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忙时节不扰民 携卷带款进乡村
周口中院麦忙时节下乡办案情暖百姓心
2009-06-04 09:32:01
     中国法院网讯 (周玉国 何江华)  6月2日,时值麦收黄金时节,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剑克、武国旗两位法官带着党组的重托与问候,冒着酷暑来到离市区200余华里的鹿邑县城郊乡翟庄行政村,将河南鹿邑银龙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供水公司)支付的38000元经济补偿款及办案法官购买的食品和学习用品送到村民罗文静家中。见此情形,罗文静含泪手拉4个儿女长跪不起。这是该院秉承和谐办案理念,倡导人文关怀,确保司法为民宗旨落到实处所呈现出的又一感人场景。

  2007年6月8日,银龙供水公司职工翟胜云用农用架子车推着妻子罗文静、儿子翟小高沿鹿邑县附近的311国道自东向西行走时,被梁鹿年驾驶的“豫PEA858”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成翟胜云当场死亡。经鹿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肇事者梁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调解,由梁一次性赔偿翟胜云及亲属各项经济费用70000元。后银龙供水公司与罗因遗属待遇问题发生纠纷。罗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补偿裁决书。银龙供水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2月,当地法院作出由原告银龙供水公司每月支付死者翟胜云亲属6500元抚恤金及翟之父之4个儿女(均为未成年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费(直至年满18周岁)的判决。银龙供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周口中院受理此案后,经承办法官认真审查,发现翟胜云之父之4个儿女未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原审判决却判令其享有相应权利,依照民诉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应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若裁决发还重审,无形中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翟胜云90多岁的父亲及妻子儿女生存权和健康权将受到严重影响,银龙供水公司也因罗领着孩子日日登门争执会造成社会评议价值的降低,并可能引发涉法信访。他们决定摒弃孤立办案、动辄裁判等传统办案模式,把实现审判工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双赢特别是促进双方当事人共赢并能有效防止上访缠诉案件的发生作为司法活动的首选方式,开始对案件进行全程调解。根据罗的补偿请求和银龙供水公司补偿意愿,经过庭前的初步调解,双方缩小了差距;通过庭中调解,承办法官在双双补偿争议矛盾中找到了共同点,在分歧中找到了结合部。在对银龙供水公司宣讲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在职职工因道路交通事故(非因工)死亡应予以补偿有关规定前提下,达成由银龙供水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翟胜云直系亲属38000元的补偿调解协议。

  眼下正是麦收大忙时节,死者翟胜云劳动争议补偿纠纷案再次牵动该院党组和承办法官的心。为做到农忙时节不扰民,最大限度地减少特困当事人诉累及诉讼成本,该院党组要求承办法官在执行到补偿款时,第一时间内将款送到当事人家中。

  一个时期以来,周口中院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中心,把关注民生、保障民权作为法院工作的使命,把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作为法院办案的价值追求,立足实际,确立了“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家庭、救活一个企业、稳定一个地方、发展一方经济”的“四个一”和谐办案理念,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并实施有效措施认真加以实施。特别是对涉及生存权健康权及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实行三统、四优、五到位:即统一立案,统一审理,统一执行;优先受理、优先采取保全措施、优先实施救助(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全免)、优先执行;领导关注到位、审理程序到位、个案监督到位、强制执行措施到位、执行后财物交付到位。对身患疾病,行走不便或交通不便的特困当事人实行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执行,就地结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诉累。

  今年1至5月份,该院共依法审结民商事案件635件,其中下乡巡回办理186件,平均办案周期不超出30日,调解率达56.5%,为特困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其12.8万元,赠送救助物资及资金4万多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宁可徒步办案、也要为民方便的承诺。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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