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的法治印迹
数说人民法院审判工作60年
回首人民司法事业系列报道之一
2009-09-28 08:36: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佟季 刘泽
新中国成立60年,人民法院走过60载光辉历程。60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60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各类案件2亿余件,为新中国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60年审判历程
建立中国特色审判制度
建国6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6年的创建发展时期、1957年至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60年的前进道路,虽然也出现过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经验,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创建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律程序过渡。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国家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时期,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教育人、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团结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意义。同时,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给予批评教育,对实行就地改造的犯罪分子依靠群众落实监督改造措施等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时期,审判工作获得惨痛教训。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该时期,审判工作获得的教训是惨痛的,它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蓬勃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977年至今的30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
此后,全国人大又陆续审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特别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使我国有了一个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并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体制、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一是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方式的诞生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是以审判长选任为标志,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四是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形成,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海事法院转轨建制为标志,人民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五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择优录用法官和法官等级评定为标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72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6.00%。其中,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民事案件10147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82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9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51万余件。
60年刑事审判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余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余人。改革开放以来,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476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1738万余人,占建国以来判决生效罪犯总人数的64.30%。
——深入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60年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适用刑事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法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1983年9月以后,人民法院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斗争。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过程中,人民法院总结提出了“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建立确保“严打”斗争效果的长效机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有力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党中央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实到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中。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82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46万余人,有效地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在不断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轻微的罪犯,则免予刑事处罚。此间,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布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为了统一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仅从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规范了刑事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人权保障功能,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努力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不断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60年来,随着死刑核准制度的几经变迁,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60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少年法院试点工作,完善少年审判机制。截至2007年,全国法院已设立少年审判法庭2219个,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自有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以来,2002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18259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占总人数的32.68%。60年来,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60年民事审判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促进社会改革、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民事审判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17亿余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8.50%。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审结民事案件1.01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6.32%。
——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60年来,民事审判由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拓展到经济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破产、劳动争议、金融证券以及涉外海事海商等经济文化生产的各个领域。2008年,传统民事纠纷只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2.98%。在审判领域不断扩大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规范民事审判规则,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大量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仅从2000年至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并公布了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40件。这些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不仅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及时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制度与规则的缺陷,为新形势下的各种利益行为提供了引导规则,倡导了公平诚信的价值观念,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民事审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0年来,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进行了民事审判机构改革,在同级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起了分工科学、布局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同时,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仅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356万余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6.22%。
60年行政审判
从无到有并拓展到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司法工作。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全新审判任务。二十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不断拓展受案范围,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行政审判已由最初的公安、土地等领域扩展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许,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行政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多部重要司法解释,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批复解答。这些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批复解答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政策指导。同时,行政诉讼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
——颁布国家赔偿法,加大司法领域人权保障。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为保障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促进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健康发展。据统计,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7614件,年均递增31.09%,使蒙受冤屈的公民及时获得了司法救济。
60年执行工作
从审执合一到建立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而进行的重要司法活动,对于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权威,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建国后的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审执合一的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少数法院从1983年开始建立执行机构,实行审执分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821万余件,年均递增10.66%。其中,1999年1月至2009年8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465万余件,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25.89%;执结案件2443万余件,占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6.05%,执结率为83.83%。十年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达5.98万亿余元,已执结标的总金额3.44万亿余元,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为57.56%。执行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人民法院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切入点,围绕执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探索与改革。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拉开了执行工作全面改革的序幕。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自此,实现了执行管理体制从分散到统管,执行工作机构从单一到复合,执行权运行机制从集权到分权的变化,有力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等具体做法,采取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协调执行等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8月,在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受托执行的案件135966件;指定执行的80287件;提级执行的28768件。
——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推行执行过程、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执行结果全程公开的制度等措施,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60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辉煌成绩,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60年审判历程
建立中国特色审判制度
建国60年来,人民法院经历了四个大的发展时期:1949年10月至1956年的创建发展时期、1957年至1966年5月的曲折前进时期、1966年5月至1976年的严重破坏时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发展时期。60年的前进道路,虽然也出现过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经验,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审判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
