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迟发的简报
2009-05-20 14:35: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选仁
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总想写点什么?突然,一件往事勾起了我的记忆。
那是1985年8月14日。我所在的榕城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案。案情较为复杂,围绕那间房产标的,典当、买卖、继承各有不同的原告、被告。三案并一案,由于时间的跨度从1944年到1985年,当事人、证人空间的变迁遍及云南三个地州十几个单位和乡镇。为了获取证据,原告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算是那个年代的真实写照。
原告石某诉称:一九四四年我祖父张某向符某之母彭某典当瓦房一间,一九五二年处理典当关系时,我祖父张某出钱给符某之嫂龙某将该房买下并落入我祖父的土地证。一九五八年,祖父和父亲先后病故,被告陈某乘人之危诱逼我母亲卖房给他,母亲从长远考虑,陈某诱逼我母卖房未成。一九六0年,母亲带我们到乡下继父家生活,该房交给祖母冷某看管。符某一九六一年工作下放,便到乡下找我母亲借用该房。尔后,符某便将该房卖给陈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返回我家祖业。
紧接着,被告符某之兄(简称符大)也向宣威法院以继承提起诉讼。符大在诉状中称:一九四三年,我母亲将祖遗房产一间作价毫洋320元典当给张某,典当契约是我亲笔,落款是我们弟兄二人。一九五二年,我调红河州工作,符某在西安工作,该房由我妻子龙某照管。典当到期后,我们本来要赎回,但张某与我妻商量,继续保留典当关系。除此而外,后一间又以九十元典当给陈某使用。一九六一年,符某从西安返乡,找到我要赎回该房使用。我说,该房属于姊妹三人共有,赎回后你可保管使用。
一九六四年,被告符某不与我和妹妹商量,擅自将前层卖给陈某,被告陈某明知该房属于三人共有还要明知故犯,请求法庭判决该房买卖无效,依法确立我和妹妹的继承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石某纯属诬陷,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对于被告符某,我提醒法庭注意,表面他也是被告,有可能卖羊肉挂狗头,说不定原告也是他唆使的,并且对该房早有不良打算,砌墙堵我通道六年之久,扬言卖给我的房子属于他哥哥与他共有,他哥哥要起诉。他卖房给我有人作证,并立有字句,符大起诉继承应该说是个假象,其弟符某梦想翻悔卖房协议假充被告是真,请求法庭公断。
符某是不是假被告?除了对符大的继承答辩似乎多少有一点疑问,对与石某的合伙似乎还看不出破绽。他在对符大起诉的继承答辩中说:“我违背母亲临死前‘前层归我哥哥所有,后层归为所有’的心愿,为缓和与陈某的矛盾,我把属于哥哥的房产前层卖给陈某,现在对不起哥哥。我也不想翻悔,请求法庭按现行政策公断。”
原告读起诉,被告读答辩,法官读证据后还要问原告有什么意见?被告有何陈述?原告与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唇枪舌战,法官的逐一问话,下班延长一个小时似乎还没有一点眉目。
原告石某坚决要求法庭废除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收回陈某应属于石某祖父的遗产,以土地证为凭。符某之兄符大也强烈要求法庭判决废除陈某与其弟符某的买卖关系,收回自己应得的份额。
