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法官”作用大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侧记
2009-12-25 10:28: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方 李志金 吴绪源
  2005年4月,中学教师庚江碧依然清楚地记得从中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手中接过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任命书时的欣喜。经过报名、确认、初审、政审、考试、培训、再考试、任命,一道道程序、一层层选拔,她成为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连续两届的人民陪审员。如今,已经有48位同志象庚江碧一样坐上了编外法官的席位。由于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成绩突出,2008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被评为“广东省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集体”。人民陪审员关颜珠、庚江碧于2006年、2007年连续两次分别荣获“广东省优秀人民陪审员”荣誉称号。

           案多人少的“缓解者”

  11月10日,一起因建房引发的相邻权纠纷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当事人争执激烈,法官决定休庭调解。随后,在调解工作室内,担任本案的人民陪审员关颜珠运用情、理、法并融的方法,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心里的疙瘩。缜密心细,助力审判。因为关颜珠有着丰富工作、生活经历,能从特殊的地方入手分析案情,提出调解意见,多次化解矛盾纠纷,成了法官办案的“好帮手”。“参审案件越多,越有一种压力和责任”,这是人民陪审员关颜珠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每一件案件的处理,无不渗透出人民陪审员所付出的辛勤汗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正式挂牌成立。其前身主要是中山市人民法院,案件占全市案件总量的2/3。2008年受理案件总数达28253件,法官年人均结案223件,是全省法院年人均结案数78件的2.9倍。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中山法院的难题,由于案件排期紧,不少业务庭难以全部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合议,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不足的困难。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目前,法院40%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活跃着人民陪审员的身影,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审判工作中作用越来越大。据统计,2005年-2009年人民陪审员累计参与审理案件15748件,人均每年125宗,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人民陪审员成为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的“缓解者”,自然也得到法院的高度重视,除在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把关外,法院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成员包括公务员、教师、医生、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工作人员、退休干部等。法院先后选任三批共计48名人民陪审员,约占法官总数的50%。工作之余,人民陪审员也得到了关心和爱护,法院每年都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业务培训、运动会、书法摄影比赛等文化活动,为人民陪审员购买统一服装、配备办公室、订购学习资料、免费提供午餐。另外,法院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参陪案件做到一案一记,一月一报,一年一档,相关数据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做为兑现奖惩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中山法院还积极争取市委、人大、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的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的经费开支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每人每天补助100元,从2005年一2009年各项费用累计开支135万元。

           调解息诉的“好帮手”

  村民梁某家的房子位于拟建的高速公路附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该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范围的征收和补偿工作。因梁某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在确定的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有关部门没有征收原告的房屋。梁某以其房屋在公路控制区30米范围内为由,要求国土部门征收其房屋,并依法予以补偿,国土部门不同意。梁某诉至法院,告国土部门行政不作为,人民陪审员欧阳刚参与了该案的审理,他发挥了他的专业知识和熟悉中山本地农村实际情况的优势,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很多专业性意见,弥补了年轻法官对中山乡情不熟、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不足。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也由衷的感慨:“有陪审员参加审案,设身处地为我们着想,官司输了,我们也能够理解”。现在,法院对于技术性强的案件,尤其涉及医学、审计、金融、建筑、计算机、证券、信用证等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邀请“专家型”陪审员参与帮助合议庭对案件作出理性判断,有效弥补了法官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及经验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人民陪审员了解社情,代表民意,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他们以道德的、社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利用自己丰富的社会阅历、专业特长,来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社会公正,极大地增强审判工作的亲民化和人性化,在调处民事纠纷中经常唱主角。梁某雇佣陈某等六人为其拆除位于中山市板芙镇广福村鱼塘的鱼虾棚,陈某在拆除鱼虾棚过程中,被鱼虾棚弹出来的钢线刺伤眼睛。2008年9月17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支付其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共计168899.95元。而被告却认为原、被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受伤,完全是其自己造成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陪审员简岸斐参加了本案的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到庭协商调解,双方最终于2009年10月12日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调解,被告向原告陈权辉当庭支付30000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费。

