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住"父亲当选业委会主任 房产局不予备案成被告
2009-07-25 09:30:00
   中国法院网讯(潘保民 石李春) 业委会主任不是小区业主,房产局查明后撤销业委会备案登记,“主任”不服将房产局告上法庭。7月23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房产局撤销备案的决定。

  现年62岁的牙国俨跟随儿子牙英人居住在河池市翡翠城市花园“枫丹苑”小区。2008年6月,翡翠花园小区选举产生业委会,一并选举牙国俨为业委会主任,并向河池市房产局申请备案登记,房产局于同年6月30日出具了(2008)002号登记备案证明书。

  2008年7月28日,翡翠城市花园的开发商河池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牙国俨不是小区业主为由,向河池市房产局提出异议。

  房产局核实后于2008年12月25日作出了“关于撤销河池市翡翠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该通知撤销了其(2008)002号登记备案证明书,并将张贴于小区所在各个通道门口。

  牙国俨不服,以业委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将房产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牙国俨是跟随儿子居住在翡翠花园小区,该房屋所有权人是牙英人,牙国俨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亦不是共有人,其在小区物业中未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虽然牙国俨取得牙英人的委托,但委托书的内容为委托牙国俨为房屋所有权人,这一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由业主代表所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其权利基础源于该委员会所代表的业主们对物业拥有的所有权。因此,原告推选牙国俨为其业主委员会主任不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房产局发现给予翡翠花园业委会登记备案错误后,作出撤销登记备案证明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遂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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