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犯罪缓刑期间造假币 获刑十年
2019-01-09 15:34:2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孙亮全 胡靖国
一名“90后”男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6个月。在缓刑执行期间,该男子竟想通过制造假币发财致富,最终获刑10年。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防伪纸、墨水、封口机、膏药盒、膏药袋及其他小工具。2018年5月份,在湖北籍男子王某凯的帮助下,韩某在自己租住的地下室内制造面额为10元、20元、100元的人民币。同时,韩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制造出的人民币。
2018年5月25日,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制造假币的韩某抓获,现场查获各种工具,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13张,2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2张,1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8张,10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2张,10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3张。2018年6月,警方在当地某快递公司查获韩某邮寄的用膏药袋、膏药盒包装的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608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曲支行鉴定,查获的上述所有疑似假人民币共1236张全部为伪造假币。
另查明,韩某曾于2016年1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6个月。期间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共被羁押32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于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32天应当折抵刑期。
河曲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韩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韩某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防伪纸、墨水、封口机、膏药盒、膏药袋及其他小工具。2018年5月份,在湖北籍男子王某凯的帮助下,韩某在自己租住的地下室内制造面额为10元、20元、100元的人民币。同时,韩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出售制造出的人民币。
2018年5月25日,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制造假币的韩某抓获,现场查获各种工具,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13张,2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2张,1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58张,10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2张,100元面额的半成品疑似假人民币3张。2018年6月,警方在当地某快递公司查获韩某邮寄的用膏药袋、膏药盒包装的20元面额的成品疑似假人民币608张。
经中国人民银行河曲支行鉴定,查获的上述所有疑似假人民币共1236张全部为伪造假币。
另查明,韩某曾于2016年11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1年6个月。期间于2016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共被羁押32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伪造货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于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32天应当折抵刑期。
河曲县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韩某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前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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