诉讼过程中,符某发现石某想独吞该房的野心,不得不对石某采取反攻:我做了一件蠢事,原告石某为达到骗房目的,当他得知我与陈某的矛盾,便主动找到我说“你把土地证拿来给我,由我来起诉,共同收拾陈某”。就这样,我当时从他妈手上交了320元赎回他家典当的房,现在他家的土地证又落入石某之手,表面上帮我收拾陈某,切实他是再打我卖给陈家的房产之主意,对于石某的居心不良,我已经看出来了。
石某立即反驳:“你不要胡说,你偷卖我的房给陈家,陈家图便宜,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利益,不但要返还房产,还要赔偿这些年的租金”。
房产证打官司前是谁保管,这也是一个焦点。于是,审判长便问陈某?张家卖房给你,土地证谁家保管?陈某答:我交了320元后,房产证也就交给我了。
审判长又问?那又是何时落入石某之手的,你如实回答?是去年八月左右,他说他帮我收拾陈某,说房产打回来平分,我听他的话,就把房产证拿给了他,对了,他还拿着土地证去当时的XX人民公社XX大队找姓李的文书要了个证明,说是他家有房产在宣威城的上堡街,一九六一年被符某赎回,所有附属物归原主使用,我才把那个土地证拿给他,但那个证明上个星期又被他拿回去了,昨天我叫他把那个证明拿出来,他说等开庭再拿。
审判长又问石某:“有没有这回事?”石某说,“他编造的,我从来没有找哪里要过证明。”
为了核实那份证明,审判长当即宣布休庭,明天早上八点继续开庭。
那时法院没有现在充足的交通工具,办案基本靠步行或有条件的地方骑自行车。为了防止当事人与出证明人串供,我们只好在庭长家里草草吞下一碗酸汤泡饭,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借着微弱的月色便穿梭与乡间的牛车小路。
法院离目的地三十余公里,上坡推着走、平路脚使力、下坡犹如坐飞机还要脚手配合把握好刹车,一旦脚刹失控仅靠手刹还会来一个翻跟头。能骑自行车算是一种幸运,但便道走完,要翻一座山才能到达河谷。我们把自行车放在一个叫马龙沟的地方,便弓着腰杆爬恰大坡(地名),蹲着身子梭坡下河谷。
当我们到达目的地,除了金鸡啼鸣,村庄一片寂静。好在村里有一个烤房炉火通红,烤烟人给我们带路才找到大队文书家。大队文书告诉我们,石某来要证明却有这回事,当时我还问他,六一年的事你怎么现在才来要证明?他说,现在那家人要打官司,过去处得好,帮他个忙。问完笔录,金鸡似乎完成了他一天为人们报晓的任务“下班”休息,而我们谢绝大队文书要给我们煮碗面条又踏上返回之路。
有了那份确定案件归属的证据,全身的疲劳尽被那份证据驱走。当我们返回法院继续开庭时。审判长又问石某,昨天符某说,为了获取他的土地证,你曾经到XX大队要过一份证明,有没有这回事?石某答,从来没有找哪里要过证明,如果要过,雷劈火烧。然而当审判长宣读完那份证据,石某面色苍白,我我不告了,一切都是符某逼出来的,他叫我与他合伙整陈某,他居心不良,我更比他居心不良,请求法庭原谅我。符某叹了一声冷气:“我没有什么说的,凭法庭公断。只不过是对不住哥哥、嫂嫂、姐姐,我把你们应得的份额也卖了,你们就饶了我吧”。当审判长问符大对继承一案还坚持不坚持时,符大说:“既然如此,现在还有什么可说的,我工作在外,也不知道土改时房产已归张家,张家又卖给了陈家,我也撤诉了。”
经法庭调解,被告陈某也放弃了追究原告的反诉请求。一个由被告指使原告石某起诉而合伙骗取另一被告,被告符某之兄、之姐以继承推波助澜,原告石某假戏真做的骗房梦终于在法官明察秋毫、连夜跟踪证据中破灭。当时的孙院长要我好好总结这个案件的审理经验,交给办公室发一份简报。可惜那时我刚调到法院还不到三个月,虽有点文字功底,但法律关系理不清,这算我法官生涯的一大遗憾。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东营经验”、陇县“八四司法模式”又在回归司法人性,我把这份简报补上,算是我对逝去的老院长、老庭长的告慰。它虽然只是一份证据,但它是那个时代法官“为人民服务”的缩影。
