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灾区群众诉求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四川再出台救灾重建指导意见
2013-05-19 11:35: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姜郑勇 李海昕
5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二)》。这是四川高院继4月25日下发《意见(一)》后再次出台意见。
《意见(二)》指出,当前灾区已经进入过渡安置阶段,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全省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灾区过渡安置阶段的各项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当前灾区实际,密切关注过渡安置期群众的诉求,充分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二)》要求,灾区法院要妥善处理涉及地震受损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的相关争议以及地震受损房屋修复、加固及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充分保障灾区公共安全;妥善处理因地震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灾后救助、抚慰、捐赠款物相关纠纷;妥善化解灾后财产应急征用纠纷和涉灾保险合同纠纷;要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随案开展法律宣传;要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沟通、信息共享机制等。
《意见(二)》指出,当前灾区已经进入过渡安置阶段,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全省法院特别是灾区法院,要准确把握中央、省委关于灾区过渡安置阶段的各项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当前灾区实际,密切关注过渡安置期群众的诉求,充分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意见(二)》要求,灾区法院要妥善处理涉及地震受损房屋安全评估鉴定的相关争议以及地震受损房屋修复、加固及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充分保障灾区公共安全;妥善处理因地震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灾后救助、抚慰、捐赠款物相关纠纷;妥善化解灾后财产应急征用纠纷和涉灾保险合同纠纷;要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随案开展法律宣传;要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联系,建立完善定期沟通、信息共享机制等。
责任编辑:裴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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