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发指导意见推进新型检律关系
2013-08-26 14:27:39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刘志月 邓七一 陈柯希
  面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湖北省检察院与湖北省司法厅联合起草了《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8月23日下午,湖北省检察官协会、湖北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建立新型检律关系座谈会”,就指导意见征求与会者意见。

  “全省检察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阅卷室、会见室,为律师阅卷、会见检察官和提出意见提供专门场所”、“推动建立检察官与律师交叉培训制度”、“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反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律师的不当行为涉嫌犯罪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指定其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些细化规定,全部出自指导意见。

  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介绍说,仅修改后的刑诉法就有26条涉及辩护制度,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执行修改后两大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必然要求。

  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省检察官协会会长敬大力认为,法律监督职责使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执法公信力的自信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坚实基础;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同时应在法律制度框架内,探索检律合作共赢、互相监督与制约的新举措。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则建议,建立新型检律关系,要注重构筑共同职业根基,加强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检察官制度建设。

  湖北省司法厅厅长汪道胜表示,不断提升司法行业特别是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是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重点;检律双方要建立工作协调制度,搭建交流互动平台,完善协查通报制度,为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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