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与英雄
2009-05-25 15:2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永欣
  我已经做了三年多的法官,审理案件时早已摆脱了最初那种心慌意乱、不太自信的感觉,但今天仅仅一个公开宣判,却让我紧张了半天。是因为这是我审理的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是因为今天有八九家电视台和报刊记者要来采访,我要第一次出镜?还是我今天要进行宣判的被告人,曾是个见义勇为的“英雄”?

            逃犯在北京落网

  2005年11月11日晚上10点多,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旅馆来了几位住店的客人,前台服务员在为他们登记时,突然发现李伟(化名)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与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一名抢劫犯的信息一模一样,服务员不敢怠慢,一边安排他们住店,一边通过旅店业管理网将这一信息反馈到公安部门。半个小时,清河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在房间内将李伟抓获,经过讯问,他承认自己正是四年前参与宣化火车站一起抢劫案的李伟。

          第一件未成年人犯罪

  李伟抢劫时未满18周岁,案件要按照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和程序,一般由富有爱心、耐心的固定的女性审判员负责,我们都尊称她们为“某某妈妈”,比如少年庭审判方面的楷模——尚秀云法官,大家都称她为“尚妈妈”,这么喊她们时,我心里也充满了对这个称呼的憧憬和向往。

  这次因为庭里人员调动的原因,庭长竟指定我负责这件案子,我心里想,我终于也成“孙妈妈”了,虽然我这个“妈妈”有点年轻,但绝不能辱没这个神圣的称号。自己在这件案子上一定要多下点功夫,在审清犯罪事实的同时,还要多向“尚妈妈”学习,用爱心感化被告人,不仅要让他真正的悔过自新,还要消除他心里的阴影,能重新融入社会。我心里暗暗告诉自己,这是我承办的第一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一定要把它办圆满了。

  通过案卷我了解到, 2001年2月17日晚上10点多,还不满18周岁的李伟伙同朱某等3人,窜至北京铁路局宣化火车站,李伟先以接站为由将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带至站台地下通道出口处,李伟、朱某持刀对王进行威胁,王被迫交出人民币125元后又被强行带至宣化站南围墙处,这时另外两人赶到,四人对王拳打脚踢并搜其行李包,又抢得1件价值人民币210元的黑色皮夹克和1盒香烟。朱某在寻找抢劫散落的现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李伟和另外2人趁机逃跑。2002年、2005年另外2人也分别被抓获归案并判刑,最轻的被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对案件的整个过程在3人的判决书中都有了明确的认定,而且与李伟本人供述的也基本吻合,所以我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并没有遇到很大困难。

  但随着我深入了解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法律规定,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都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盲目性,因为他们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程度和辩别是非能力有限,所以非常容易受到周围环境影响而犯罪。这就需要法院在处理这些未成人年违法犯罪时,既要轻刑化,更要亲情化和人性化。除了审清案件事实,还要通过庭前调查多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环境和犯罪原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案卷里的荣誉证书

  抱着想多了解李伟成长过程的心态,我在翻阅公诉机关移送过来的材料时,格外注意一些反映他为人处世的小细节。这时一张荣誉证书吸引了我的眼球,我们刑事案卷中大多都是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荣誉证书还很少见。原来,李伟曾经在一次救助落水儿童行动中见义勇为,当时他所在的公司为了表彰他,特授予他“荣誉职工”的称号,公安机关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特意向该公司了解情况,公司传真过来了卷里的这份荣誉证书,颁发时间是在李伟在逃期间。

  一个抢劫犯为什么又会舍己救人?带着疑问和困惑,我亲自向李伟本人发放了情况调查表,后来有以邮寄的方式向他的母亲和户口所在社区发了情况调查表,想详细了解一下他的成长过程和他在逃期间的经历。三份调查表都反映到,李伟4岁时在煤矿打工的父亲就因事故去世了,因家里经济条件困难,母亲被迫外出打工,李伟从6岁开始跟姥姥一起生活到12岁,后来母亲改嫁,继父看他不顺眼,经常打骂他,初中毕业后,他就不想上学了。李伟自己写到:“年少无知的我就这样进入了社会,不久就认识了朱某等朋友,他们经常带着我玩耍,给我抽烟,教我喝酒,怎样讲哥们义气,我感觉他们就是我的亲人和朋友,为了他们我什么都愿意做,由于无经济来源给我们挥霍,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发生了他们在车站抢钱的一幕。

