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法院十项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9-12-02 10:53: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高新峰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和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更好的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今年1月以来,该院选任的31名人民陪审员已参加案件审理336件,庭前、庭后阅卷411次、参与庭审340次、合议案件242次,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成为一支强有力的审判力量。
为了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问题,杞县法院采用十项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责:一是由法律赋予陪审员更多的审判权利义务,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更广泛的诉讼程序,包括送达、庭前和庭后调解等程序。
二是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从教师、团委、农民工等群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体现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为陪审工作提供双向互动的平台。
四是注意提升人民陪审员思想认识,使其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激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和审判活动。
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解决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六是法院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联动保障制度,保证陪审员在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不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免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使其热爱陪审工作。
七是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的普法宣传,营造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良好法律环境。
八是重视当事人合意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增设当事人共同选定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制度,充分挖掘陪审员潜在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九是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要体现出对比优势,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表决时,能够形成代表性多数意见和影响判决结果,避免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现象的发生。
十是保证人民陪审员庭前能够查阅案卷、参与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时,主动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责。
为了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问题,杞县法院采用十项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责:一是由法律赋予陪审员更多的审判权利义务,允许人民陪审员参与更广泛的诉讼程序,包括送达、庭前和庭后调解等程序。
二是全面加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保证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从教师、团委、农民工等群体中选任人民陪审员,体现出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为陪审工作提供双向互动的平台。
四是注意提升人民陪审员思想认识,使其认识到陪审工作的重要性和价值所在,激励人民陪审员参与培训和审判活动。
五是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所需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及时解决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
六是法院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联动保障制度,保证陪审员在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期间,不被所在单位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免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使其热爱陪审工作。
七是增强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和任免工作的社会公开性和透明度,加强人民陪审法律制度的普法宣传,营造陪审员参与陪审的良好法律环境。
八是重视当事人合意选择陪审员的权利,增设当事人共同选定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制度,充分挖掘陪审员潜在的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陪审员的作用。
九是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要体现出对比优势,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合议庭表决时,能够形成代表性多数意见和影响判决结果,避免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现象的发生。
十是保证人民陪审员庭前能够查阅案卷、参与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最后陈述后、合议庭评议时,主动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确保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责。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