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伤 职工诉求认定工伤
2009-10-20 10:38:17
     中国法院网讯 (刘妍)  因回家途中被电动车撞伤而被认定为非工伤,记者今天获悉,王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局做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并重新认定为工伤。

  王女士在起诉中称,2008年2月21日下午,王女士下班回家途中被一电动车撞伤。后王女士被送往望京医院治疗。2009年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朝阳社保局认定肇事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故不符合工伤认定该条例规定。

  王女士认为,两轮电动车应属于机动车,朝阳社保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理解片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保障受事故伤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朝阳劳动和社保局做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