俯身甘为“擂鼓手” 昂首愿做“司号兵”
2009-07-07 15:52: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翟全军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是省、市先进法院,全国优秀法院。它成立于1955年1月5日,其前身是1954年1月12日成立的西安市第一区人民法院。从1955年1月正式命名为“碑林区人民法院”至今,碑林区法院已走过54年的风雨历程。在历届院领导的带领下,在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碑林区法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市法院的前列,成为全市、全省乃至西部地区基层法院的一面旗帜,被《人民法院报》誉为“西部基层法院的排头兵”。
在共和国的审判史上,碑林区法院的法官们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先后审理了全国首例观众状告电视台滥插广告收视权纠纷案、全国首例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纠纷案、全国首例手术钳子遗腹中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销售啤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教授职称评定纠纷案、全国首例以公告死亡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行政赔偿案,等等。这些典型案例,有的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样板;有的经各种媒体广为传播,成为以案普法的典范。碑林区法院的办案经验,如案件催办通知制度,聘请专家、教授担任特邀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推行专业合议庭、速裁合议庭制度,在执行中实行合议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执行分权制度等,亦通过种种途径在外地法院中推广开来。
我于1989年到碑林区法院工作,回首20年碑林法院的发展变化,可谓突飞猛进:从低矮潮湿的平房搬入7层办公大楼,并准备于2009年底搬入新的18层审判综合大楼;办公室由狭小阴暗变为宽敞明亮;审判法庭从无到有,再到设施齐全、庄重肃穆;办公用车由一辆偏斗三轮摩托变为院内停放的排排新式警车;开庭公告由毛笔写的毛边纸变为醒目的电子公告屏……硬件建设改变了以前在办公室里既办公又开庭的尴尬局面。
1989年8月,我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当时还包分配,按照“从哪儿来回哪儿去”的原则,我被分配到碑林区法院告诉申诉庭工作。
那时的告诉申诉庭,就是现在的“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我作为审判员苗生锡的书记员,从事审判监督工作。
由于当时的申诉案件很少,院里就将整个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的民事案件(后来还办理刑事现案)交给告诉申诉庭办理。于是,我们就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离婚、析产、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民事现案上,南、北沙坡村、乐居厂、刘家庄、祭台村、铁路新村、交大新村、铁一局、化工六院、西铁分局、西安交大……这些地方闭着眼都能跑个来回,熟得不能再熟了。有时抽空还跑到富平县庄里镇监狱、华县莲花池石渣场、新安砖厂、新安机械厂等劳改场所调查、审理申诉、再审案件。
每年100多个案件,让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磨练;加上审判员毫无保留地言传身教,手把手地指导办案,不出两年,我已经能熟练地独立办案了。
业务上的长足进步,使我有时间能从容地思考办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1993年,我开始为《西安晚报》“方律师答疑”栏目撰写稿件,发表了诸如《这套新房的产权应归谁?》、《我侄子的行为是流氓械斗吗?》、《找不见货主怎么办?》等十几篇法律答疑文章,受到各方好评。同时,我还结合日常办案的经验总结,撰写了:调研报告《离婚妇女住房难情况的追踪调查》,发表于省妇联刊物《陕西妇女》1993年第三期;调研文章《应重视夫妻个人财产的处理》,发表于1993年5月4日《法制周报》;调研文章《婚后五年,难捱的岁月》,发表于1993年第11、12期合订本《婚姻与家庭》杂志;疑案分析《梁某的行为应怎样定罪》,发表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律科学》1993年第三期。
1993年10月,我受命执笔撰写了告诉申诉庭先进事迹材料《不断探索,真抓实干,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最终该经验材料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实用手册》,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告诉申诉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介绍——这是碑林区法院自1955年1月5日建院以来首次在全国法院介绍经验。
也许是发现了我在写作方面的能力,1994年3月,院党组调我到办公室从事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直到2009年3月,院里成立了陕西省107个基层法院首个有正式编制的研究室,我又将上述工作带入研究室,继续笔耕不辍。
为感谢院党组的信任,当时一到新的工作岗位,我就撰写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发表于当地的各个新闻媒体,为碑林法院最终夺得“三最”(最文明、最公正、最廉洁)法院“三连冠”、荣立集体二等功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从1994年3月至2007年9月,我在宣传、调研、信息、文秘岗位上服务了三届院党组,深深地感到: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从微观而言,人民法院办结一个案件,仅仅是完成工作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如经验、教训、教育意义等则需调研、宣传工作来完成。从宏观而言,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审判工作只有了解才能理解,只有理解才能关心,只有关心才能支持。认真做好法院宣传工作,对于加深人民群众对审判职能的认识,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审判队伍的支持,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调研、信息、宣传、文秘工作,我做到了“四勤”:脑勤,常想多思考;手勤,常写多练习;腿勤,常跑多调查;嘴勤,常问多了解。