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解不开的心结
2009-08-20 15:31: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兴军 艾鸿举
以“三苏”(苏洵、苏轼、苏辙)闻名的四川省眉山市最近发生一件新鲜事:
被称为“钉子户”的被执行人杜某,在案件历经三次再审、两次抗诉,仍然无法“赖帐”的情况下,依旧抗拒执行。出人意料的是,在其主动腾退房屋后,当场表示要给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事情缘于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腾退房屋纠纷。
2006年3月15日,周某某和杜某离婚。二人婚前居住的房屋系周某某父母所有,杜某离婚后拒不腾退该房屋。为此,周某某父母于2006年10月25日将杜某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杜某腾退房屋。东坡区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眉东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某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主动将此房腾退给周某某父母。
期内,杜某未自觉腾退。2007年2月5日,周某某父母向东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赖帐”是需要“理由”的,艰辛异常的执行路由此展开。
2007年2月6日,东坡区法院向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通知书要求自觉腾退。同年3月6日,东坡区法院通知杜某到执行局,杜某之父杜某某与其一同到执行局,承办法官王朝学给她做腾退的思想工作。杜某某称:杜某马上提出申诉,并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为避免矛盾激化,东坡区法院对该案暂缓执行。其后,杜某多次向东坡区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东坡区法院先后作出了(2007)眉东民申字第3号、第16号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杜某的再审申请。
为拖延执行,杜某在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又向东坡区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随后作出不予抗诉决定书。于是,杜某又向眉山中院申诉,仍被依法驳回。杜某并未就此死心,以不服东坡区法院作出的(2006)眉东民一初字第300号离婚判决书为由,再次向东坡区检察院申诉。2007年10月28日,检察院以“眉检民抗(2007)12号民事抗诉书”向东坡区法院提出抗诉。东坡区法院受理后,于再审中对杜某提出的要求组织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最后根据再审事实情况,东坡区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杜某不服,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2日,眉山中院作出(2008)眉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杜某并未因理屈词穷而停止其非法占用他人房屋的行为,一直自称患有抑郁症,其父杜某某也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法院不厌其烦地做协调工作,一直未果。杜某某更是扬言若强制执行,将上访。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鉴于案件执行难度大,东坡区法院通过积极协调,取得了眉山中院和东坡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三方决定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杜某的工作。眉山中院常务副院长刘学峰、副院长李光祥先后找杜某做思想工作,东坡区委政法委罗丽珍同志更是以同学的身份对杜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东坡区法院根据杜某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这一事实,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经过多方努力,杜某终于同意腾退房屋。
2009年7月21日,杜某开始腾退房屋。考虑到杜某身单力薄,当日14时许,王朝学和罗丽珍主动前往帮助杜某搬家。直到晚上19时许,整个搬家工作才得以完成。看到汗流浃背、满身灰尘的王朝学和罗丽珍,杜某感动不已、连连致谢,第一次承认了自己以前的不是,并声称要给王朝学送锦旗,被王朝学婉言谢绝。当周永才、罗祥书夫妇看到属于自己的房屋终于得以腾退,感激万分,更是给承办人递上红包,被王朝学婉言谢绝。
被称为“钉子户”的被执行人杜某,在案件历经三次再审、两次抗诉,仍然无法“赖帐”的情况下,依旧抗拒执行。出人意料的是,在其主动腾退房屋后,当场表示要给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事情缘于一起因离婚引起的腾退房屋纠纷。
2006年3月15日,周某某和杜某离婚。二人婚前居住的房屋系周某某父母所有,杜某离婚后拒不腾退该房屋。为此,周某某父母于2006年10月25日将杜某诉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要求杜某腾退房屋。东坡区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2006)眉东民一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某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主动将此房腾退给周某某父母。
期内,杜某未自觉腾退。2007年2月5日,周某某父母向东坡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赖帐”是需要“理由”的,艰辛异常的执行路由此展开。
2007年2月6日,东坡区法院向杜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未按通知书要求自觉腾退。同年3月6日,东坡区法院通知杜某到执行局,杜某之父杜某某与其一同到执行局,承办法官王朝学给她做腾退的思想工作。杜某某称:杜某马上提出申诉,并提交了暂缓执行申请。为避免矛盾激化,东坡区法院对该案暂缓执行。其后,杜某多次向东坡区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东坡区法院先后作出了(2007)眉东民申字第3号、第16号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杜某的再审申请。
为拖延执行,杜某在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又向东坡区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检察院随后作出不予抗诉决定书。于是,杜某又向眉山中院申诉,仍被依法驳回。杜某并未就此死心,以不服东坡区法院作出的(2006)眉东民一初字第300号离婚判决书为由,再次向东坡区检察院申诉。2007年10月28日,检察院以“眉检民抗(2007)12号民事抗诉书”向东坡区法院提出抗诉。东坡区法院受理后,于再审中对杜某提出的要求组织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最后根据再审事实情况,东坡区法院对原判决予以维持。杜某不服,向眉山中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2日,眉山中院作出(2008)眉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杜某并未因理屈词穷而停止其非法占用他人房屋的行为,一直自称患有抑郁症,其父杜某某也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法院不厌其烦地做协调工作,一直未果。杜某某更是扬言若强制执行,将上访。
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鉴于案件执行难度大,东坡区法院通过积极协调,取得了眉山中院和东坡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三方决定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杜某的工作。眉山中院常务副院长刘学峰、副院长李光祥先后找杜某做思想工作,东坡区委政法委罗丽珍同志更是以同学的身份对杜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东坡区法院根据杜某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这一事实,积极为其申请司法救助。经过多方努力,杜某终于同意腾退房屋。
2009年7月21日,杜某开始腾退房屋。考虑到杜某身单力薄,当日14时许,王朝学和罗丽珍主动前往帮助杜某搬家。直到晚上19时许,整个搬家工作才得以完成。看到汗流浃背、满身灰尘的王朝学和罗丽珍,杜某感动不已、连连致谢,第一次承认了自己以前的不是,并声称要给王朝学送锦旗,被王朝学婉言谢绝。当周永才、罗祥书夫妇看到属于自己的房屋终于得以腾退,感激万分,更是给承办人递上红包,被王朝学婉言谢绝。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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