  一位当事人参加调解后感慨地说:“人民陪审员挺负责,也挺会做工作,劝了这个又劝那个,法官讲法律多一点,着便装的人民陪审员讲亲情、道理多一些,两方面一结合,我们也容易接受,双方都让让步,事情就调解解决了。”现在,人民陪审员已经成为中山法院调解息诉的“好帮手”,法院通常会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离婚、土地纠纷、赡养、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调解,充分运用陪审员特有的亲和力,找准调解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注意结合当地民情风俗当庭进行释法,把法律条文翻译成贴近基层、浅显易懂的“道理”,使当事人自觉认法知法,更有说服力,更能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更大,从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2008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案件无一缠诉,无一投诉,全部实现了案结事了。

           司法公信的“监督者”

  未成年被告人心理不成熟,思想偏执,冲动并不计后果。身为老师的人民陪审员庚江碧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都会竭尽所能地挽救那些失足少年。2008年10月,庚老师参加审理了未成年人郭某在网吧打架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受理后,本着对青少年负责的态度,庚老师走访了被告人的家庭和学校,了解被告人郭某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犯罪背景等,找准了教育感化点,确定了最佳的教育方法。开庭时,庚老师按照庭前了解的具体情况,精心选择教育内容,进行“情、理、法”教育,让被告人深切体会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自己和他人家庭造成的创伤,在法庭上被告人流下了悔恨的眼泪,当庭表示一定重新做人。

  有人说,陪审员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审判过程中只能起到“陪衬员”的作用。可是,庚江碧等陪审员们用他们的实际行动驳斥了这种不正确的论断。人民陪审员与人民法官密切配合,对法官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实现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和谐司法的重要形式。

  被告人冼某等因对村中某化工厂排污不满,煽动村民到该厂砸烂玻璃、门窗等,并砸烂前来维护秩序的公安人员的摄相机。当地有关部门认为这种行为较恶劣,要求从严处理,人民陪审员黄绮宁、罗炬明参加了该案的审理工作,在量刑方面,他们认为被告人的过激行为应负刑事责任,认罪态度较好,应以教育为主,最终,合议庭采纳了陪审员的意见,法院对冼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就这样,审理案件陪审员们敢于发表意见,不随声附和,只要有不同的认识,都能主动提出,没有顾虑,能够始终坚持自己的意见。正因为他们心中有一种惩恶扬善的朴素感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地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利。

  保证人民陪审员“既陪又审”,赋予人民陪审员监督权力,可以促进审判工作的廉洁高效。经常与陪审员一办案的法官们感慨地说:“有了你们的支持与配合,我们的工作才能更顺利地开展,更贴近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更让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考虑得周全,这枚“军功章”也有你们的一半。”近几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尊重和信任人民陪审员,不断落实合议庭参加权、庭前知情权、合议庭评议权、独立表决权“四项权力”, 保障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的审理,努力实现人民陪审员“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目标,坚决杜绝人民陪审员成为“陪衬员”现象的发生,审判工作始终呈现案件上诉率、发回重审率及改判率下降的特点,没有一起法院干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和社会之间、法官和群众之间架起一座理解、沟通、友好的桥梁。在工作生活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消除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误解,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陪审员们利用一个案件教育一片的办法,将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判断标准、诉讼程序等知识告诉当事人,消除人民群众的怀疑,纠正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误解。法院还通过培训、庭审观摩、定期发放学习、宣传材料、邀请陪审员参加案件回访等措施,使人民陪审员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主动承担起讲解法律、宣传法院工作的职责,成了法院工作的“宣传员”、人民群众的免费“法律顾问”。2008年,中山市104家机关群众满意度测评中,中山法院名列第25位,在政法各单位中名列前茅,全市法院综合考评名列广东省法院系统第四名的历史最好成绩。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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