也不精通法律,因此,有必要定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以15天—30天一次为宜。另外,法院应为人民陪审员配备最新的法律法规汇编手册,督促他们进行学习,并组织笔试。笔试以后,人民法院对所有陪审员进行排名,对屡次考试达不到基本要求的,应建议人大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这样,人民陪审员有了压力,也就有了动力。他们会为了保住自己的职务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业务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

  (工作单位: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