注意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围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活动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围绕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并努力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0年来,我牢记自己的职责,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不断推进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向前发展,突出在“新”、“抓”、“高”字上下功夫,使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做到既反映审判工作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也反映新举措、新思路、新见解;既抓疑点、难点、热点,又抓落实、抓提高;既要高标准、高要求,又要有高见解、高质量。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借鉴其他先进单位的经验,我参与制定了一系列的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如信息领导审核制度,对信息审核的程序,哪些信息需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如信息奖惩制度规定,对信息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特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迟报、漏报、误报重要信息的,以及信息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的批评处罚,并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不能当选年度先进工作者。
在做好调研、信息工作的同时,我注意发挥调研、信息与通讯宣传报道工作相互联系的作用,在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上做文章,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人民法官,使社会各界关注法院、认识法院、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从而支持和配合法院的工作,树立起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人民法官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均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宣传的同时,我还有侧重点地宣传人民法官的先进事迹。如2001年在院党组的安排下,我组织优势兵力宣传我院少年法庭,为少年法庭入选全国先进摇旗呐喊。当年有关少年庭的稿件达18篇(条),涉及十余家新闻媒体,使少年庭报刊上有名,电台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我们还与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合办了“判后寄语背后的故事”栏目、与西安电视台合拍了《前进中的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排头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托起明天的太阳》等电视专题片,为我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和荣获“全国优秀法院”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口碑。
从1994年3月至今,我撰写的调研、信息、法制宣传等文章被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区委及国家级、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达2000余篇(条)。
从1994年3月至今,我共计起草、撰写各类规章制度、实施方案、人大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汇报、贯彻意见、经验材料、演讲材料、评选材料、调查报告、请示报告、会议发言、先进事迹材料等数百份150余万字,未出现差错。
另外,我还在《西北大学学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中国审判》、《三秦审判》、《西安审判》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文章、案例评析20余篇,参与了学术专著《商法前沿与审判实践》、《中国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纲要》三本书的编写并担任后者的副主编,效果良好。
值得一提的是,我撰写的论文《论基层法院法官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参加最高院十七届论文评选,最终荣获三等奖。这也是我院建院以来第一篇在最高法院获奖的论文。
根据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需要,在办公室工作期间(2004年以前),我每年还要办理20余件民商事案件。我主审的100多件案件中,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其中,我主审的原告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加工承揽合同印刷纠纷案,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陕西日报》、《三秦都市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我撰写的此案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主审的原告西安硅谷通信实业公司与被告陕西威立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该案的(1998)碑经初字第65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作为优秀裁判文书在国家法律网站上公布。
