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缘
2009-08-11 16:07: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 岭
  我现在是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走上法官职业这条路纯属偶然。

  我老家在农村。1987年,我师范毕业成为一名中学教师。教育事业神圣而且崇高,当时,教师的社会地位也越来越高,我对从事教师职业心满意足。心想:我这辈子注定就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了。

  1988年,也就是我从教一年以后,一条国道要从我老家的村内通过,我二哥的房子赶上了拆迁,就是这次拆迁,改变了我终生从教的人生追求。

  记得当时,我住在学校,学校离老家有二十华里,一周才能回一次家。当时是秋天,我周末回到家,父母的神情异常凝重,一打听才知道,二哥的房子被要求在近期拆除。当时作为农民的二哥结婚时间不长,而且刚刚有了孩子,个人经济状况不佳,拆迁补偿款只有一千一百元,扣除新宅基地款四百元,只拿到补偿款七百元,而盖起三间普通民房还需三千多元(当时我的月工资是五十多元,当时三千元现金是一笔较大的款项)。

  国道占用拆迁,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我想大家都明白:国道建设是公益事业,任何人都不得阻碍!可是当时我二哥盖不了新房,便要求拆迁部门多给些补偿款,可补偿问题在当时是比较敏感的,而且补偿涉及的人家有二十多户。结果,超出公布数额的补偿未得到答复,二哥也上了劲:你不给增加补偿,我就不拆迁!因此与拆迁部门形成分歧,并渐渐对立起来。

  当时不清楚拆迁的程序,只记得经过反反复复二三个月,拆迁人员多次到二哥处送些手续,最后,大队人马开过来,要强制拆除二哥的房子了。当时我不在现场,听说二哥站在房门口坚决不让拆,并与拆迁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最后二哥被强制带离现场。我再次周末回家时,才知道还给二哥下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十五日”。“拘留”!这在农村可是天大的事儿!只有犯了法才可能被拘留啊!二哥不服,按照“决定书”提示的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是“维持”。好在复议决定书上又提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作为家中唯一一位“高学历”的人,自然担负起了为二哥起诉写诉状的责任。为了写好起诉状,我购买了好几本书,仔细研读,终于完成了我第一份“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多年以后,我才知道,我所写的起诉状是我县第一起“民告官”官司的起诉状!就是这一次“写状子”,我才与“法律”结缘。

  法院受理了我二哥的“民告官”案子,开庭那天,我们全家都走进了庄严的法庭。其实,现在看来可能当时的法庭还不够“庄严”,设施比现在简单多了,但当时在我的眼里,这次庭审给我的印象却极为震撼。审判台比二哥的原告席和公安局的被告席都高一些,原告的桌子和被告的桌子却“完全一样”:一样的质地、一样的高度、一样的大小,甚至连摆放的角度都完全对称!这是坐在旁听席上的我最初感受到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局没有派员出庭,只委托了律师出庭。法官身着深蓝色制服,尤其将“大盖帽”往审判台上一放的瞬间,庄严的气氛立即在整个屋子里漫延开来。整个的庭审中法官对公安局律师的询问虽然声音不严厉,却让这个律师多次无言以对,开庭过程中明显有利于二哥。庭审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庭审结束后,我开始注意“法官”了。这位法官跟我此前认为的法官形象有些相似,又有一些地方不一样,我开始对“法官”职业感兴趣了。

  后来听家里人说,这次庭审后一段时间,这位法官找到我二哥,说公安局已经主动撤销了“拘留决定”,他建议我二哥也撤回对公安局的诉讼。二哥办理了撤回起诉的手续。这次“民告官”官司最终的结束方式虽然不轰轰烈烈,可我却在这次官司之后突然对法律有了全新的认识:法律的作用真是太神奇了!法律比公安局的权力大!

  从此,我在教课之余多了一样兴趣:学习法律。慢慢地,我懂得了法律还分民法、刑法、行政法,不管是公安局、检察院,还是法院,这些国家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步骤和规矩办理,有实体法,有程序法……

  学习得多了,便有时产生当一位法官的想法,但当时觉得这非常好笑,我一名普普通通的教师凭什么能成为法官呢?

  机遇,真是可遇不可求。1994年8月“全国法院、检察院增编扩员”,而我正好具备了所要求的报考条件!我凭着几年来学习法律的功底,在本县的全部近二百名参考者当中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第一名,顺利被县法院录取。

  从事教师工作七年后,我又从一名书记员开始,并于《法官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全国统考中考取了法官资格。1996年8月6日,我被任命为县法院“助理审判员”,从此我走了庄严的审判台,开始了我的法官职业生涯。这些年来,我也慢慢成长为一名熟悉业务的审判骨干,并光荣地担任审委会委员。当我每次审理案件遇到各种阻力或困难时,总想起我旁听第一次庭审时那位法官(他后来担任了副院长)。

  十余年来,我亲自主审或参与审理案件二千余件,一次次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脸,感受着不同的当事人一次次对法律的赞叹,我心中都涌起莫名的满足与自豪!

  “民告官”的官司虽然是一次偶然,但这却让我此生与法律结缘。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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