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人握手,是我最大的心愿 ”
2009-10-09 09:59: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阮锦平
  经过了四次的调解,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让这起矛盾尖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坏赔偿案件也圆满划上了句号,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我如释重负。

  2009年4月12日,被告区某泉驾驶被告林社玲所有的轿车搭载陈某盛、杨某文、何某转、陈某贤和霍某娟从江门往新会区睦洲圩方向行驶,凌晨2时左右,行至江门市新会区睦洲东环沙村口前弯道路段时,由于被告区某泉驾车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坠落右侧水沟内翻覆,造成车上乘客陈某盛、陈某贤和何某转三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霍某娟和被告区某泉受伤及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区某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盛、杨某文、何某转、陈某贤和霍某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死者陈某盛、陈某贤是兄妹关系,失去一对子女的陈某汉夫妇俩在悲痛之余,决定对肇事司机区某泉和肇事车辆的车主林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80多万元。

  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考虑到此案死者与被告原是很要好的朋友,因为这起事故双方年迈父母都承受极大打击,两原告更因这起事故几度住院,决定全力主持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在首次调解的过程中,被告方提出死者陈某盛、陈某贤与被告区某泉是好朋友,属于好意同乘者,不愿意赔偿如此大的数额,首次的调解告吹。在第二次的调解中,被告方人文死者属农业家庭户口,赔偿项目应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双方在赔偿标准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加上原告情绪激动,调解再度陷入了僵局。为了抓住调解的切入点,承办法官经多次沟通,了解到陈某贤、陈某盛生前虽属农业家庭户口,但两人长期在城镇生活,并在睦洲圩镇家庭式经营一汽配店,其固定收入亦以非农收入为主,生活消费己等同于城镇,本次事故确实给两原告在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给受害人家庭造成了很大伤害,原告认为被告在处理死者的丧葬事项时一直没有出面,没有作出任何道歉,被告则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大,在家庭经济负担重的情况下无法拿出这么大的一笔款,在处理后事问题过程中,由于担心难以面对对方家属,因此没有对原告进行抚慰,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我只好一趟趟的做原、被告两家的思想工作,经过冷处理后,在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四次耐心的调解,终于打动了这两个家庭。

  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坏抚慰金等共72万元,并分期支付。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经过刻骨铭心之痛的两家人的手紧紧握在一起,说“希望经过法庭的调解,我们两家人以后见到面不会变仇人”,看到这一情况,我的心很酸,眼睛模糊了。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两家人握手,是我最大的心愿。

(作者单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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