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2009-11-10 08:45: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伍玉联
人民是审判事业的终极依存。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应当服务于人民。卡多佐说过:“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社会的福利”。埃尔曼也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广大的人民构成了社会本身的基础元素,是人民的生活和喜怒哀乐演绎了社会的五彩缤纷。人民的最终福祉是司法的根本目标。眼下全国法院系统正在广泛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将落脚点重重地放在“人民”二字上。在服务于人民的过程里,司法权应当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一、对人民的终极关怀首先表现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对正义的追求是法律的神圣职责和安身立命的根本。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和社会的根本诉求,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形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为了追求法治的形式完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放弃甚至牺牲实质正义。我们认为,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程序设计,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裁判的最终目的只能是实现实质正义。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应当以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而抛弃实质正义的追求。卢梭曾经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博登海默则说:“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想起前几年的刘勇案,当形式正义有意无意地被机械遵循的时候,民众的意志汹涌而来,其愤怒足以催毁形式法律之根基。还有前些年的莫兆军法官所判的“欠条案”,由于对程序正义的机械遵守,导致一对老人双双自杀。坚持程序正义到此份上,其正义的基础和渊源无不受到了极大怀疑。
“庙堂之上”的学者们可以高呼程序正义而无需面对民间疾苦,但处“江湖之远”的基层法官和行政干部则需要面对信访、面对悲伤、面对无休无止的疾苦和眼泪。当你也需要面对这些的时候,你无法坚持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你会反思“不告不理”的合理性何在,也会反思零口供规则是否是一句空话,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中国语境的思考。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不会简单地遵循形式正义,而是会负担起对实质正义的社会责任。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不会在形式正义的借口下回避必须面对的矛盾和问题。当然,对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绝对不是说可以以实质正义为借口而放弃对程序的遵守,程序是我们通向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这里强调的只是实质正义的终极性,不能机械地教条地理解程序正义。
二、对人民的终极关怀又表现为对司法能动的善意把握
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司法被动主义要求法官在诸多方面都保持克制和保守。法官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法官不应对当事人的诉求或取证过分热心;法官对于案件之外的事情不应予以过多关注,法官对其生活工作的社会环境要保持一定的隔离,等等。在我国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对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尤其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早有论述。 然而,司法被动主义的真理性也受到社会环境和条件的限制,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不应当坚持绝对的司法被动主义。采取司法能动还是司法被动的立场取决于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不同的法院和案件、不同法官和当事人等具体语境, 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顾及时空限制的绝对的司法被动主义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最几年来,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有所降低,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较高,当事人缠诉、上访现象比较严重,这些与司法被动主义不无联系。对人民的终极关怀就包含一种对司法能动的善意把握。
司法能动的本质理念和精神就是要求司法官员在法律职能之外要有对社会职能的关切,要通过司法职权的行使来积极地参与社会的改造。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仅仅对法律的问题抱以关注,还会以赤诚的热情对待社会。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辞辛劳,把鞠躬尽瘁的改造社会的精神运用到对司法事业的追求。对司法能动的把握当然地包含不把司法能动当作肆意行使权力的借口,也不包括对法律的随意而无边无垠的理解。对司法能动的把握相比起司法被动主义而言,更要求司法的主体抱有一种善意。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怀抱善意的法官人格,成为司法能动的最为前提性的条件。作为司法主体之法官的品行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司法能动的语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还表现为细微处的情意浓浓
除了实质正义、司法能动等抽象的概念,司法权对人民的终极关怀还表现为对人民的细微处的情意浓浓。最为宏远的东西往往表现在最为细节的地方,细微处见真情。没有对人民的深深感情,就不会有对人民的如水亲情。
细微处的情意浓浓首先体现为勤勉的工作态度,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勤勉的工作态度意味着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事实的细节,不轻易对待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任何话语,不轻易放过涉及案件的任何证据。勤勉的工作态度还意味着认真地对待涉案的任何法律问题,不忽悠自己,不耍小聪明,对不明白的问题进行学习,对明白的问题进行确证,对新问题进行探究,使自己的言辞能说服自己,也能说服别人。勤勉的工作态度也意味着认真对待每一份法律文书,把自己的感情和智慧表达在字里行间,通过文书认真地表达自己对生活、对法律的见解。勤勉的工作态度意味着认真地对待一切的一切。这种勤勉不能在短暂间伪装,也不能在刻意中表现,其根基只能在于对人民的深深情感,在于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细微处的情意浓浓还体现为把人民当亲人的工作作风。