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浅谈
2009-10-12 16:36: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桂波
  【摘要】:独任法官提高庭审驾驶能力是落实人民法院“公正效率” 世纪主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忠于职守,做到逐案吃透案情,把握矛盾焦点;理清思路,掌握庭审规则;观察入微,敏锐应对各种庭审动向,是胜任这一神圣职责的关键。

  【关键词】:独任法官 庭审能力 必要条件 

  庭审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独任法官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对于独立履行审判职责,正确判断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充分予以重视。

  一、庭前吃透案情,各项准备到位

  庭前准备一般包括审查诉讼材料、排期开庭、调查取证、鉴定勘验、送达诉讼文书、开庭公告、证据交换、追加当事人、诉讼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开庭前的调解等工作,要根据案情需要,抓好每一个细节。

  (一)审查诉讼材料

  诉讼材料包括:起诉书、反诉书、申诉书、申请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等。通过审查,对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诉讼主体及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等是否存在问题做进一步的认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撤回起诉,坚持不撤诉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二)落实排期开庭

  法官对开庭的时间、地点、参加的当事人、案由、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都要落到实处。

  (三)严格掌握时间

  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必须在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超过五日,就是违法。被告提出答辩的时间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未满十五日对案件进行审理,就侵害了被告的答辩权利,也是违法的。对于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如果未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在开庭审理时举证,不但要延长开庭时间,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提供新证据,庭审活动就要因此中止。如果在开庭前没有及时追加案件当事人,开庭审理就不能按期进行。

  (四)做好财产保全

  对被保全财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并当即查封或扣留。如果保全出现纰漏,将影响执行工作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五)把握庭审焦点

  庭前准备的核心问题是掌握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争议焦点的科学归纳一是要在庭前审查诉讼材料,吃透案情,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理由及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二是要找出导致纠纷发生的“症结”,也就是当事人主张成立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这是焦点所在。如在遗嘱继承案中,被告以遗嘱无效强行占有了原告通过遗嘱继承的房屋。表面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房屋究竟应当归谁所有。但导致该纠纷的症结则是遗嘱是否有效,抓住这个焦点,就能使庭审直击要害,条理清晰,避免出现法庭调查漫无边际的现象。

  二、理清庭审思路,做到环环扣紧

  庭审必须以查清事实为主线,对各种有价值的线索都要一追到底,不留疑点。

  (一)庭审调查

  一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告不理”原则,紧紧围绕原告诉讼请求的焦点问题引导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辩论,避免“跑题”,或扩大、缩小调查的范围而导致庭审效率低,质量差。二是随时概括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无争议的事实,通过“聚焦”,逐步缩小焦点范围,避免重复劳动。

  (二)举证、质证、认证

  一是案件是否适用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问题,应根据案情的不同而定。对于事实清楚,证据不存在矛盾的案件可当庭一质一认,当即锁定事实;对于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要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交换证据。进入举证程序时,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加以认定,对有异议的证据逐一质证,直至异议成立或被否定时认证;对争议无果,或证明力不十分明显的的证据,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再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的情况下,由法官综合全部证据,运用判断、推理等方法,统一审查证据属性、证据间是否相互矛盾、能否互相佐证和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大小等内容,排除疑点后认定,也可在宣判时在判决书中认定。这样有利于当事人为法庭采信自己主张的证据展开充分的辩论,为法官的最后认证进一步提供依据,从而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还可以避免前面认定的证据被后面新提供的证据推翻的现象发生。二是认证范围包括认定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据。三是法院认定的有效证据,必须经过当庭质证和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四是法官认证必须充分说明理由,说理的核心不能脱离证据所具备的特性,让当事人及代理人、旁听群众能够根据法官的说理,明白案件的输赢原因。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阐述自己主张和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当事人之间的一切矛盾与争议,都将在法庭辩论中聚焦,有利于分辩是非,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法庭辩论,一是要围绕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做到步步深入;二是辩论要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对案件的程序、实体、证据等方面的问题均可以进行辩论,让当事人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法官在庭审辩论中要发挥好主持作用,当事人对争论的某些重要内容未发表意见的,要适时提醒,以便双方的观点和依据充分表达,做到“兼听则明”。出现相互“顶牛”或涉及与该案无关的问题,法官要及时引导;对于一些出格语言要及时制止,不放任,不偏袒;对双方当事人一律保持“等距离”,无论是在思想上、言行上都要具有绝对的中立性,处于一种不偏不倚的超然地位,如果对辩论意见加以肯定或否定,可能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变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矛盾。这易使当事人怀疑法官审案的公正性和产生反感情绪,使法官审判地位尴尬。这就告诉我们,法庭辩论的进程应归于法官的引导,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观点则不受法官的制约。

  (四)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适用法律,一是要善于以事实为依据,在现行法律体系的诸多条款中,寻找所应适用的法律,遇有无可供适用的法律时,能从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适用于所涉案件的法律原则;二是要善于运用释明权。释明权是法官对所适用的法律或法律原则,能够根据法律概念和立法本意,用通俗的语言加以解释,是审判权在诉讼中所派生出来的一种职责,即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释明权的行使,既要以法明事、又要以事阐法。要运用法律理论及法律条文规定确认争议的法律关系,阐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事实,包括对哪些事实的认定,对哪些事实不予认定,法律依据何在,体现什么样的立法原则等。它有利于案件争议的顺利解决。释明权的行使,必须以中立为原则,以诚实信用为根本,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目的。释明权可以在庭审中行驶,也可以在判决书中阐述。

