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青苗补偿费邻居打官司 法官调解促和睦相处
2009-12-21 09:30: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郑州频道 | 作者:王争学 刘朋飞
12月17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等20多人旁听一起征地青苗费补偿纠纷案。
2002年10月中旬,程某与薛某口头约定,由程某承包薛某的土地种瓜菜,租金每年500元,每年7月上旬交纳,此后程某每年按约定将500元租金交付给薛某。2009年8月因郑州市西北绕城公路(北四环)建设征地,薛某土地被征收0.92亩,征地单位支付该征收地上的青苗补助和附着物补助费9104元,薛某将该补偿款领走。程某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要求薛某如数返还。薛某拒绝,程某要求村委调解,都未达成一致意见。程某起诉至惠济区法院,请求判令薛某偿还属于自己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共计9104元。
由于该案牵涉北四环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土地被征用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辖区的稳定,惠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到庭旁听、监督该案的审理。
庭审中,薛某针对该补偿款归谁所有进行激烈争辩。薛某称将土地租给了程某种植,但没签协议。在2009年6月初薛某已通知程某要将该块土地收回,只是看在乡亲份上让程某把冬瓜卖了再收地,在国家修公路占地丈量土地时程某冬瓜已卖完。程某今年也一直未向薛某支付该地块的租金。因此补偿款应归薛某所有。程某称,法律规定很明确青苗补偿费及土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投入人所有。
法庭辩论结束后,虽然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考虑到程某、薛某均同村邻居,决定再次主持调解。在调解的五十分钟内, 一边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法院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一边是双方当事人拉锯般的利益争执,主审法官承受内心和外界的压力——如何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一致表示该案调解效果好,依法宣判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双方争议的数额不大,又是同村邻居,一起官司三代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到达了邻里的和睦相处。
2002年10月中旬,程某与薛某口头约定,由程某承包薛某的土地种瓜菜,租金每年500元,每年7月上旬交纳,此后程某每年按约定将500元租金交付给薛某。2009年8月因郑州市西北绕城公路(北四环)建设征地,薛某土地被征收0.92亩,征地单位支付该征收地上的青苗补助和附着物补助费9104元,薛某将该补偿款领走。程某认为该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要求薛某如数返还。薛某拒绝,程某要求村委调解,都未达成一致意见。程某起诉至惠济区法院,请求判令薛某偿还属于自己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共计9104元。
由于该案牵涉北四环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土地被征用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辖区的稳定,惠济区法院高度重视该案的审理,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到庭旁听、监督该案的审理。
庭审中,薛某针对该补偿款归谁所有进行激烈争辩。薛某称将土地租给了程某种植,但没签协议。在2009年6月初薛某已通知程某要将该块土地收回,只是看在乡亲份上让程某把冬瓜卖了再收地,在国家修公路占地丈量土地时程某冬瓜已卖完。程某今年也一直未向薛某支付该地块的租金。因此补偿款应归薛某所有。程某称,法律规定很明确青苗补偿费及土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投入人所有。
法庭辩论结束后,虽然双方争议较大,法官考虑到程某、薛某均同村邻居,决定再次主持调解。在调解的五十分钟内, 一边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法院领导的重视和关注;一边是双方当事人拉锯般的利益争执,主审法官承受内心和外界的压力——如何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一致表示该案调解效果好,依法宣判很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双方争议的数额不大,又是同村邻居,一起官司三代仇,调解结案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到达了邻里的和睦相处。
责任编辑: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