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2009-12-08 14:12: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云 程琳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选聘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了大量刑、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诉讼调解环节上发挥了其来自基层、贴近百姓的独特优势,帮助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据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至今,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刑、民事等案件3000余件 ,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率与社会效率,当事人对此比较满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行后,该院在全市范围内聘请了来自各行各业的首批50位人民陪审员,并由区人大予以任命。首批的50位陪审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带“长”的多,院长、校长、局长,科长、主任等比比皆是。首批陪审员上任伊始,由于对新的事物充满着新鲜和向往。工作热情很高,出勤率也高,但时间一长,新鲜度减弱后,由于其本身工作繁忙,又是担任单位的领导职务,以后就很难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这样一来,需要安排陪审员的案件无法得到满足。特别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要求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现实情况又无法满足。因此,在首批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该院根据实践工作经验的反馈和总结,针对第一批陪审员带“长”多的情况,在第二批选任时,充分注重了选任的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时间上的保障。因此,在第二批陪审员的选任时,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干警反映较大的问题。第二批陪审员到岗后,在人员安排和时间保障上都很好地得到了解决。
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2名,其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4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1人,工商、协会等机关干部4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12人,其它11人。42名陪审员当中本科以上学历14人,大专学历28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7人,31到40岁7人,41到50岁17人,51岁以上11人。其中党员21人。男性12人,女性30人。
该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绝大部分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往往基于对日常生活经验和感性的认识,而生活经验有时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二、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陪审员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所以开庭时,很少主动发问,因而成了法官一言堂。合议案件时,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大部分依从法官的意见。
三、陪审补助金额偏低。虽然法律对补助金额未作规定,都由法院自己确定。但由于受到财政拨款限制,标准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成因,笔者认为: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财政也应拨出专门培训经费,作为保障。
二、对陪审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报人大予以免除。
三、增加财政拨款的数额。将陪审员补助金额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提高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只有采取积极地措施,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力度,从人员、时间、内容、效率上做到“四落实”,从法律理论上和实际审判中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素质,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法官的好帮手,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行后,该院在全市范围内聘请了来自各行各业的首批50位人民陪审员,并由区人大予以任命。首批的50位陪审员,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带“长”的多,院长、校长、局长,科长、主任等比比皆是。首批陪审员上任伊始,由于对新的事物充满着新鲜和向往。工作热情很高,出勤率也高,但时间一长,新鲜度减弱后,由于其本身工作繁忙,又是担任单位的领导职务,以后就很难有时间参加陪审工作。这样一来,需要安排陪审员的案件无法得到满足。特别是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要求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的案件也随之增多。但现实情况又无法满足。因此,在首批陪审员任期届满后,该院根据实践工作经验的反馈和总结,针对第一批陪审员带“长”多的情况,在第二批选任时,充分注重了选任的陪审员对陪审工作时间上的保障。因此,在第二批陪审员的选任时,很好地解决了这一干警反映较大的问题。第二批陪审员到岗后,在人员安排和时间保障上都很好地得到了解决。
该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2名,其中教师、专业技术人员4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11人,工商、协会等机关干部4人,国有企业干部职工12人,其它11人。42名陪审员当中本科以上学历14人,大专学历28人。年龄结构为30岁以下7人,31到40岁7人,41到50岁17人,51岁以上11人。其中党员21人。男性12人,女性30人。
该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绝大部分陪审员并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他们对案件的分析往往基于对日常生活经验和感性的认识,而生活经验有时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二、陪审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陪审员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多,所以开庭时,很少主动发问,因而成了法官一言堂。合议案件时,很少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大部分依从法官的意见。
三、陪审补助金额偏低。虽然法律对补助金额未作规定,都由法院自己确定。但由于受到财政拨款限制,标准普遍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成因,笔者认为: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素养。财政也应拨出专门培训经费,作为保障。
二、对陪审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或者长期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报人大予以免除。
三、增加财政拨款的数额。将陪审员补助金额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提高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只有采取积极地措施,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培训的力度,从人员、时间、内容、效率上做到“四落实”,从法律理论上和实际审判中提高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素质,让人民陪审员真正成为法官的好帮手,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