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陪审员的陪审感悟
2009-12-21 10:24: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迎峰
  刘惠利,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一名社区干部,2005年被选任为涧西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四年多来,她参与陪审案件1195件,多次被评为全市优秀人民陪审员,说起陪审的经历,她深有感悟。

  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她意识到,搞好陪审工作单凭一腔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提高法律素养,才能做好陪审工作。于是她利用业余时间努力学习法律,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业务水平,在学习锻炼过程中陪审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随着参与陪审案件的增多,她也越来越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

  她总想,人大任命自己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陪审员,肩负着神圣的职责,一定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依靠多年来工作的经验和群众基础,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拉近法官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努力寻求法与情的结合点。虽然陪审工作占用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她觉得每一次陪审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实践,所以倍加珍惜。

  在陪审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都是残疾人,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女方)起诉离婚,通过庭审后,了解到双方无其他矛盾,她就同法官一起做双方的工作,在法官忙的情况下,自己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对双方进行调和,讲明利害关系,从社会稳定大局着想,规劝被告以后不要动武,爱护妻子,共同度过以后的幸福生活,后来原告终于原谅了被告,撤回了起诉。

  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被告的公婆,原告儿子因工伤死亡,单位将抚恤金发放给被告后,被告未将此钱给原告一些,将此钱据为己有,言称是为了抚养原告的孙女,庭审后,她就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工作,讲明老人将儿子抚养长大不容易,将心比心,告诉被告法律规定,抚恤金是遗嘱津贴,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受慰者享受老人晚年丧子已不幸,尽量减少老人的痛苦,体现我们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动之一情,晓之以理,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尽释前嫌,握手言和,寻回了亲情。

  在自己亲身参与陪审工作的四年多来,她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通过参加陪审,接受法律的熏陶,深深体会到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办实事、解难事,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特别是在家庭婚姻、继承类纠纷案中,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过程,能充分运用自身的亲和力,以平民身份居中作工作,针对有些当事人经常感情用事、为争一口气不愿调解的实际,她从诉讼成本投入、调解与判决结果区别等方面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处理案件具有审限短、好执行、融洽关系、化解矛盾、便于集中精力搞生产生活等好处,敏锐把握当事人微妙的心理变化,准确的寻找调解切入点和突破点,促成案件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她也更加体会到做好法制宣传、传播法律知识的重要意义,觉得自己有义务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因此,她将自己参与审理案件的亲身经历向群众进行宣传,进一步沟通了法院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所在单位同事和街坊邻居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就会找她咨询,她也积极帮助他们解惑答疑,向周围的人宣传法律知识,广泛宣传法院工作,使社会各界了解法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消除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片面认识,更加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陪审工作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她表示今后还要继续努力,不断提高法律业务水平和陪审实践能力,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推进司法民主作出应有的贡献,真正做一个人民群众满意的人民陪审员。 

  (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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