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之间的关系
2009-10-21 08:52: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克勤 吴之云
执行程序,简言之,即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具体说,它是指调整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中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进行执行活动,当事人以及协助执行人在执行中进行有关活动,均应遵循执行程序的规定。
执行程序是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程序。它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均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也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裁判,从而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与实现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彻底解决纠纷。
2、一般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则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往往无从谈起,而没有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往往无法实现。
3、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有交叉。即审判程序中在必要时可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而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主要任务不同。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而执行程序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其主要任务。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审判程序既用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也用于解决非讼案件。而执行程序通常只适用于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3、二者在是否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上不同。即审判程序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每一个付诸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审判程序。而执行程序则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予以启动。
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三、相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有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进入执行程序。如前所述,未生效或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裁判无须执行;同时,对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如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虽逾期不履行,但权利人并未申请执行,且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也不能进入执行。
2、执行程序在适用范围上不限于由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换言之,需要执行的案件并非都要经过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程序的处理。这集中体现在执行根据上,即执行根据包括那些经由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也包括其他需要由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具体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由上述可见,执行程序不依赖审判程序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执行程序是与审判程序并列的一种独立程序。它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主要表现在:
1、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均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也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裁判,从而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确认与实现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彻底解决纠纷。
2、一般而言,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则是审判程序的后续和保障。没有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往往无从谈起,而没有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往往无法实现。
3、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特定情形下有交叉。即审判程序中在必要时可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而执行程序中因案外人异议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二者的主要任务不同。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裁判。而执行程序则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其主要任务。
2、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审判程序既用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也用于解决非讼案件。而执行程序通常只适用于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
3、二者在是否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上不同。即审判程序为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每一个付诸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都要经过审判程序。而执行程序则非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予以启动。
4、二者在程序构成上不同。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三、相对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有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1、经过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必然进入执行程序。如前所述,未生效或不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裁判无须执行;同时,对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判,如当事人自动履行完毕,或虽逾期不履行,但权利人并未申请执行,且又不属于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执行的情况,也不能进入执行。
2、执行程序在适用范围上不限于由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换言之,需要执行的案件并非都要经过人民法院运用审判程序的处理。这集中体现在执行根据上,即执行根据包括那些经由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也包括其他需要由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法律文书,具体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书等。由上述可见,执行程序不依赖审判程序存在,也不必然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责任编辑: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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