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明元 杨超购买假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2009-07-31 09:50:4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明元准备用现金和一袋制毒物品麻黄素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人民币。当日19时许,李明元指使被告人杨超驾车载运麻黄素,其本人则携带现金5万元,二人一起来到深圳市景贝南小区停车场内与他人交易假币。交易过程中,因出售假币者表示不愿意要麻黄素,李明元遂以现金5万元购得面值67.9万元的伪造的人民币。后李明元、杨超被公安人员抓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李明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元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杨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李明元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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