作为调研、信息、宣传等诸项工作的具体操作人,我没有辜负院党组和院领导的期望:碑林法院连年被陕西省高院和西安市中院及碑林区委评为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我本人连续10年被评为西安市法院系统优秀信息员,连续8年被评为西安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5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9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并多次被《人民法院报》、《西安晚报》、省、市电台等新闻媒体评为优秀(特邀)记者、优秀(特邀)通讯员。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我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荣立个人二等功,被树为“法制宣传标兵”,被评为陕西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2007年10月,党组书记、院长贾喜恩同志到任后,碑林区法院新一届院党组对谋划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目标非常重视,认为这是碑林区法院工作能否再上新台阶的重中之重。在党的十七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正式确立了新的发展目标——在“全国优秀法院”的基础上去争创“全国模范法院”。作为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院研究室主任,面对领导的厚望,我自当义不容辞,仍将一如既往:俯身甘为“擂鼓手”,昂首愿做“司号兵”,在“鼓号声”中与碑林法院同行,为碑林法院早日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加倍努力。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在共和国的审判史上,碑林区法院的法官们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先后审理了全国首例观众状告电视台滥插广告收视权纠纷案、全国首例父母对子女探视权纠纷案、全国首例手术钳子遗腹中医疗损害赔偿案、全国首例销售啤酒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全国首例教授职称评定纠纷案、全国首例以公告死亡为依据要求公安机关行政赔偿案,等等。这些典型案例,有的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成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样板;有的经各种媒体广为传播,成为以案普法的典范。碑林区法院的办案经验,如案件催办通知制度,聘请专家、教授担任特邀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推行专业合议庭、速裁合议庭制度,在执行中实行合议制度、听证制度以及执行分权制度等,亦通过种种途径在外地法院中推广开来。
我于1989年到碑林区法院工作,回首20年碑林法院的发展变化,可谓突飞猛进:从低矮潮湿的平房搬入7层办公大楼,并准备于2009年底搬入新的18层审判综合大楼;办公室由狭小阴暗变为宽敞明亮;审判法庭从无到有,再到设施齐全、庄重肃穆;办公用车由一辆偏斗三轮摩托变为院内停放的排排新式警车;开庭公告由毛笔写的毛边纸变为醒目的电子公告屏……硬件建设改变了以前在办公室里既办公又开庭的尴尬局面。
1989年8月,我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当时还包分配,按照“从哪儿来回哪儿去”的原则,我被分配到碑林区法院告诉申诉庭工作。
那时的告诉申诉庭,就是现在的“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我作为审判员苗生锡的书记员,从事审判监督工作。
由于当时的申诉案件很少,院里就将整个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的民事案件(后来还办理刑事现案)交给告诉申诉庭办理。于是,我们就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离婚、析产、继承、债务、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等民事现案上,南、北沙坡村、乐居厂、刘家庄、祭台村、铁路新村、交大新村、铁一局、化工六院、西铁分局、西安交大……这些地方闭着眼都能跑个来回,熟得不能再熟了。有时抽空还跑到富平县庄里镇监狱、华县莲花池石渣场、新安砖厂、新安机械厂等劳改场所调查、审理申诉、再审案件。
每年100多个案件,让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磨练;加上审判员毫无保留地言传身教,手把手地指导办案,不出两年,我已经能熟练地独立办案了。
业务上的长足进步,使我有时间能从容地思考办案中的一些心得体会。1993年,我开始为《西安晚报》“方律师答疑”栏目撰写稿件,发表了诸如《这套新房的产权应归谁?》、《我侄子的行为是流氓械斗吗?》、《找不见货主怎么办?》等十几篇法律答疑文章,受到各方好评。同时,我还结合日常办案的经验总结,撰写了:调研报告《离婚妇女住房难情况的追踪调查》,发表于省妇联刊物《陕西妇女》1993年第三期;调研文章《应重视夫妻个人财产的处理》,发表于1993年5月4日《法制周报》;调研文章《婚后五年,难捱的岁月》,发表于1993年第11、12期合订本《婚姻与家庭》杂志;疑案分析《梁某的行为应怎样定罪》,发表于西北政法学院学报《法律科学》1993年第三期。
1993年10月,我受命执笔撰写了告诉申诉庭先进事迹材料《不断探索,真抓实干,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最终该经验材料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实用手册》,并在全国法院系统告诉申诉审判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介绍——这是碑林区法院自1955年1月5日建院以来首次在全国法院介绍经验。
也许是发现了我在写作方面的能力,1994年3月,院党组调我到办公室从事信息、调研、宣传工作。直到2009年3月,院里成立了陕西省107个基层法院首个有正式编制的研究室,我又将上述工作带入研究室,继续笔耕不辍。
为感谢院党组的信任,当时一到新的工作岗位,我就撰写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发表于当地的各个新闻媒体,为碑林法院最终夺得“三最”(最文明、最公正、最廉洁)法院“三连冠”、荣立集体二等功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从1994年3月至2007年9月,我在宣传、调研、信息、文秘岗位上服务了三届院党组,深深地感到:宣传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环。从微观而言,人民法院办结一个案件,仅仅是完成工作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方面,如经验、教训、教育意义等则需调研、宣传工作来完成。从宏观而言,人民群众对审判机关、审判工作只有了解才能理解,只有理解才能关心,只有关心才能支持。认真做好法院宣传工作,对于加深人民群众对审判职能的认识,进一步赢得人民群众对审判队伍的支持,进一步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对于调研、信息、宣传、文秘工作,我做到了“四勤”:脑勤,常想多思考;手勤,常写多练习;腿勤,常跑多调查;嘴勤,常问多了解。注意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围绕公正执法、司法为民活动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围绕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搜集信息,开展调研和宣传,并努力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0年来,我牢记自己的职责,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不断推进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向前发展,突出在“新”、“抓”、“高”字上下功夫,使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做到既反映审判工作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也反映新举措、新思路、新见解;既抓疑点、难点、热点,又抓落实、抓提高;既要高标准、高要求,又要有高见解、高质量。