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伪造货币案
2009-07-31 09:3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间,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密谋合作伪造人民币,由许少荣提供资金,朱映武负责找印刷假币的场所、雇佣印刷技术人员、联系购买印刷设备和销售假币等。从2005年1月18日至4月初,许少荣、朱映武等人共印制1999年版50元面额假人民币5批次计8190万元。同年4月12日至17日,朱映武瞒着许少荣印制了1999年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1106万元。假币印刷完毕后,朱映武伙同他人于2005年2月21日和3月下旬先后两次将总额1500万元的假币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63万元。2005年4月17日下午,朱映武又伙同他人将总额1458.735万元的假币出售给他人。同日,公安机关将朱映武等人抓获,并缴获假币11箱共计2386.815万元及赃款人民币18万元。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少荣、朱映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7000万元的假币未被缴获,严重破坏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许少荣、朱映武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伪造人民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货币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且有近7000万元的假币未被缴获,严重破坏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秩序,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因此,依法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许少荣、朱映武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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