“人民法官为人民”,现在随着时代的“与时俱进”,当事人素质的提高,“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坐堂审案已成主流,但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少数、个别案件,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应该永存。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那是1985年8月14日。我所在的榕城法庭正在审理一起房屋纠纷案。案情较为复杂,围绕那间房产标的,典当、买卖、继承各有不同的原告、被告。三案并一案,由于时间的跨度从1944年到1985年,当事人、证人空间的变迁遍及云南三个地州十几个单位和乡镇。为了获取证据,原告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算是那个年代的真实写照。
原告石某诉称:一九四四年我祖父张某向符某之母彭某典当瓦房一间,一九五二年处理典当关系时,我祖父张某出钱给符某之嫂龙某将该房买下并落入我祖父的土地证。一九五八年,祖父和父亲先后病故,被告陈某乘人之危诱逼我母亲卖房给他,母亲从长远考虑,陈某诱逼我母卖房未成。一九六0年,母亲带我们到乡下继父家生活,该房交给祖母冷某看管。符某一九六一年工作下放,便到乡下找我母亲借用该房。尔后,符某便将该房卖给陈某。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返回我家祖业。
紧接着,被告符某之兄(简称符大)也向宣威法院以继承提起诉讼。符大在诉状中称:一九四三年,我母亲将祖遗房产一间作价毫洋320元典当给张某,典当契约是我亲笔,落款是我们弟兄二人。一九五二年,我调红河州工作,符某在西安工作,该房由我妻子龙某照管。典当到期后,我们本来要赎回,但张某与我妻商量,继续保留典当关系。除此而外,后一间又以九十元典当给陈某使用。一九六一年,符某从西安返乡,找到我要赎回该房使用。我说,该房属于姊妹三人共有,赎回后你可保管使用。
一九六四年,被告符某不与我和妹妹商量,擅自将前层卖给陈某,被告陈某明知该房属于三人共有还要明知故犯,请求法庭判决该房买卖无效,依法确立我和妹妹的继承关系。
被告陈某辩称:石某纯属诬陷,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对于被告符某,我提醒法庭注意,表面他也是被告,有可能卖羊肉挂狗头,说不定原告也是他唆使的,并且对该房早有不良打算,砌墙堵我通道六年之久,扬言卖给我的房子属于他哥哥与他共有,他哥哥要起诉。他卖房给我有人作证,并立有字句,符大起诉继承应该说是个假象,其弟符某梦想翻悔卖房协议假充被告是真,请求法庭公断。
符某是不是假被告?除了对符大的继承答辩似乎多少有一点疑问,对与石某的合伙似乎还看不出破绽。他在对符大起诉的继承答辩中说:“我违背母亲临死前‘前层归我哥哥所有,后层归为所有’的心愿,为缓和与陈某的矛盾,我把属于哥哥的房产前层卖给陈某,现在对不起哥哥。我也不想翻悔,请求法庭按现行政策公断。”
原告读起诉,被告读答辩,法官读证据后还要问原告有什么意见?被告有何陈述?原告与被告及其代理人之间的唇枪舌战,法官的逐一问话,下班延长一个小时似乎还没有一点眉目。
原告石某坚决要求法庭废除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关系,收回陈某应属于石某祖父的遗产,以土地证为凭。符某之兄符大也强烈要求法庭判决废除陈某与其弟符某的买卖关系,收回自己应得的份额。
诉讼过程中,符某发现石某想独吞该房的野心,不得不对石某采取反攻:我做了一件蠢事,原告石某为达到骗房目的,当他得知我与陈某的矛盾,便主动找到我说“你把土地证拿来给我,由我来起诉,共同收拾陈某”。就这样,我当时从他妈手上交了320元赎回他家典当的房,现在他家的土地证又落入石某之手,表面上帮我收拾陈某,切实他是再打我卖给陈家的房产之主意,对于石某的居心不良,我已经看出来了。
石某立即反驳:“你不要胡说,你偷卖我的房给陈家,陈家图便宜,恶意串通损害我的利益,不但要返还房产,还要赔偿这些年的租金”。