  事发后,知道一个同伴当场被抓了,李伟自己非常迷茫,又不敢回家,就随便坐上了开往邯郸的火车,在邯郸待了几周后,没找到可以谋生的工作,他又辗转到内蒙古的呼和浩特市。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看到了当地一家大企业正在招工的广告,没有生活来源的他前去应聘,当起了临时工。但李伟对我说:“我在呼和浩特找到工作后,以为自己可以安安稳稳的生活了,但是我还是没有睡上一天踏实觉,心理总是提心吊胆,不知道哪天会被抓起来。”

  2002年底,休假的李伟想多挣点钱,在当地的公园有临时找了一份游船管理的工作。12月的一天,李伟正在上班,忽然冰面塌陷,在冰面上玩的两个小学生落水,由于冰面太薄,多上前救助的群众也相继落水,李伟和两名同事见状,来不及多想,3人将重400多公斤、平时11个人才能抬动的游船从离岸20多米的地方抬到水里,救出了2个落水学生。“当时我来不及多想,就一心想去救人。救完人后我心里特别高兴,觉得终于可以为自己所做的错事赎罪了,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后来,这件事还被多家新闻媒体报道,我在网上也查到了各大媒体对此事的报道,但李伟的名字只是被一笔带过。李伟说他当时极力躲避躲避各种采访,“我知道自己是有污点的人,我当时特别害怕被认出来,被抓起来。”

            惩罚?还是挽救?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李伟抢劫案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因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和李伟共同作案的其他三人都已经被判刑,李伟构成抢劫罪没有疑义。和李伟同案的三个人最轻的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如何对他量刑,我还是不敢轻易下决定。

  不可否认,李伟的自身个性和成长环境都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他也有很多优点,否则他不会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我想如果能够把他的优点充分发掘出来,结合他平时的优点、特点和闪光点有的放矢的进行教育评价,会对他以后的改造会很有好处。

  我记得知心姐姐曾说过这样一句话“好孩子是夸出来”,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也要充分抓住未成年人罪犯的心理特点,运用心理学、教育学的规律,以肯定、鼓励为主的“赏识教育”代替否定、批评为主的“强制教育”,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价值,感受到社会对其错误行为的宽容,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为今后重新走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二次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且考虑到李伟此次犯罪是初犯,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他的母亲也表示今后会好好教育他、管教她,并结合他在逃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法院最后判处李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其实你很棒

  听完宣判结果,李伟愣在那儿看着我,怯怯地说:“法官,您能在说一遍吗?我没太听清。”“被告人李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就案件本身我没再说什么,只是告诉他,“因为你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也不要灰心,其实你很棒的,你身上有很多优点是别人不具备的、要向你学习的,比如说你在逃期间的见义勇为行为,在那么危急的时候不顾个人安危去救助落水儿童,这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我相信你身边的亲人和朋友肯定为你感到骄傲。我希望你也能认识到自己在这个社会上的价值,以后能好好做人,好好工作,和你妈妈好好生活,我们都相信你一定能做好的。”

  李伟一直低着头听完我的话,肩膀开始抽动。“我真没想到能有这样的结果,我知道他们最轻被判了二年刑。谢谢法官给了我这次机会,我终于可以睡个踏实觉了。我出去以后一定会好好做人、好好工作。”他深深地想审判台的方向鞠了一躬,5秒钟后才直起身子,眼里闪着泪光。

               后记

  李伟抢劫案审结后十几天,保安通知我楼下有家属找,下去一看,原来是李伟和她母亲提着大包小包站在那里。李伟看见我,满脸羞涩的笑容,他母亲上前一把抓住了我的手:“孙法官,谢谢你了。李伟以前的老板在电视上看到关于他的报道了,亲自给我们打了电话,要李伟再回他那去上班。李伟这几年在那四年也习惯了,想回去,我和他一起去,今天我们就坐火车走,特意再来谢谢你。”说完拿过一面鲜红的锦旗递到我面前,上面写着“人民法官,再生父母”八个金字,分量多么重的八个字呀!这次轮到我语无伦次,不好意思了。

  这是我第一次收到被告人家属送的锦旗,我只是依法办案,却收到了他们隆重的谢意,我有点受宠若惊,更感到了我从事的这份职业的神圣,也更明确了我今后工作的方向—“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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