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现人民性 切实为人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侧记
2009-10-26 16:4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董伟 朱晓非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切实做到便民,利民,爱民,护民,最大限度地彰显司法的人民性。活动开展以来,在到全市各基层法院进行集中接访、走访、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党委、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以及法院工作人员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和建议,两级法院法官不断探索司法为民方式,创新司法为民方法,同时加大办案力度,加强作风建设,促进活动扎实开展,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

            巡回办案便民

  今年以来,亳州法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构建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开展“巡回办案年”活动。活动中,法官把巡回办案工作同“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在严格落实《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巡回办案力度,落实司法为民措施,效果显著。截至9月底,亳州中院巡回办案率为30.48%。

  2009年6月19日上午,亳州中院法官又一次到涡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涡阳县闸北镇黄(皇)店行政村八里庙八西村民组诉被上诉人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法官们上午9点准时到法庭,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和旁听人员陆续到庭,9点半准时开庭。庭审依法规范进行,庭审效果良好。参加旁听的上诉人八西村民组村民表示满意:“巡回开庭方便了我们,节省了很多花销,不是在涡阳开庭我们好多村民不一定能了解案情,只是幸苦了亳州来的法官。”巡回审判工作的蓬勃开展,切实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法官们深入基层,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当地人民的称赞,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方式利民

  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改革创新的基础。近来,该院结合季度“读书写评”、年度论文评选等活动,组织全市法院干警学政治、学业务、学经济、学科技,坚持用科学的理论、符合现代审判规律的司法理念、扎实精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武装头脑,着力培养职业化、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9月28日上午,亳州中院成功视频审理被告人方水金涉嫌出售假币一案。由于被告人方水金患有严重的麻风病,行动不便,且麻风病极易传染,主审法官决定用视频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目前还是一个比较新颖的审判方式,它不仅使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而且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庭审现场,被告人和庭审法官分别在不同地点,通过远程视频信息系统实现视频和声音的现场互动,一方的视频显示在电脑显示器的右上角,而对方的视频在左下角。视频审理结束,被告人方水金一声“感谢法官对我的照顾”,让庭审现场的所有人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远程视频审理是该院注重队伍建设、注重业务建设的成果,也是该院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创新工作方法的创造性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解优先爱民

  调解结案是最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结案方式。亳州市两级法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中,以纪律作风整顿为先导,不断强化法官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结合“案件调解年”活动的开展,在案件的审理中贯彻“调解优先”的理念,取得了显著成效。1-9月份,亳州中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67.9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为58.80%;行政案件协调结案率为28.32%。

  法官办案离不开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信任源于清廉,源于法官与老百姓的鱼水情。亳州中院从7月20日开始,基层法院从9月20日开始,分别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纪律作风整顿活动,着力强化官民鱼水情。

  “要不是法官较真,这官司真不知何时能结。”阳光医院负责人激动地说。2002年,上海黄浦医疗器械公司与涡阳县阳光医院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浦公司出售给阳光医院一台HY-650A型数字化医用诊断X射线机,价值人民币65万元。合同生效后,阳光医院陆续支付黄浦公司55万元。在使用过程中,阳光医院发现该机器经常出现伪影,难以达到正确诊断的目的,期间虽然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维修,包括更换其主要部件摄像机,但是最终没有能够消除伪影。阳光医院以X光机显影不清晰要求黄浦公司继续派人维修直至合格再支付余款,而黄浦公司催款未果提起诉讼。阳光医院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双方合同,退还设备款。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到亳州中院。

  亳州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设备已经使用多年,完全退还卖方很难接受,另一方面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医院诊治带来诸多麻烦。经过多次调解,黄浦公司表示放弃追究10万元余款,并一次性补偿36000元给阳光医院。为了及时清结,办案法官赶往上海主持调解,黄浦公司当场付清赔偿款。

              强化执行护民

  日前,年逾六旬的申请人张成义接过执行法官交付的33万元执行余款时,禁不住老泪纵横,不停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此案缘于三年多前的一场重大交通事故。2005年11月19日20时许,蒋某(系某局临时聘用司机)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因逆向占道行驶,与对面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及乘坐摩托车的任某某、李某某、张某四人当场死亡,二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等四人无责任。另查,蒋某驾驶的小客车由某局下属单位管理使用。2006年5月23日,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蒋某赔偿四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505836元,某局对以上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成义等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谯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依法将蒋某的房产执行后,蒋某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谯城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找另一被执行人某局协调执行此案,但该单位均以办公经费紧张为由不予配合。鉴于该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谯城区法院难以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只得暂时中止执行。全国“集中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年”活动开始后,亳州中院、谯城区人民法院均将此案列为重点案件,决定采取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的方式执结这起“骨头”案。经过协调,市领导亲自过问,有关部门当场划拨33万元到区法院执行款银行专户,从而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直接展现司法为民成效。在第二阶段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亳州中院严格执行强化申请执行人及法院的财产调查责任、严格执行案件终结程序、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联动、强化沟通协调等五项措施,取得了优异成绩。目前,该院清理出的225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已执结完毕,执结率达100%,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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