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问题和完善措施
2009-12-09 16:5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刘思明
【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促进司法公正、体现人民群众行使参与司法活动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开展情况,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此制度进行浅薄分析。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了陪审员职责,遴选程序等具体事项。《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
1、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构成
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5名,女性4人,男性1人,大专学历3人,本科学历1人,研究生学历1人。5名陪审员分别来自西安市大专院校及路局内外企业,其中有大学法学教授以及长期从事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站段领导。4人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热爱司法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
2008年初,该院即着手准备人民陪审员制度,5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文件下发后,通过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以及在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公布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遴选程序等人民陪审员选任讯息,至9月底,接受本人申请和他人或组织推荐多人报名,经对报名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西铁中院的培训考核下,最终遴选出了5名陪审员。
2、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现状
自2009年4月29日起,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3件,目前均为刑事案件。
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
法院政治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免职、考核与惩处,并建立单独序列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立案庭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政治处上报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为保证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行职责,专门为他们安排办公室,作到一人一桌一微机的办公条件。同时特别为陪审员定购了《人民法院报》,配备业务书籍、案例指导手册。立案庭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安排陪审员参与审理,以参审案件数及时向陪审员发放办案津贴。
除了参与案件的审理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时期,该院经常与人民陪审员齐聚一堂,听取他们对法院院案件审理和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建言献策。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切实改变人民陪审制度与新形势下的审判方式不相适应得地方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立法尚有缺陷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2、人民陪审员人数有限,选任不全面
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20人左右,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在10人以内,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些现象都与陪审员数量过少息息相关,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侯选名单中挑选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院校老师、医生、干部等专业稳定的职业,其实很多基层组织里的普通工作人员,经常与居民打交道,帮助群众处理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实践经验也很丰富,这一点容易被我们忽略,使得在选任陪审员时范围不够广泛,违背了陪审制度的初衷。另外,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辖区人口相对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3、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法院培训管理不够
《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既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有些法院不重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没有相应措施,对陪审员的培训更是简单化一、敷衍了事。许多陪审员仅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前、合议等阶段均为真正参与,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同时大大削弱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这些流于形式的管理方式令陪审员成为一种摆设,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
《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五进”等主题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规范管理,加强交流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可以适时的将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选任、培训、日常工作方面必须明确规定认真实施。加强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听取陪审员在参审工作当中的体会,增进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这些在我院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人民陪审员正式履职前,我院专门下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陪审员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多次与陪审员座谈,增进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订阅报刊杂志强化陪审员业务知识,逢年过节,送上一句慰问、送去一份关怀,提升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3、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使用。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四、结语
就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陪审员落实情况看来,在有章可循的制度管理下,陪审员们参与性强,程序严格规范。但由于我院审理案件数量少,民事案件方面标的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加之陪审员正式参审时间尚短,民事案件的审理还没有安排陪审员参加。此后,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陪审员职责,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强化业务培训,让陪审员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累丰富审判经验,能够参与到更多的案件审理当中,充分表达出合法、公正的人民意愿。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要代表群众。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
2、刘峥:《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5日,第三版。
3、毛立平:《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非常必要》,《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6日,第二版。
4、王国青:《人民陪审的职能延展张力》,《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30日,第三版。
5、伍毅明、胡庆元,《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现状》,西部法制维权网,2009年9月9日。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 存在问题 完善措施
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一种民主形式,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有效反映人民的意愿提供了途径;为案件全面、客观、公正审理,防止审判权的滥用进行了监督;同时也为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扩大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中规定了陪审员职责,遴选程序等具体事项。《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也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扩大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和参与审判活动的范围,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活动,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保障措施。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
1、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构成
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5名,女性4人,男性1人,大专学历3人,本科学历1人,研究生学历1人。5名陪审员分别来自西安市大专院校及路局内外企业,其中有大学法学教授以及长期从事铁路运输组织工作的站段领导。4人为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热爱司法工作,有丰富工作经验。
