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不慎遭恶诉 法官慧眼辨是非
2009-09-04 14:36: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国兵 黄逍
  8月31日上午,四川蓬安县人民法院办公楼前热闹非凡,欢快的锣鼓声引来了很多围观的群众。谭某与其诉讼代理人一道,将一面写有“尊重客观事实,秉公维法护权”的锦旗和一张大红纸感谢信送到副院长刘建菊、方成文,民二庭庭长伍宏山的手上,盛赞办案法官超凡的办案能力和崇高的职业精神。

  原来,蓬安法院2008年受理了张某诉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协议》归还其192000元借款。经过办案法官缜密的推理和详细的求证,终于查明原告所称“借款”实为被告应得的退股款,原告的起诉实为利用被告在程序上的疏忽大意而提起的恶意诉讼。识破真相后,蓬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南充中院判决维持原判。一桩恶意诉讼案件最终被办案法官慧眼识穿,这是蓬安法院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以来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兄弟合伙做生意 被告无钱出借条

  原告张某与被告谭某本是多年的好朋友,2007年4月,两人合伙经营车辆,张某只跟了一次车后便退伙。2007年5月1日,张某退伙算账后因谭某无钱给付,谭某便出具了192000元的《借款协议》,因其大意,在此协议上只字没提合伙的事情。

          被告疏忽大意 原告见财起心

  2008年3月,谭某按此协议给付了相关款项后,双方签订了退股协议,在向张某要回其出具的《借款协议》时,张某称没带在身上,出于对朋友的信任,谭某没有收回《借款协议》,只是让张某写了一张清条,清条也没对《借款协议》进行约定。在签订退股协议后不久,张某便以《借款协议》为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归还贷款。

        法官慧眼识真相 恶意之诉怎得偿

  蓬安法院民二庭在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民二庭庭长伍宏山亲自带队对原被告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多次找到相关证人调查了解情况,并两下成都对张某之妻的笔迹进行了司法鉴定,终于查清了客观事实。最后法院认为:张某与谭某共同出资购车合伙经营车辆运输,后张某退伙。2008年3月2日,谭某与张某双方结算的合伙账务,是根据2007年5月1日谭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计算的,192000元实际应是原告张忠伟的退伙款,故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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