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借鉴其他先进单位的经验,我参与制定了一系列的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制度。如信息领导审核制度,对信息审核的程序,哪些信息需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如信息奖惩制度规定,对信息工作积极主动,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特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迟报、漏报、误报重要信息的,以及信息工作没有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的批评处罚,并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不能当选年度先进工作者。
在做好调研、信息工作的同时,我注意发挥调研、信息与通讯宣传报道工作相互联系的作用,在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上做文章,多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人民法官,使社会各界关注法院、认识法院、了解法院、理解法院,从而支持和配合法院的工作,树立起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人民法官一心为民的良好形象,均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宣传的同时,我还有侧重点地宣传人民法官的先进事迹。如2001年在院党组的安排下,我组织优势兵力宣传我院少年法庭,为少年法庭入选全国先进摇旗呐喊。当年有关少年庭的稿件达18篇(条),涉及十余家新闻媒体,使少年庭报刊上有名,电台上有声,电视上有影,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我们还与西安人民广播电台合办了“判后寄语背后的故事”栏目、与西安电视台合拍了《前进中的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监工作的排头兵》、《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托起明天的太阳》等电视专题片,为我院荣立集体一等功和荣获“全国优秀法院”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口碑。
从1994年3月至今,我撰写的调研、信息、法制宣传等文章被最高法院、省、市法院、区委及国家级、省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采用达2000余篇(条)。
从1994年3月至今,我共计起草、撰写各类规章制度、实施方案、人大报告、工作总结、工作汇报、贯彻意见、经验材料、演讲材料、评选材料、调查报告、请示报告、会议发言、先进事迹材料等数百份150余万字,未出现差错。
另外,我还在《西北大学学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报》、《中国审判》、《三秦审判》、《西安审判》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文章、案例评析20余篇,参与了学术专著《商法前沿与审判实践》、《中国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纲要》三本书的编写并担任后者的副主编,效果良好。
值得一提的是,我撰写的论文《论基层法院法官化解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参加最高院十七届论文评选,最终荣获三等奖。这也是我院建院以来第一篇在最高法院获奖的论文。
根据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的需要,在办公室工作期间(2004年以前),我每年还要办理20余件民商事案件。我主审的100多件案件中,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其中,我主审的原告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加工承揽合同印刷纠纷案,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陕西日报》、《三秦都市报》等1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我撰写的此案案例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我主审的原告西安硅谷通信实业公司与被告陕西威立姆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产品质量纠纷案,该案的(1998)碑经初字第65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作为优秀裁判文书在国家法律网站上公布。
作为调研、信息、宣传等诸项工作的具体操作人,我没有辜负院党组和院领导的期望:碑林法院连年被陕西省高院和西安市中院及碑林区委评为调研工作先进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宣传工作先进单位。我本人连续10年被评为西安市法院系统优秀信息员,连续8年被评为西安市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5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信息工作先进个人,9次被评为省法院系统调研工作先进个人,并多次被《人民法院报》、《西安晚报》、省、市电台等新闻媒体评为优秀(特邀)记者、优秀(特邀)通讯员。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我先后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荣立个人二等功,被树为“法制宣传标兵”,被评为陕西省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
2007年10月,党组书记、院长贾喜恩同志到任后,碑林区法院新一届院党组对谋划今后一段时期发展目标非常重视,认为这是碑林区法院工作能否再上新台阶的重中之重。在党的十七大精神鼓舞下,我院正式确立了新的发展目标——在“全国优秀法院”的基础上去争创“全国模范法院”。作为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院研究室主任,面对领导的厚望,我自当义不容辞,仍将一如既往:俯身甘为“擂鼓手”,昂首愿做“司号兵”,在“鼓号声”中与碑林法院同行,为碑林法院早日创建“全国模范法院”而加倍努力。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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