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意为你
2009-09-03 09:32: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淑君 陈玉静
  周一早晨,刚刚走进审判大楼,就听见一阵剌耳的叫骂声。循着声音望去,一个瘦削的中年妇女正在过道里来来回回的边走边骂。同事告诉我,这是我们院挂了名的人。因为索要工程款,已打了五年官司,凡是办过这个案子的法官无一例外地被她骂了个遍。就因为这笔算不清的工程款,仅一审法院的案号就排了六个。这一次发回重审后,又上诉了。我摇了摇头,快步走进自己的办公室。

  万万没有想到,这个案件会由我主审!

  为了弄清楚案情,我调齐了双方历年在法院打官司的所有材料。看着一尺多高的卷宗,我深深地吸了口气,鼓励自己做那个刀尖上的舞者。

  三天后,我带着满心的希望走进审判庭。我坚信,有帐就不怕算!

  庭审并不顺利。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中年妇女更胜一筹。多次拍案而起,声泪俱下。法槌的制止、法官的警告也只能短暂地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我还是在吵吵嚷嚷中明白了一个事实:双方剧烈争执的两万余元借款是笔良心债。

  接下来的一周内,我多次组织双方算帐,每一次都没有太大的进展。中年妇女更是天天来找。曾经安静、整洁的办公室常常充斥着她愤恨的声音:“如果法院再主持不了公道,我也不要这笔钱了,找几个人把他打残就算结帐。”  

  六本卷依序摆在我的桌上,每本都象一个无声的质问。第一次组织双方调解的情形不觉浮现眼前:

  “我不可能再给她钱,钱已经是付超了。她说没拿上钱?有什么证据。这个借款单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她的名字,难道这个名字不是她写得?如果她真有理,法院早就判我把钱付给她了。”男人说。

  “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哪一次借款不是先签字后拿钱?每个工人都是这样。你这笔钱给我了吗?你自己拍着良心问一问。谁拿了这笔钱不得好死!”中年妇女气极败坏地用手指戳着对方的脸,几乎要越过桌子与他撕打起来。

  “把你的手拿开!法官,我不想再和这个疯女人说话,你们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男人摔门而去,留下女人绝望的哭声。

  夜深了,那几张签了字的借条冷冰冰地躺在我的办公桌上,计划写判决的稿纸上迟迟不能下笔。打官司打的是证据,这是一个谁都明白的道理。这个案子如果单靠证据判处,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驳回中年妇女的起诉。可如果中年妇女真地如数拿到借款,为何缠诉五年有余?她的情绪为何如此激动?说句心里话,我也很讨厌她的声音。多少次,我真是恨不能将她拒之门外。

  然而,真实,也许就掩藏在这片刺耳的叫骂声中……。

  第二天,再见面时,我细细询问她的家庭情况。她有两个孩子,大的十二岁,小的七岁。小的这个孩子天生体弱,每年都会花去一大笔医药费。她和丈夫常年在工地给别人干活,只挣个苦力钱。聊到最后,她哭着对我说:“法官,两万元对我的家庭来说是个天大的数,为了要回这些钱,我前后跑了五年,耽误了不少事。我不是那亏良心的人。字,我的确是签了,可钱我真的没拿上。否则,我怎能不知道打官司的苦,天天往法院跑。”

  晚上,十个月大的儿子突然发烧,小脸红通通的,声音哭得都嘶哑了还是止不住。第二天早晨,当我拖着疲惫的身体来到办公室,看着桌上那一尺来高的卷宗,一种再也无法支撑的感觉突然涌上心头“放弃吧,下一个判决维持原审算了。谁让中年妇女自己在预支借条上签字呢?”一个声音在心底小声地说。”“如果轻易下判,这个贫苦的家庭就再也没有救济途径了。更甚者,如果中年妇女做出什么傻事,后果不堪设想。”另一个声音说。

  我慢慢地走向窗边。远处,几缕惨淡的白云轻轻地飘浮在湛蓝的天空,一只雄鹰奋力向北飞去,看着它沉稳煽动的翅膀和渐渐远去的身影,一丝想要拼博的豪气骤然在胸中升起。

  我决定再偿试一次调解,最后一次。在最后一次的那天早晨,我刻意熨展我的审判服,细细擦试胸前鲜红的天平。在心里唱响那首最爱的歌:“我愿意为你,我愿意为你被放逐天际,只要你真心拿爱与我回应,什么都愿意,什么都愿意为你……”。我要让自己知道,今天是个崭新的、充满希望的开始;也是全力以赴,用爱与责任去征服证据的开始!

  我的调解方式变了。首先,将中年妇女请出门,制止她发言。接着,我从缠诉给家庭、工作带来的烦恼为突破口,围绕着双方生活条件的不对等;时间久远,对于这笔钱到底给与没给可能存在记忆模糊等问题,极力说服对方当事人给予补偿。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这个始终沉默的男人不停的吸烟。中年妇女在走廊的那端焦急的俳徊着。

  “我同意给她一万,多余一分也不行。”终于,他开口了。

  一丝欢快的笑声几乎要从我的心里迸出来!这个结果对这个案子来说太不容易了!在证据上完全处于劣势的中年妇女当即保证,双方长达五年的纠缠到此为止。

  接下来的事,似乎是无须交待了。当然是调解书在我的指尖飞快地敲击,伴着这个阳光灿烂的早晨里我轻舞飞扬的心……。

  哦,还有,在我的请求下,他们的手又握在一起啦!

(作者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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