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搭建公正司法平台
——从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看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9-12-25 10:33: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圣国 刘伟华
  自2005年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以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为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扎根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邀请陪审员积极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工作。2005年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执行案件1052件,其中,2009年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理执行了530件,案件呈现高调解率、高撤诉率、高执行和解率和低上诉率、低改判率、低投诉率的良好局面。

         建章立制,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快车道

  近年来,该院在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践中,围绕该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2009年2月20日,根据国家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规定,该院在结合专题调研的成果以及多年陪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芦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诉前、庭前调解实施方案(试行)》和《芦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审判执行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建立了人民陪审员诉前、庭前调解制度、协助执行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扩大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使得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实行人民陪审员就近联系原则,规范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和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庭前调解的程序、完善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机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考核档案,将参审案件的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续聘的标准之中。自这两个方案实施以来,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案件调解率、撤诉率和执行和解率都有了明显提高,上诉案件和改判案件大大减少,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了较大提升。

         保障有力,人民陪审员工作后顾无忧

  该院为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资金保证,积极向芦溪县委县政府争取财政支持,拨付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芦溪县政府在2005——2008年这四年期间共向该院拨付人民陪审员专项资金12万元。全部用于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为陪审员添置设备,补助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各项开支等。人民陪审员到法院开庭时,干警食堂专门为人民陪审员准备工作餐。人民陪审员因参与案件调解、审判和协助执行而实际支出的车费、工资,院财务及时予以报销和列支。

        角色演绎,人民陪审员谱写角色“四重奏”

  在积极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当中,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起到了很多的促进作用,共同谱写了陪审员角色“四重奏”。

  “咱们不是法官也可以审案子……”

  “咱们不是法官也可以审案子……”汤建新陪审员如是说。汤建新陪审员是芦溪镇第二中学的一名教师,是该院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员工作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和经验。仅2009年,汤建新陪审员就参与审理、调解商事案件280余件。

  姚寨明陪审员是芦溪县南坑镇中学的一名老师,今年已参与审理了27件案件。该院受理的林欣诉芦溪县南坑文化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欣是南坑镇中学的一名七年级学生,因在滑冰场学滑冰时不小心摔了一跤,摔倒在滑冰场中央,后经萍乡市兴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原告林欣此次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林欣诉至该院。该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原告是南坑镇中学的学生,而姚老师既是该院的人民陪审员又是该校老师,是该案陪审员的最佳人选了。姚寨明在参加庭审过程中,积极辅助主审法官发问;在合议庭评议时,又为法院作出正确判决提供了很多有益意见。

  芦溪县妇联副主席李卫红陪审员参与审理该院刑事案件6件,其中有一件未成年人的抢劫案件,她参与合议时,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挽救失足少年方面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使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她还表示,以后将和法院一起加强法律宣传,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让我们的调解工作,使社会更加和谐……”

  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社区、乡村和厂矿企业,他们熟悉社情民意,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有他们参与案件调解和做和解工作,矛盾化解的成功率得到较大的提高。

  叶嫦静陪审员是芦溪县宣风镇一名社区居委会主任,对做调解、和解工作有自己独特的心得,她常说:“人心都是肉长的,将心比心,只要我们用心去做,当事人就能理解我们的。”就是这几句朴实的语言,说出了做调解工作的真谛,她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原告朱某与被告黄某已分居八年,期间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矛盾越闹越大,甚至叫上各自亲友到对方父母家中打砸家俱。2008年原告朱某曾向宣风法庭起诉离婚,在法官劝解下又撤回了起诉,2009年,因双方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朱某遂又提出离婚,并且态度坚决。在庭审中,双方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争执很大,并且互不相让,叶嫦静陪审员充分发挥她们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在心理上与她们有天然的认同感、群众愿意听她们的话的调解优势,积极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模式,与黄某倾心交谈,渐渐解开黄某心中的症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谢谢陪审员!我的执行款终于拿到手了。”

  该院注重拓宽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范围,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特有的优势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基层群众,对当地情况比较熟悉,了解民情,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有一种天然的认同感,群众对其作出的劝导和解释容易接受。执行中有利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有效促进案件的及时处理。

  申请执行人曾某(女)与被执行人刘某因离婚纠纷,闹到法院,因曾某当时已患有精神分裂症,芦溪县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判决刘某支付曾某医疗费用及生活补偿费8000元。当年9月,曾某之父(法定代理人)申请法院执行该款,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某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也查找不到刘某本人,执行遇阻。同年11月,曾某之父表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直到找到被执行人。在此后的两年里,该院执行局多次为此案赴刘某家中调查,但刘某这两年来连过年时都没有回家,始终没有刘某确切消息。因此,虽然钱一直没有执行到位,但曾某的父亲对执行人员却也没有怨言。

  2009年1月31日,曾某突然上吊死亡,使矛盾陡然激化,曾某家人当即气愤地找上刘家,一时间双方就对立到剑拔弩张地步。曾某的家属和村上的书记,刘某之父和村里的村长等人就到法院要求解决此事。曾某的亲属对刘家没有支付此医疗款非常气愤,扬言要将尸体抬到刘家去,而刘某的父亲则以儿子不在家,自己年老多病没有钱为由拒绝支付,并表示来闹也不怕。该院执行人员一方面立即将此事向该院院领导汇报,另一方面积极联系宣风镇政府镇长、司法所所长、宣风镇人民陪审员彭元华,配合该院执行局李海仁局长一起做刘某之父的工作。彭元华陪审员融情于理、融情于法,用自己朴实的言语劝说着当事人,在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劝说,刘老汉终于同意先代儿子垫付8000元钱,之后就向亲戚借款筹钱,并当场付清全部钱款,曾某家人也答应以后不再为此事闹纠纷。

  “我们是司法监督员……”

  该院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当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尽管芦溪法院人民陪审员经过培训上岗,但他们并非法律专家,也不是法院“编外干警”,有的还有自己日常的工作。一些人民陪审员坦言,要做到在法庭上句句“法言法语”尚有不少困难。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从非职业司法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细、严、实”与“情、理、法”相交融的独立陪审作用;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具体参与个案审理中,可以监督审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客观上形成对法官的监督和约束。该院负责人介绍说,该院有一个法庭因案多人少,承办法官因处理一件紧急案件,致使原定开庭的案件庭审延时20分钟开庭。当事人对此提出了批评,人民陪审员叶嫦静在协助审判长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的同时,庭下提醒审判长下一次注意掌握庭审节奏,及时休庭,以免造成其他当事人不必要的误会,以维护庭审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芦溪法院的法官们和陪审员们在合作和互补中共进。该院负责人坚定地说:“我们坚信,随着芦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陪审员将会演绎出更加丰富的角色变奏,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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