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首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尘埃落定
2009-09-08 11:37:38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李轩甫 刘德喜 陈远志
  假重组 掏空上市公司又骗三千万

  善监督 被告单位被告人终审获罪

  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深圳蛇口汉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盛公司”)、被告人黄先锋合同诈骗、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一案,9月2日,经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构成犯罪,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海南检察一分院办理的第一宗涉及证券犯罪的案件,也是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施行以来该省首例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新罪名的案件。

  掏空控股公司获利 骗来琼台企业填坑

  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是一家发行B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被告单位汉盛公司是深本实最大股东、控股公司,被告人黄先锋是被告单位汉盛公司总经理,并先后兼任深本实的总经理、董事长,依法和被授权负责这两家公司的全面工作。深本实公司1998年开始连年出现亏损,为保住上市公司的空壳,深本实公司自1998年开始采取虚增利润、减少成本等手段做假账,并从1998年开始搞账外担保和账外贷款,欺骗证券管理部门和广大股民。在经营活动中,汉盛公司利用其控股公司的有利条件,侵吞、占用深本实公司大量资产,并以深本实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4亿多元的担保。后黄先锋隐瞒了深本实已亏损累累的情况,诈骗在海南儋州经营林木产品的台资企业如来木业公司收购汉盛公司所持有的深本实公司的法人股14,668,557股。截至2004年3月18日,如来木业公司先后支付给汉盛公司3000多万元,而经鉴定深本实业公司的净资产为每股负1.49元,股权价值为零。

  2006年9月8日,海南检察一分院受理此案后,鉴于案情十分复杂,院领导召集本院公诉处、省公安厅经侦处、儋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有关同志多次讨论研究后认为,本案的实质是黄先锋代表汉盛公司先掏空深本实的资产获益,并且隐瞒了该公司尚有贷款及担保等损失4亿多元的事实,然后骗取如来木业公司3000多万元来填坑,属于新型的诈骗手段。公安机关按要求调整侦查方向,补充有关证据后,海南检察一分院以合同诈骗罪起诉。同时,还追加了黄先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该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股权价值实际为零 设套诱骗他人收购

  此案提起公诉后,海南检察一分院检察长宋泽江对此高度重视,两次指派主管副检察长带案件承办人张释列席法院审委会,详细阐明了控诉观点,得到绝大多数审委会委员赞同。最后,儋州市法院完全采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以合同诈骗罪、违规披露、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数并罚判处黄先锋有期徒刑13年,罚金7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蛇口汉盛公司罚金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不服,遂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汉盛电子有限公司、黄先锋在转让汉盛公司所持深本实业公司股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深本实公司巨额亏损和账外负债的事实真相,以诱骗他人收购价值为零的股权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深本实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上诉人黄先锋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又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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