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能否拿运尸车抵账
——从一则案例谈执行中的财产执行范围
2009-11-24 09:44: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齐新海
  【案例】

  河南省开封市的河南某建筑公司承建了X市殡仪馆工程,然而殡仪馆建成后竟然拒不退还该公司的工程保证金、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等共计72000元,建筑公司一怒之下将X市殡仪馆告到了法院,不想官司败诉后殡仪馆又耍起了老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于是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承办法官将殡仪馆的法定代表人通知到庭后,依法要求他报告可供执行财产。不想殡仪馆在一番哭穷之后,提供了一份令法官哭笑不得的财产清单:除了自用办公楼、车库楼外均是火化炉、火化机、殡葬服务车(运尸车)一些殡葬服务设施,当被问及有无其他财产和银行存款时,回答均是无。被问及准备如何履行义务时,殡仪馆主任竟回答我们有两台运尸车可以抵账。看到殡仪馆无主动履行义务意愿,执行员便到X市会计核算中心查询殡仪馆的存款情况,账上竟然有17万多元,当即将该账户中的7万余元划扣。

  【评析】

  本案中看是殡仪馆主动要求履行义务,其实却是被告抗拒执行的行为: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这一条被规定在金钱给付一部分,笔者认为立法本意应该是在金钱给付执行中只有在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情形下方能执行其他财产,争取以最小代价实现债权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本案中殡仪馆账户资金远多于应付执行款,而想用运尸车抵账,属于消极履行行为。

  二、本案中被执行人殡仪馆提供的财产均是公共事业设施属依法不能执行财产,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及其实施意见、《执行规定》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仅规定了自然人不能执行的财产)中并未规定公共事业设施不能执行,但依据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等诸多法律规定中均体现了公共设施的保护的精神,公共事业设施关系到社会多数人的利益,相对于个人利益,公共设施应该排除在可执行财产之外,这一方面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均明文规定如:法国《民事执行法》第192条规定了禁止扣押的动产“以保护公益为由禁止扣押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财产”;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514条关于“绝对不可查封的动产”的规定,对征收债务人的动产作了排除,规定“除法律的特别条款宣告不可查封的物品外”,不得查封宗教用品、生活必需品、职业所需物、为公共目的而保存的物品、精神及荣誉象征物、信函及其他家庭文件等;《澳门民事诉讼法》第706条规定了“相对不可查封之财产”,主要包括:公法人、公共工程和公共事业等实体的公益性财产等等。

  本案中殡仪馆提供的所谓可供执行财产应属牵涉到公共事业的提供殡葬服务所必须的设施,属于公共事业和经营必须的设施,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些财产仅仅是被执行人管理使用的财产而所有权是国家,本案中的债务的形成虽和建殡仪馆有关系却并不是工程款等,而是申请人所交纳纳的工程保证金、图纸押金、投标保证金,不能用殡仪馆自有财产以外的财产进行偿还。

  【延伸探讨】

  强制执行中财产客体的限制和排除问题,在市场经济发育充分、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受到普遍重视,而我国仅有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也仅仅规定了自然人为被行人的情形,而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执行程序在重视民事主体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强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保护和维护社会的衡平、和谐,笔者认为我国强制执行中财产客体的限制与排除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一、对于被执行人及依赖及其所供养家属等的基本生活所需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如土地承包权),应限制或不得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以自己的知识或体力从事职业,或者被执行时的经济地位处于弱势情形,则对其赖以谋生的工具,不宜执行。

  三、对于被执行人属于福利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性质的所得,因人身损害所得的赔偿,因残疾或死亡而获得或由其家属获得的保险赔偿,由于其对被执行人生存或精神抚慰的特殊意义,不宜执行。

  四、对于身体疾病或者缺陷等的康复、治疗、辅助用物品,不得执行。

  五、对于债务人的精神荣誉物品、感情寄托物品、宗教用品、婚葬庆祭礼俗用品、学习及其他受教育所需物品、未发表的知识产权载体物等具有特定精神文化内涵的物品,不得执行。

  六、对公共利益有特殊意义的财产,如国家机关的公务必需用品,福利团体的财产,文物名胜,学校的教学研究必需用品,公共交通、环保等设施和对社会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公共工程等,不得执行。

  七、对于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等杀伤物,毒品及其原料,色情淫秽和封建迷信类物品,金银等,禁止或者限制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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