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前的调解
2009-08-17 11:1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肖 杰
  一起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等程序,判决书制作好了,只等第二天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宣判了。但作为该案的承办法官,我却丝毫没有松一口气的感觉。两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在菜市场一辆卸菜的农用货车上玩耍时,一小学生不慎从车厢上掉下来,其父母认为是另一个同学将其小孩拉下来摔伤的。这样,官司从一审法院打到二审法院,二审认为该案的主要证据不足,遗漏被告主体即货车司机和菜市场摊主。这样,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宣判前,我决定到菜市场找双方的父母再作一次宣判前的调解。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5年5月的一天午后,夷陵区小溪塔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贾晓妹与张兰兰等同学在夷陵区绿环菜市场内玩耍时,一辆装菜的小货车进入市场卸菜,在卸菜过程中,贾晓妹和张兰兰等几个小伙伴在该车车上车下玩耍。当贾晓妹在车上玩耍过程中将一只脚踩在车的后档栏杆上时,当时在车下玩耍的张兰兰抓住车后档栏杆欲往车上爬,在张兰兰抓爬该车过程中,贾晓妹从车上摔下受伤。随后,贾晓妹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尺桡骨双骨折,并入住该院治疗15天,花去医药费4308元。次年8月,贾晓妹再次入住医院,行右桡骨骨折术后取出内固定物手术,住院12天,花去医药费1942元。此后,双方父母经多次协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贾晓妹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便一纸诉状将张兰兰告上法庭,要求张兰兰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8852元。张兰兰父母又惊讶又生气:“同在一个市场做生意,他家小孩自己摔伤了,却找我家小孩赔偿,这不是故意让我难堪吗?我家小孩没有过错,要赔钱,休想!”

  重审中,经过我释明,贾晓妹的代理人仍不愿申请将货车司机和菜市场摊主追加为共同被告。我先后四次召集双方家长及其代理人做调解工作,贾晓妹的父母也已从起诉时的18852元降到只要对方赔4000元,而张兰兰的父母也从不予赔偿到承认补偿对方损失2000元。但双方在各自律师指导下再不愿作出让步,每次都以失败告终。

  一路打探着,我来到菜市场贾晓妹的父母摆的小摊前。贾晓妹的父亲贾大生一见我,仍对我前几次调解将赔偿款压的过低心有余悸。所以,没好气地对我说,“你们法院这次若不支持,我誓将官司打到北京!”。我则从邻里相互关系讲起,讲明双方都在一个市场做生意,早不看见晚看的,若法院判决,不仅伤了双方的和气,而且对双方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利。同时,鉴于其女儿贾晓妹在车上玩耍时将一只脚踩在货车后栏杆上,该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家长,对其女儿自身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期望值不能太高。贾大生见我态度很诚恳,没再说什么,气也消了一半。随后,我同贾大生聊起了家常,他也打开了话匣子,从他的家庭到他在菜市场里的为人处事,最后又将话题扯到了案子上。贾大生告诉我,“我打官司不是目的,目的就是为了争口气,好好教育教育这种不知错的人,也为我女儿讨个公道。”最后,贾大生夫妇表态,只要对方认个错,赔偿3000元算了。

  不虚此行。前几次审判庭上调解,贾大生请的律师在场,所以案件没调解成,今天,或许有门。摸清了贾大生夫妇的目的后,我随即到菜市场管理办公室,向市场工作人员说明来意,请工作人员带我到被告张兰兰父母摆的小摊前。张兰兰的父亲张兵一见我,显然也不欢迎我来:“你来干啥?我可没有时间,正准备请人代写上诉状呢!”。我讲明来意,并重点说明贾晓妹在与张兰兰等小伙伴玩耍过程中,从卸菜的小货车上摔下受伤住院治疗,其受伤和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存在。虽然你们辩称原告受伤不是其女儿造成的而是原告自行从车上跳下所致,但从事发后当时同双方一起玩耍时的其她小伙伴的陈述内容并结合卸菜的现场工作人员的陈述内容,可以认定贾晓妹从车上摔下受伤与张兰兰当时从车下抓爬货车后栏杆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作为张兰兰监护人的父母,对贾晓妹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席话,张兵低下了头,不再言语。趁热打铁。我告诉他,只要有诚意,向对方求个“和”,就有调解的希望。张兰兰的父母在我的一再劝导下,答应到市场办公室双方再次协商一次。在办公室里,我以闲谈的方式把事先了解到的二家小孩现仍是同学,并且仍是好朋友,而两家父母却被着原、被告打了几年的官司,仅请律师的费用就够本案赔偿费了。苦口婆心劝说之后,原、被告父母念及平常之情,都愿意做出让步,在宣判前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张兰兰父母当即赔偿贾晓妹3000元现金。

  在我的努力下,该案当即“案结事了”,已写好的判决书只好作废了。这起因小孩之间玩耍引起的官司,最终双方的父母言归于好,我从心里由衷地感到高兴。因作为一名身处基层的人民法官,最欣慰的事莫过于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啊。虽然,你可能因此付出几倍的工作量,但多操点心、受点累,把当事人当亲人,能够由此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换来社会的和谐安定和当事人的一抹微笑,这不也正是我们人民法官的最大心愿和追求么?!

  是啊,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法官,时刻把天平装在心中, 把人民放在心中,把司法和谐记在心中,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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