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共和国的承诺
2009-08-06 09:1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牟 伟
  在祖国母亲60华诞即将来临之际,面对庄严的国旗,我为我的祖国献上的生日礼物是:我是法官,我宣誓:忠于我的祖国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捍卫法律尊严,用生命和热血谱写人民司法事业的辉煌,为历史塑起一座不朽的丰碑!

  翻开历史的画卷,雄汉盛唐的司法成就激励人心,亡秦乱隋的治国教训发人深省;纵观历史,不难发现,法制的成败关系着国运的兴衰,国乱法先乱,法乱国必乱。千百年来,我们的民族一直深怀着一个梦想,一个强国富民的梦想;千百年来,我们的民族一直企盼着经济繁荣、政治清明、社会稳定、人民安康。今天,在新中国将成立60周年的今天,祖国和人民把权利交给了我们,要求我们清正廉洁、公正无私;今天,历史把重任交给我们,千百年的法治梦想将在我们手中实现。作为共和国的法官,我们肩负着人民的厚望,肩负着历史的重托,对人民的信任,对共和国的期翼,我们别无选择,责无旁贷,因为我们拥有一个响亮的名字“共和国的人民法官”。正因为我们是共和国的法官,60年的期许寄予着我们建设自由、民主、公正的法治国家,坚定着我们去努力实现这一永恒的执法信念。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让老百姓能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思茅区法院的一名法官,我曾见证过许多新老法官在乡镇的每一个村寨,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都留下他们平凡而坚实的足迹;也曾铭记许许多多前辈在思茅区这块方寸土地上谱写出人民法官朴实而绚丽的风采。

  说到这儿,让我想起了2002年春节前夕办理的一起案子,一位叫小岩的傣族村民多次控告同村村民小陶强奸了其妻子,但经当地派出所查证并无此事。结案后小岩不服,多次在寨子里损害小陶的名誉,并扬言要和小陶一命抵一命了断此事。无奈,小陶以名誉侵权把小岩告上了法庭。接到此案后,我和两名法官多次奔走于农家、田间地头与原、被告促膝谈心、摆事实讲道理,但双方矛盾依然难以化解。此刻,我忽然想到按照当地民族风俗来化解矛盾,于是我很诚恳的对小岩说:“既然你相信我们法官,那明天我们和你们村里的干部一块到你家做客,当着大家的面,按照你们的风俗,你给小陶栓线,就算赔礼道歉了,并赔偿精神抚慰金400元,你看这样好吗?”一听说我们要到小岩家做客,并主持这场特别的道歉仪式,原、被告双方马上同意和解,并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与欢迎。第二天,在小岩家吃了饭,主持完这场特别的道歉仪式后,我们留下200元饭钱,在村民们的赞叹和留恋声中离去,在转身的那一刻,我突然觉得这是一件很美的事,作为一名法官只有把国家和人民放在心上,忠于法律,履行好审判职责,才能发挥出办案智慧,才能把人民的事办好,并体会到一种别样的幸福。

  如果说我自己的经历给我很大的触动,那么下面我要给大家讲述的是一个震撼我心灵的故事。我要把一群可敬、可爱的法官介绍给大家。在我的家乡思茅区有一个六顺法庭,法庭的法官们每天不辞辛劳,跋山涉水,到偏远的山寨给老百姓解决纠纷,给他们宣传法律,传播着法律知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法官和老百姓们好像谁也离不开了谁。法庭成了老百姓诉苦的地方,成了老百姓争取权利,追求幸福的地方。然而,在2007年6月3号,一场6.4级大地震无情地把我们的法庭摧毁,老百姓的房屋、财产也毁于一旦。当法官们从摇晃的法庭中冲出来时,首先想到的是把所有卷宗材料还有那高悬于法庭之上的国徽抢救出来。在从震倒的数个档案柜中搬运卷宗材料时,法官们的双手有的磨出血泡,有的被钉子戳伤鲜血直流,但卷宗材料却一页没少,庄严的国徽完好无损。就在法院领导赶到灾区时,只看到法庭的法官们紧紧地守着所有卷宗和国徽,年龄最小的书记员还在轻轻的擦拭着国徽上的灰迹,看着他们的样子,好像在守护着世间最宝贵的财富。几天后,在法庭的小院里撑起了一顶绿色的帐篷,里边依然高悬着那火红、庄严的国徽,法官们在帐篷里为老百姓解决纠纷,“帐篷法庭”就这样诞生了,我敢说那是我所见过的世界上最美的法庭!如今,法庭已搬迁到思茅港镇,“帐篷法庭”已不存在,但“帐篷法庭”的故事依然在传送,法庭的国徽依旧那样闪闪发光。如今,在法律已普及到了千家万户时,你常常可以在街头巷尾听到人们相互议论:“受到欺负了,就到法院告他啊,有法院主持公道呢。”或是看到一桩桩咱们老百姓到法院讨个说法的维权事,这些行使法律保护自己权利的故事告诉我们,一个良性循环的法治社会已悄然走进我们身边,并温暖保护着我们。

  德国思想家康德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引起人们内心强烈的震撼:一个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另一个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仰望苍穹,我们头顶上的星空依然璀璨明朗,俯察内心,崇高的道德准则依旧在呼唤。今天,在印证60年的法治进程中,我以法官的名誉向共和国承诺,我们将始终恪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始终把维护和谐思茅、平安思茅的宗旨系在心中,为构建起共和国法治的大厦而奋斗终身!

(作者单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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