——创建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向依照法律程序过渡。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创建和初步发展时期。该时期,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逐渐完善,到1953年止,全国各地(除西藏地区外)从上至下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西藏地区在1966年完成)。该时期,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54年9月,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公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判工作从配合群众运动逐渐向依照法律程序办案过渡,这是在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健全国家法制的形势下出现的历史性变化。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287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万余件、民事案件727万余件。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严厉地惩罚了刑事罪犯,调整了民事关系,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进时期,审判工作大力推进人民调解。从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进的十年。该时期,虽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时间内,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曾发生过“左”的失误,但成绩是主要的,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经验。该时期,人民法院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教育人、改造社会、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发扬人民民主,团结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大意义。同时,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依靠有关基层组织和群众给予批评教育,对实行就地改造的犯罪分子依靠群众落实监督改造措施等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1190万余件各类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万余件、民事案件608万余件,为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严重破坏时期,审判工作获得惨痛教训。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组织、制度、审判等各方面均遭到严重破坏。该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327万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万余件、民事案件182万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40万余件,普通刑事案件105万余件。经“文革”后复查,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约有10%属于错判。该时期,审判工作获得的教训是惨痛的,它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充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蓬勃发展时期,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1977年至今的30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
此后,全国人大又陆续审议通过了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特别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使我国有了一个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并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体制、活动原则和工作制度。宪法和各项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入了既有实体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阶段。
该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在审判方式、证据制度、审判组织、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一是以纠问式审判方式的终结和新的诉辩方式的诞生为标志,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以民事、行政两大证据规则的出台为标志,证据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是以审判长选任为标志,审判组织的职能作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四是以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大民事审判格局形成,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海事法院转轨建制为标志,人民法院审判机构设置和管理机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五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择优录用法官和法官等级评定为标志,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该时期,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法院共审(执)结各类案件1.72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执)结案件总数的86.00%。其中,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民事案件10147万余件;1987年开始试点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1995年颁布国家赔偿法以来,共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万余件;1983年开始实行审执分立机制以来,共依法办理执行案件3821万余件;1988年以来,共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9万余件;1983年以来,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751万余件。
60年刑事审判
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3358万余件,其中刑事一审案件2685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703万余人。改革开放以来,审结刑事案件2070万余件,占建国以来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61.64%;其中刑事一审案件1476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1738万余人,占建国以来判决生效罪犯总人数的64.30%。
——深入贯彻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60年来,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适用刑事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法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1983年9月以后,人民法院开展了四次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斗争。在坚决贯彻“严打”方针过程中,人民法院总结提出了“严之有据、严之有理、严之适度、严之有效”等“严打”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建立确保“严打”斗争效果的长效机制,保证了“严打”斗争的顺利进行,有力震慑了各类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党中央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实到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中。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182万余件,判决生效罪犯246万余人,有效地惩治了各种刑事犯罪。在不断加大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案件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一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轻微的罪犯,则免予刑事处罚。此间,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布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护。为了统一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释和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仅从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规范了刑事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人权保障功能,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努力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
——不断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60年来,随着死刑核准制度的几经变迁,人民法院严格、准确地贯彻了党和国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60年来,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少年法院试点工作,完善少年审判机制。截至2007年,全国法院已设立少年审判法庭2219个,共有7018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同时,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自有未成年人犯罪统计以来,2002年至今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182591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占总人数的32.68%。60年来,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树立了现代刑事司法理念。
60年民事审判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审判制度
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解决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促进社会改革、推动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建国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民事审判工作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来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成效。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1.17亿余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58.50%。其中,改革开放以来审结民事案件1.01亿余件,占建国以来审结民事案件总数的86.32%。
——审判领域不断扩大,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60年来,民事审判由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拓展到经济合同、房地产、知识产权、企业改制、破产、劳动争议、金融证券以及涉外海事海商等经济文化生产的各个领域。2008年,传统民事纠纷只占全部民商事案件的22.98%。在审判领域不断扩大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确保了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规范民事审判规则,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6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研究制定了大量与民事审判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仅从2000年至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并公布了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40件。这些民事审判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制定,不仅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及时弥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制度与规则的缺陷,为新形势下的各种利益行为提供了引导规则,倡导了公平诚信的价值观念,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立民事审判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60年来,人民法院自上而下地进行了民事审判机构改革,在同级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起了分工科学、布局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同时,为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仅2008年适用简易程序速裁速决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就达356万余件,占一审案件总数的66.22%。
60年行政审判
从无到有并拓展到所有行政管理领域
行政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并以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司法工作。行政审判工作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全新审判任务。二十多年来,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84万余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不断拓展受案范围,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二十多年来,人民法院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扩大。目前,行政审判已由最初的公安、土地等领域扩展到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有力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社会各界的赞许,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二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行政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多部重要司法解释,并发布司法指导性文件,针对具体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进行批复解答。这些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以及批复解答完善了行政审判制度,形成了有效的司法政策指导。同时,行政诉讼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逐步扩大,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
——颁布国家赔偿法,加大司法领域人权保障。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为保障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为正确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促进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健康发展。据统计,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7614件,年均递增31.09%,使蒙受冤屈的公民及时获得了司法救济。
60年执行工作
从审执合一到建立统一管理的执行体制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而进行的重要司法活动,对于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权威,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建国后的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实行的是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日益繁重,审执合一的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因此少数法院从1983年开始建立执行机构,实行审执分离。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执行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据统计,1983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821万余件,年均递增10.66%。其中,1999年1月至2009年8月,全国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2465万余件,占全国法院新收各类案件总数的25.89%;执结案件2443万余件,占审结各类案件总数的26.05%,执结率为83.83%。十年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达5.98万亿余元,已执结标的总金额3.44万亿余元,执行标的金额到位率为57.56%。执行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深化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人民法院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切入点,围绕执行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工作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全方位、系统化的探索与改革。1999年7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拉开了执行工作全面改革的序幕。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自此,实现了执行管理体制从分散到统管,执行工作机构从单一到复合,执行权运行机制从集权到分权的变化,有力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等具体做法,采取委托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协调执行等方式,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据统计,仅2002年1月至2009年8月,在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受托执行的案件135966件;指定执行的80287件;提级执行的28768件。
——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人民法院通过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实施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推行执行过程、执行方式、执行听证、执行结果全程公开的制度等措施,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十载光辉历程,一甲子司法为民。60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取得了辉煌成绩,但成绩只能代表过去。展望未来,人民法院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努力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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