要与老百姓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会百姓的酸甜苦辣,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在“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中体现出你的热情;在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分工中体现出你的真诚;在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一个客观公正的答复中体现出你把人民当成亲人。要认识到自己来源于人民,审判事业来源人民,把这种认识转化到自己工作和生活的每一细节。做到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皈依与人民的一切融为一体。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对人民的终极关怀首先表现为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对正义的追求是法律的神圣职责和安身立命的根本。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属于形式正义的范畴。实质正义是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和社会的根本诉求,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很多人认为法律的形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为了追求法治的形式完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性,可以放弃甚至牺牲实质正义。我们认为,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程序设计,都只是手段而绝非目的,裁判的最终目的只能是实现实质正义。当某种形式正义的实现违反了显而易见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不应当以符合法律形式上的规定而抛弃实质正义的追求。卢梭曾经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博登海默则说:“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驱”。想起前几年的刘勇案,当形式正义有意无意地被机械遵循的时候,民众的意志汹涌而来,其愤怒足以催毁形式法律之根基。还有前些年的莫兆军法官所判的“欠条案”,由于对程序正义的机械遵守,导致一对老人双双自杀。坚持程序正义到此份上,其正义的基础和渊源无不受到了极大怀疑。
“庙堂之上”的学者们可以高呼程序正义而无需面对民间疾苦,但处“江湖之远”的基层法官和行政干部则需要面对信访、面对悲伤、面对无休无止的疾苦和眼泪。当你也需要面对这些的时候,你无法坚持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你会反思“不告不理”的合理性何在,也会反思零口供规则是否是一句空话,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中国语境的思考。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不会简单地遵循形式正义,而是会负担起对实质正义的社会责任。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不会在形式正义的借口下回避必须面对的矛盾和问题。当然,对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绝对不是说可以以实质正义为借口而放弃对程序的遵守,程序是我们通向实质正义的必由之路,这里强调的只是实质正义的终极性,不能机械地教条地理解程序正义。
二、对人民的终极关怀又表现为对司法能动的善意把握
被动性一直被视为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一。司法被动主义要求法官在诸多方面都保持克制和保守。法官的裁判对象是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法官不应对当事人的诉求或取证过分热心;法官对于案件之外的事情不应予以过多关注,法官对其生活工作的社会环境要保持一定的隔离,等等。在我国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法谚。在西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对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区别尤其是司法的被动性与行政的主动性早有论述。 然而,司法被动主义的真理性也受到社会环境和条件的限制,特殊的社会经济发展时期不应当坚持绝对的司法被动主义。采取司法能动还是司法被动的立场取决于不同的时期和环境、不同的法院和案件、不同法官和当事人等具体语境, 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顾及时空限制的绝对的司法被动主义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最几年来,社会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满意度有所降低,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较高,当事人缠诉、上访现象比较严重,这些与司法被动主义不无联系。对人民的终极关怀就包含一种对司法能动的善意把握。
司法能动的本质理念和精神就是要求司法官员在法律职能之外要有对社会职能的关切,要通过司法职权的行使来积极地参与社会的改造。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仅仅对法律的问题抱以关注,还会以赤诚的热情对待社会。抱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我们就会不辞辛劳,把鞠躬尽瘁的改造社会的精神运用到对司法事业的追求。对司法能动的把握当然地包含不把司法能动当作肆意行使权力的借口,也不包括对法律的随意而无边无垠的理解。对司法能动的把握相比起司法被动主义而言,更要求司法的主体抱有一种善意。如自由法学和法社会学的倡导者爱尔里希所言:“惟有法官的人格,才是法律正义的保障!”怀抱善意的法官人格,成为司法能动的最为前提性的条件。作为司法主体之法官的品行修养和业务素质在司法能动的语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人民的终极关怀还表现为细微处的情意浓浓
除了实质正义、司法能动等抽象的概念,司法权对人民的终极关怀还表现为对人民的细微处的情意浓浓。最为宏远的东西往往表现在最为细节的地方,细微处见真情。没有对人民的深深感情,就不会有对人民的如水亲情。
细微处的情意浓浓首先体现为勤勉的工作态度,以自己所学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勤勉的工作态度意味着认真对待案件的每一事实的细节,不轻易对待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任何话语,不轻易放过涉及案件的任何证据。勤勉的工作态度还意味着认真地对待涉案的任何法律问题,不忽悠自己,不耍小聪明,对不明白的问题进行学习,对明白的问题进行确证,对新问题进行探究,使自己的言辞能说服自己,也能说服别人。勤勉的工作态度也意味着认真对待每一份法律文书,把自己的感情和智慧表达在字里行间,通过文书认真地表达自己对生活、对法律的见解。勤勉的工作态度意味着认真地对待一切的一切。这种勤勉不能在短暂间伪装,也不能在刻意中表现,其根基只能在于对人民的深深情感,在于对人民的终极关怀。
细微处的情意浓浓还体现为把人民当亲人的工作作风。要与老百姓换位思考,感同身受体会百姓的酸甜苦辣,不论案件标的是大是小,不论案情是繁是简,不论当事人来自外地还是当地,都要以真诚的态度尊重当事人。在“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中体现出你的热情;在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路,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分工中体现出你的真诚;在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茶,一句问候,一个客观公正的答复中体现出你把人民当成亲人。要认识到自己来源于人民,审判事业来源人民,把这种认识转化到自己工作和生活的每一细节。做到自己工作和生活的皈依与人民的一切融为一体。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