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好案件是服务大局的根本方法
2009-08-11 16:00: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龙维尧
进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的大门,信步登上二十五级台阶,大厅左右两侧的立柱上分别悬挂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的匾额,为什么要在这里悬挂这样的匾额呢?是为了美观吗?当然不是!是为了宣传展示吗?也不仅仅是。把这样的匾额悬挂于此,显示了院党组把“为大局服务”“为民人司法”作为我们法院的立院之基、立院之本的决心,更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和审判工作的宗旨。
然而,怎样才能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呢?换句话说就是“为大局报务”、“为人民司法”的根本方法是什么?对这一问题,我和战友们都作过不同层次的思考,也正在法律殿堂里作孜孜以求的探索。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抛开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去空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好比爬上树去找鱼,方向不对、方法不对,一定达不到目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之一,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这样定位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既然是审判机关,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在刑事审判领域,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从而实现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反之,如果刑事审判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很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那么刑事审判就不能彰显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民事审判领域,通过对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民事主体之间不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定、不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变更,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给予救济,从而实现民事审判保障合法的市场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大家知道,我们宣威法院一年受理三千件左右的民事案件,只要有十分之一的案件处理不好,每件案件都有可能矛盾激化,形成恶性案件,当事人都可能去上访,那将对宣威社会的稳定、对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巨大的压力。同样,在行政审判领域,通过对治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许可等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撤销,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给予变更,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给予维护,既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没有行政法治传统、行政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家,审理好行政案件对于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意义十分重大。在执行领域更是如此,执行不但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且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有效手段,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必将产生危机。但在执行实践中,所有案件都得到执行是不可能的,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致使执行不能,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必须多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规定,多作释明,保障执行案件当人事的程序参与权,以此来加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增进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如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不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不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不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粗暴地将案件中止、终结,不但当事人不理解我们,社会公众也不会理解我们,对于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将起反作用。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一名执行人员,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是我们的职责,案件审理好、执行好了,那它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就出来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无数事例证明,那些给法院形象、法官形象抹黑的人或事都与案有关,案件最终成为事件的导火索,对此我们每一位法官、每一位执行人员应保持政治的敏锐性,要意识到小案件处理不好会酿成大问题,我们应对的方法便是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无愧于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然而,怎样才能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呢?换句话说就是“为大局报务”、“为人民司法”的根本方法是什么?对这一问题,我和战友们都作过不同层次的思考,也正在法律殿堂里作孜孜以求的探索。
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抛开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去空谈“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好比爬上树去找鱼,方向不对、方法不对,一定达不到目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构之一,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是这样定位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既然是审判机关,职责就是审判案件。在刑事审判领域,通过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害财产权、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从而实现人民法院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反之,如果刑事审判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能很好地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那么刑事审判就不能彰显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在民事审判领域,通过对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有关的民事纠纷等民事案件的审理,使民事主体之间不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确定、不合法的民事权利义务得以变更,对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给予救济,从而实现民事审判保障合法的市场交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大家知道,我们宣威法院一年受理三千件左右的民事案件,只要有十分之一的案件处理不好,每件案件都有可能矛盾激化,形成恶性案件,当事人都可能去上访,那将对宣威社会的稳定、对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巨大的压力。同样,在行政审判领域,通过对治安行政管理、资源行政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行政管理、食品卫生安全行政管理等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许可等而产生的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给予撤销,不公平的行政行为给予变更,合法正当的行政行为给予维护,既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在我们这个没有行政法治传统、行政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家,审理好行政案件对于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意义十分重大。在执行领域更是如此,执行不但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且是维护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严肃性、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有效手段,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必将产生危机。但在执行实践中,所有案件都得到执行是不可能的,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从而致使执行不能,在办理这些案件时必须多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规定,多作释明,保障执行案件当人事的程序参与权,以此来加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增进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如我们在办理这些案件时不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不进行严格的程序审查,不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粗暴地将案件中止、终结,不但当事人不理解我们,社会公众也不会理解我们,对于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将起反作用。
总之,作为一名法官、一名执行人员,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是我们的职责,案件审理好、执行好了,那它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就出来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职能作用就显现出来了。无数事例证明,那些给法院形象、法官形象抹黑的人或事都与案有关,案件最终成为事件的导火索,对此我们每一位法官、每一位执行人员应保持政治的敏锐性,要意识到小案件处理不好会酿成大问题,我们应对的方法便是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无愧于心。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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