  (五)宣判

  宣判是综合认定案件证据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的判决。是法官司法见解的表述。宣判的重点体现在说理部分。强调判决说理,行使释明权,有利于当事人息诉服判,是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贯彻司法理念,掌握庭审技巧

  庭审技巧源于法官的思维能力和由学识水平、实践经验、职业道德等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司法理念。它对于求得快捷的诉讼过程,公正的裁决结果,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法官居中地位和庭审方式从纠问式向诉辩式改革的取向看,庭审中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应是静听、多思、慎言、睿智、庄重,处处体现法律的神圣。

  (一)静听

  法官要专心倾听诉辩意见。要态度诚恳、平和,表情严肃,注意力高度集中,目光应注视陈述者,同时也要有意无意地观察相对人的反应。不能对当事人显露好恶情绪,不能让当事人从法官的表情、言辞和肢体动作中觉察出某种倾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相反要让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充分显示各自的意见、主张,把该说的话都能说出来。为使庭审始终把握焦点问题,法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让当事人的思维顺着自己指引的路子去走,把要掌握的东西让当事人说透,使应该查清的事实尽快查清。

  (二)多思

  法官应深思熟虑。整个庭审过程应是法官在听讼的基础上进行思考并作出判断的过程。法官的思考是全面的、理智的、敏锐的。思考应侧重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情节与适用法律;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及相关的人情世故与对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公正与效率等。理性的思考指的是法官的每一个判断都有充分的理由,有令人信服的推断过程,能以理服人,使人认同。各类疑难案件的审理,更需要法官理性的思考和理性的判断。充满智慧的敏锐思考是法官的魅力所在。

  (三)慎言

  是指法官的语言要符合法律要求。要使用法言法语,言辞要精炼、规范,口气要坚定、平和、不容置疑,要具有“庄重性”、“准确性”、“科学性”。不能躲躲闪闪、模糊笼统,不能说废话。要体现出秉公执法之风度,让当事人通过法官之举止言行产生信任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

  程序性语言是法官履行程序职责时的语言,如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宣布法庭调查、辩论等,其表述虽然简单,但却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外在表现。首要的一点是必须说到位。如对于一个涉及很多人的案件,法官在询问意见时必须一个一个地问,做到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涉及到法言法语,要针对不同对象的理解能力加以必要的阐明。

  实体性语言是法官参与事实调查时的言语行为,是为实体性正义服务的,一是要合乎逻辑的问。如按照时间顺序、因果顺序等循序渐进地进行。二是问话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要在一次问话中问多个意思独立的问题。三是不要随便做出主观推定。四是不要在问话中提示答案,不要将评论性或者结论性的话语夹杂到问话中。五是要言简意赅,说理充分,无论是证据的认定、庭审小结还是裁判都要注意论理,注意逻辑,讲究修辞,杜绝词不达意,似是而非,法官应通过庭审让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明白案件是非责任和法律的规定。六是要心态平和,语气适中。应当以高度的责任感,正直,沉着,冷静,理智地对待庭审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中的原因,区别对待,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政策。

  (四)睿智

  是指法官对各种突发情况能够抓住要领,应对自如。案件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一些预想不到的情况。一个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强弱,主要看他在庭审时能否做到处变不惊,放得开,收的住。避免出现失控的尴尬局面。这需要法官的思维敏捷,也需要法官事先洞察偶然现象的必然性,做到未雨绸缪。同时,还要灵活适用庭审方式。如双方当事人文化层次较高或者有律师出庭的案件,应当采用诉辩式的庭审方式。双方文化水平较低又没有委托律师出庭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直接就案件事实进行发问,查清关键问题,以免争吵不休,影响庭审效率和秩序。并要洞察当事人心理,正确引导庭审,适时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让当事人认识调解的价值,具有调解的诚意,提高案件调解率。

  (五)庄重

  开庭要准时,开庭场所与法官着装要规范,法官要坐姿端正,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声音洪亮,庭审中不接打手机,不随意出入审判庭,发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要当即制止,严重的,要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因为任何妨碍诉讼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逐案进行自查,积累审判经验

  积累审判经验需要法官不断学习法学理论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审判业务等多方面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并采取观摩庭审和与优秀法官探讨切磋庭审等多种学习方式,在潜移默化中长知识,增才干。同时,法官要善于总结庭审经验,要从审判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矛盾焦点的透彻性、准确性;庭审的前瞻性、预见性;思维的灵敏性、专注性;辩论的论理性、条理性;审查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正确性;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适用法律的恰当性、严密性等层面,逐一查摆问题,找出症结,做到审理一案,总结一案。在司法能力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切实达到整个庭审活动能够紧紧围绕焦点问题,条理分明地按照法官的审判思路进行,使涉及定案的所有情节都被证据固定下来。对庭审中的突发情况,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并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从而,使庭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文明化,审判面貌得到明显改观。

  庭审是法官的神圣职责,处处闪烁着法官智慧的光芒。智慧之花的盛开,需要付出辛勤的汗水。笔者坚信,通过法官不断地总结经验和分享成果,我们的庭审将更富艺术和美感。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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