2008年初,该院即着手准备人民陪审员制度,5月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文件下发后,通过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以及在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公布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遴选程序等人民陪审员选任讯息,至9月底,接受本人申请和他人或组织推荐多人报名,经对报名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西铁中院的培训考核下,最终遴选出了5名陪审员。
2、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现状
自2009年4月29日起,该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13件,目前均为刑事案件。
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
法院政治处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培训,免职、考核与惩处,并建立单独序列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档案。立案庭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政治处上报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情况。为保证人民陪审员正常履行职责,专门为他们安排办公室,作到一人一桌一微机的办公条件。同时特别为陪审员定购了《人民法院报》,配备业务书籍、案例指导手册。立案庭根据案件需要,适时安排陪审员参与审理,以参审案件数及时向陪审员发放办案津贴。
除了参与案件的审理外,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主题实践活动时期,该院经常与人民陪审员齐聚一堂,听取他们对法院院案件审理和法院各项管理工作的建言献策。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说过:“一次陪审经历,胜过十次法治宣传”。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切实改变人民陪审制度与新形势下的审判方式不相适应得地方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立法尚有缺陷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是规定国家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重要内容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对1982年宪法进行的3次修正中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员制度。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只是作了粗线条的规定,也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2、人民陪审员人数有限,选任不全面
一般情况下,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20人左右,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在10人以内,其中有很多陪审员有自己的工作,不能做到随机抽取立即到达参审的效果,一些法院出于方便安排陪审工作考虑,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这些现象都与陪审员数量过少息息相关,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侯选名单中挑选陪审员时,往往倾向于院校老师、医生、干部等专业稳定的职业,其实很多基层组织里的普通工作人员,经常与居民打交道,帮助群众处理生活中的纠纷矛盾,实践经验也很丰富,这一点容易被我们忽略,使得在选任陪审员时范围不够广泛,违背了陪审制度的初衷。另外,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辖区人口相对较少,人员素质也偏低,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不高,加上对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不够,一些法院不得不硬下指标,严重限制了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3、陪审员专业素质欠缺,法院培训管理不够
《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既便如此,第五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不难看出,陪审员都是非法律职业者,大部分缺乏法律知识,他们虽然与职业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是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的陪审员们,害怕自己的观点不够专业、没有说服力,往往信服于法官的判决,在案件合议时闭口静听,评议表决时随声附和,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没有发挥出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只起到陪衬效果。
有些法院不重视陪审员制度的落实,没有相应措施,对陪审员的培训更是简单化一、敷衍了事。许多陪审员仅参与案件的开庭审理,庭前、合议等阶段均为真正参与,违背了陪审员制度的原则,同时大大削弱了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这些流于形式的管理方式令陪审员成为一种摆设,并无任何实际意义。
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地位,提高认识
《决定》虽对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作了简要陈述,但对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仍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许多人对参与陪审员工作的态度不积极,担任陪审员后,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若有冲突,必将推脱陪审职责。甚至有些人把陪审员当作一种炫耀,没有真正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实质。这些都说明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宣传还不到位,普通公民没有深刻认识到身为陪审员的神圣使命和重要性。
因此在明确陪审员地位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扬人民陪审员中的先进典型,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可以结合“五进”等主题活动,将有陪审员参加的案件带入群众中去,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热情报名,踊跃参与的氛围。
2、从严选任,规范管理,加强交流
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从源头上引进一批热爱陪审事业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是充分发挥我国人民陪审制度价值的关键因素。在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时,要制定科学的选任程序,明确选任标准,把道德标准?社会阅历?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等作为选任的重要内容。在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农村法庭可以适当的降低文化标准和法律素养标准,选任一批在当地群众威望高?道德品质好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选任过程中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在符合任职标准的同时,还应当选一些了解社区民情的基层组织工作者。
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可以适时的将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与此同时,一定要严格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选任、培训、日常工作方面必须明确规定认真实施。加强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听取陪审员在参审工作当中的体会,增进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这些在我院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人民陪审员正式履职前,我院专门下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陪审员工作管理制度》;通过多次与陪审员座谈,增进陪审员对审判工作的认知;订阅报刊杂志强化陪审员业务知识,逢年过节,送上一句慰问、送去一份关怀,提升了陪审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
3、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使用。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四、结语
就目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陪审员落实情况看来,在有章可循的制度管理下,陪审员们参与性强,程序严格规范。但由于我院审理案件数量少,民事案件方面标的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加之陪审员正式参审时间尚短,民事案件的审理还没有安排陪审员参加。此后,我们仍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陪审员职责,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强化业务培训,让陪审员们不断提高专业水平、积累丰富审判经验,能够参与到更多的案件审理当中,充分表达出合法、公正的人民意愿。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要代表群众。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
2、刘峥:《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几点思考》,《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15日,第三版。
3、毛立平:《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非常必要》,《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6日,第二版。
4、王国青:《人民陪审的职能延展张力》,《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30日,第三版。
5、伍毅明、胡庆元,《西部地区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现状》,西部法制维权网,2009年9月9日。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