房产证打官司前是谁保管,这也是一个焦点。于是,审判长便问陈某?张家卖房给你,土地证谁家保管?陈某答:我交了320元后,房产证也就交给我了。
审判长又问?那又是何时落入石某之手的,你如实回答?是去年八月左右,他说他帮我收拾陈某,说房产打回来平分,我听他的话,就把房产证拿给了他,对了,他还拿着土地证去当时的XX人民公社XX大队找姓李的文书要了个证明,说是他家有房产在宣威城的上堡街,一九六一年被符某赎回,所有附属物归原主使用,我才把那个土地证拿给他,但那个证明上个星期又被他拿回去了,昨天我叫他把那个证明拿出来,他说等开庭再拿。
审判长又问石某:“有没有这回事?”石某说,“他编造的,我从来没有找哪里要过证明。”
为了核实那份证明,审判长当即宣布休庭,明天早上八点继续开庭。
那时法院没有现在充足的交通工具,办案基本靠步行或有条件的地方骑自行车。为了防止当事人与出证明人串供,我们只好在庭长家里草草吞下一碗酸汤泡饭,骑着自己的自行车借着微弱的月色便穿梭与乡间的牛车小路。
法院离目的地三十余公里,上坡推着走、平路脚使力、下坡犹如坐飞机还要脚手配合把握好刹车,一旦脚刹失控仅靠手刹还会来一个翻跟头。能骑自行车算是一种幸运,但便道走完,要翻一座山才能到达河谷。我们把自行车放在一个叫马龙沟的地方,便弓着腰杆爬恰大坡(地名),蹲着身子梭坡下河谷。
当我们到达目的地,除了金鸡啼鸣,村庄一片寂静。好在村里有一个烤房炉火通红,烤烟人给我们带路才找到大队文书家。大队文书告诉我们,石某来要证明却有这回事,当时我还问他,六一年的事你怎么现在才来要证明?他说,现在那家人要打官司,过去处得好,帮他个忙。问完笔录,金鸡似乎完成了他一天为人们报晓的任务“下班”休息,而我们谢绝大队文书要给我们煮碗面条又踏上返回之路。
有了那份确定案件归属的证据,全身的疲劳尽被那份证据驱走。当我们返回法院继续开庭时。审判长又问石某,昨天符某说,为了获取他的土地证,你曾经到XX大队要过一份证明,有没有这回事?石某答,从来没有找哪里要过证明,如果要过,雷劈火烧。然而当审判长宣读完那份证据,石某面色苍白,我我不告了,一切都是符某逼出来的,他叫我与他合伙整陈某,他居心不良,我更比他居心不良,请求法庭原谅我。符某叹了一声冷气:“我没有什么说的,凭法庭公断。只不过是对不住哥哥、嫂嫂、姐姐,我把你们应得的份额也卖了,你们就饶了我吧”。当审判长问符大对继承一案还坚持不坚持时,符大说:“既然如此,现在还有什么可说的,我工作在外,也不知道土改时房产已归张家,张家又卖给了陈家,我也撤诉了。”
经法庭调解,被告陈某也放弃了追究原告的反诉请求。一个由被告指使原告石某起诉而合伙骗取另一被告,被告符某之兄、之姐以继承推波助澜,原告石某假戏真做的骗房梦终于在法官明察秋毫、连夜跟踪证据中破灭。当时的孙院长要我好好总结这个案件的审理经验,交给办公室发一份简报。可惜那时我刚调到法院还不到三个月,虽有点文字功底,但法律关系理不清,这算我法官生涯的一大遗憾。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东营经验”、陇县“八四司法模式”又在回归司法人性,我把这份简报补上,算是我对逝去的老院长、老庭长的告慰。它虽然只是一份证据,但它是那个时代法官“为人民服务”的缩影。
“人民法官为人民”,现在随着时代的“与时俱进”,当事人素质的提高,“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坐堂审案已成主流,但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少数、个别案件,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应该永存。
(作者单位: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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