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指导意见》
2009-07-13 08:46:4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秉承哪些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强调,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定地站稳人民的立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体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将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的原则作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坚持民生保障为本、经济发展为基,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努力寻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避免对法律的误读误解。要把个案的公正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严格执行法律和贯彻方针政策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又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实现执行法律法规和贯彻方针政策的统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职能作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作用,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调解制度。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建立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与贯通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断拓宽司法为民惠及社会的渠道。
第四,畅通多层次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一项基础性任务。要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对策,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要认真梳理劳动者的司法需求,正确判断,去伪存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适时调整司法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问: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稳定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一,且由“两法”颁布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居多逐步转变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居多的情形。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当前许多企业因经营困难、转产调整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答:当前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出现经营困难、转产调整并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
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要注意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
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答: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
当前五大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膨胀化。2008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更是呈现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二是案件内容复杂化。以往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多样化,争议纠纷内容出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当事人的诉求出现了大量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三是案件区间多样化。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
四是案件诉讼群体化。许多纠纷所涉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相关性和诉求上共同性,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此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个别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不当地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进行诉讼,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是案件难度增大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用工关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
■分析■
纠纷案件激增
背后三大原因
第一,特定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矛盾日趋激烈。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风暴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扩散蔓延,对世界经济产生直接而持久的不利影响。我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全国许多企业和行业经营困难,持续亏损,有的甚至停业、倒闭和破产。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携款逃匿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
第二,“两法”的颁行,为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明晰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程序法方面为劳动者以更简便、经济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客观上鼓励了劳动者通过仲裁与诉讼维权,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加。
第三,仲裁和诉讼的门槛大大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此外,有些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甚至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寻觅、挖掘适合诉讼的劳资纠纷,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为尖锐,从而将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其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引发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强调,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定地站稳人民的立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具体到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根本目标,将既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的原则作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首要原则。坚持民生保障为本、经济发展为基,既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避免对企业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努力寻找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共同点和平衡点,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避免对法律的误读误解。要把个案的公正与社会公正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严格执行法律和贯彻方针政策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既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律,又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实现执行法律法规和贯彻方针政策的统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职能作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妥善处理。
第三,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高度重视调解的功能作用,以协商正义补充规则正义的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调解制度。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建立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联动与贯通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不断拓宽司法为民惠及社会的渠道。
第四,畅通多层次利益诉求渠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全面地收集民意,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的一项基础性任务。要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对策,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要认真梳理劳动者的司法需求,正确判断,去伪存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适时调整司法政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问: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稳定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之一,且由“两法”颁布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居多逐步转变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居多的情形。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解决劳动争议。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问:当前许多企业因经营困难、转产调整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对此如何处理?
答:当前许多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冲击,出现经营困难、转产调整并进而大量裁员引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
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要注意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
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答: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
当前五大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膨胀化。2008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更是呈现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二是案件内容复杂化。以往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多样化,争议纠纷内容出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当事人的诉求出现了大量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三是案件区间多样化。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
四是案件诉讼群体化。许多纠纷所涉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相关性和诉求上共同性,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此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个别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不当地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进行诉讼,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
五是案件难度增大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用工关系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反映在案件中,直接表现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日益丰富和诉讼请求的日益复杂,社会敏感度高、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新类型案件日趋增多。
■分析■
纠纷案件激增
背后三大原因
第一,特定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矛盾日趋激烈。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风暴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扩散蔓延,对世界经济产生直接而持久的不利影响。我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全国许多企业和行业经营困难,持续亏损,有的甚至停业、倒闭和破产。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拖薪、欠薪现象普遍,携款逃匿事件时有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基本工资、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产生的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直接引发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
第二,“两法”的颁行,为劳动者依法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颁行,在实体法方面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规范了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途径,明晰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在程序法方面为劳动者以更简便、经济的方式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依据。上述两部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客观上鼓励了劳动者通过仲裁与诉讼维权,从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加。
第三,仲裁和诉讼的门槛大大降低。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标的大小,均只收10元诉讼费,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仅收5元;劳动仲裁则分文不收。仲裁、诉讼门槛的降低对劳动者维权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某些滥诉、恶意诉讼现象。此外,有些人以“诉讼零成本”为诱惑提出风险代理,甚至以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为主业,寻觅、挖掘适合诉讼的劳资纠纷,将本不太尖锐的矛盾引为尖锐,从而将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其增加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引发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