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忘四年前的一起林木纠纷案
2009-06-11 15:5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晓生
又一次来到甘益村小学,看到那一张张由新变旧的课桌,听着一阵阵孩子们琅琅的读书声,我心里感到说不出的喜悦。
第一次来到甘益村小学,那是因为办一件林木争执案。那是2005年的清明节前夕,我担任林业庭长,县政法委紧急电令,要我立即带人赶到上江圩镇甘益村,去制止甘益村和大路下村部分村民因争执林木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械斗。
原来,大路下村和甘益村相邻,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集体造林,大路下村在甘益村一小山场种了杉树,八十年代末双方发生争执,法院判决砍树还山(但没有还山具体日期)。奇怪的是树总长不大,林木不够砍伐条件,当然还不了山。事过十多年,仍是案结事未了,两村矛盾越积越深,每到清明节期间问题便凸显出来,成为县里防范的重点。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和镇干部赶到两个村子分头做工作,两村村民因火气大,互不相让。我们走访了两村村干部和村民,先听他们发泄怨言,再耐心细致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我们的工作热情和诚恳感动了两村村民。我们与两村村民代表共同分析,山上的林木才碗口大,不够砍伐条件,没有林业部门的砍伐批文,砍不了,砍了也可惜,私砍犯法。经评估山场林木价值3000多元。我们提出由甘益村给大路下村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甘益村反对,理由是大路下村已多使用了十几年,该砍的树都砍走了,山上的林木是自然林,应一并收回。
调解方案虽未实现,双方虽时有争吵,但终究愿意坐在一起协调,说明我们工作有进展。庭里七名同志反复分析,认为这两个村有四个特点:同走一条路,小孩同上一所学校,同饮一渠水,亲戚多,完全有条件调解结案。最后决定在学校做文章,我们到学校查看,桌椅残缺、屋顶漏雨。于是我们和镇干部再次召集两村村民代表协调,我对两村村民代表说:法院判决砍树还山,虽没有明确日期,但林木的砍伐期一般是二十年,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将山还给甘益村也是应该的。但山上的树总长不大,不够砍伐条件,林业部门不办理砍伐手续是合符实际的。树总长不大,除了土地贫瘠外,主要是人为因素,如村民盗伐,山当然总还不了。你们两村相邻亲戚多,转过弯就是亲戚,同走一条路,同饮一渠水,小孩同上一所学校。该案事实清楚,你们误工耗财斗气历时十多年,太不划算太不应该。
我提议:将山上的树作价给木材老板,该款用于甘益村小学增添课桌。甘益村同意,大路下村民不同意,理由是他们村小学生少,林木本来就是他们的,收益却给甘益村学生享有,他们不甘心。老庭长唐建兴对大路下村民代表说:“普及教育是国策,每个小孩能上学读书是大人的心愿,你们村小读书的学生少些是事实,但人少不等于人才少,人多不等于个个能成才。如果你们的子女有出息,个个上大学,个个中状元,出个把大官也难说。”大路下村民代表听了唐建兴法官的话深受感动,高兴地大声说:“好!好!就冲你唐法官这几句吉言,我们吃点亏也值,我们同意将收益给学校增添桌椅。”
一起争执了十几年的砍树还山的林木案件就这样了结了。斗气十几年的两村村民握手言和,中餐还相互敬酒,其乐融融,其情其景让我终身难忘。
我当法官近二十年,办了近千起案件,很多案件忘记了,但每当开会提“和谐社会”、“调解结案”、“法官进农村”话题时,我就回想起这起案件,这是我办结案件当中最成功、最有社会效果、最值得一提的一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第一次来到甘益村小学,那是因为办一件林木争执案。那是2005年的清明节前夕,我担任林业庭长,县政法委紧急电令,要我立即带人赶到上江圩镇甘益村,去制止甘益村和大路下村部分村民因争执林木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械斗。
原来,大路下村和甘益村相邻,上世纪七十年代初集体造林,大路下村在甘益村一小山场种了杉树,八十年代末双方发生争执,法院判决砍树还山(但没有还山具体日期)。奇怪的是树总长不大,林木不够砍伐条件,当然还不了山。事过十多年,仍是案结事未了,两村矛盾越积越深,每到清明节期间问题便凸显出来,成为县里防范的重点。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和镇干部赶到两个村子分头做工作,两村村民因火气大,互不相让。我们走访了两村村干部和村民,先听他们发泄怨言,再耐心细致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法律。我们的工作热情和诚恳感动了两村村民。我们与两村村民代表共同分析,山上的林木才碗口大,不够砍伐条件,没有林业部门的砍伐批文,砍不了,砍了也可惜,私砍犯法。经评估山场林木价值3000多元。我们提出由甘益村给大路下村一定补偿的调解方案。甘益村反对,理由是大路下村已多使用了十几年,该砍的树都砍走了,山上的林木是自然林,应一并收回。
调解方案虽未实现,双方虽时有争吵,但终究愿意坐在一起协调,说明我们工作有进展。庭里七名同志反复分析,认为这两个村有四个特点:同走一条路,小孩同上一所学校,同饮一渠水,亲戚多,完全有条件调解结案。最后决定在学校做文章,我们到学校查看,桌椅残缺、屋顶漏雨。于是我们和镇干部再次召集两村村民代表协调,我对两村村民代表说:法院判决砍树还山,虽没有明确日期,但林木的砍伐期一般是二十年,现在已经三十多年了,将山还给甘益村也是应该的。但山上的树总长不大,不够砍伐条件,林业部门不办理砍伐手续是合符实际的。树总长不大,除了土地贫瘠外,主要是人为因素,如村民盗伐,山当然总还不了。你们两村相邻亲戚多,转过弯就是亲戚,同走一条路,同饮一渠水,小孩同上一所学校。该案事实清楚,你们误工耗财斗气历时十多年,太不划算太不应该。
我提议:将山上的树作价给木材老板,该款用于甘益村小学增添课桌。甘益村同意,大路下村民不同意,理由是他们村小学生少,林木本来就是他们的,收益却给甘益村学生享有,他们不甘心。老庭长唐建兴对大路下村民代表说:“普及教育是国策,每个小孩能上学读书是大人的心愿,你们村小读书的学生少些是事实,但人少不等于人才少,人多不等于个个能成才。如果你们的子女有出息,个个上大学,个个中状元,出个把大官也难说。”大路下村民代表听了唐建兴法官的话深受感动,高兴地大声说:“好!好!就冲你唐法官这几句吉言,我们吃点亏也值,我们同意将收益给学校增添桌椅。”
一起争执了十几年的砍树还山的林木案件就这样了结了。斗气十几年的两村村民握手言和,中餐还相互敬酒,其乐融融,其情其景让我终身难忘。
我当法官近二十年,办了近千起案件,很多案件忘记了,但每当开会提“和谐社会”、“调解结案”、“法官进农村”话题时,我就回想起这起案件,这是我办结案件当中最成功、最有社会效果、最值得一提的一件。
作者单位: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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