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情为民办实事
——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司法便民纪实
2009-05-07 14:24:1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济中法宣
  “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体察民情、解其疾苦,维护好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满足好群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需求、新期待。”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庞新贤院长在谈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如是说。近年来,市中区法院把关心和解决群众的疾苦作为民司法的切入点,把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着力构建和谐司法,真心真意为当事人着想,实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誉。

            便民利民 方便群众诉讼

  安居镇李某与邻居赵某因宅基地面积产生纠纷。为此,两家都想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但由于区划调整,原有法庭撤离,中区法院法庭没有建立,一直未成行。有一天,他们听说中区法院在唐口镇设置了法官工作室,便前去咨询。“真没想到,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场就对我们的案子进行立案,并且在最短时间为我们审理。”李某在回忆当时情况时,依然觉得有些意外。

  近年来,市中区法院秉持一切工作都以利民便民为出发点的理念,一改过去“坐堂问案”的工作方式,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大力开展了法官进社区活动。在八个办事处、三个镇的大部分社区设立了法官工作室、法官便民信箱。特别是针对区划调整后部分偏远地区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开展定点受案和巡回审案,以真正方便广大农民群众进行诉讼。去年以来,各法官工作室共受案150余件,就地巡回审案40余件次。通过与社区居民零距离接触,实行面对面服务和沟通,密切了法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增强了司法的亲和力,从而促进了法官审判作风的进一步转变,提升了法官和法院的社会形象。法官们对此也深有感触。立案庭赵斌庭长说,通过法官工作室随立随办,旁听群众评直论曲,许多民间纠纷变得易于调解,不少看似僵持的邻里纠纷,在村民们七嘴八舌的劝解下很快就能心平气顺,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很大程度地促进了农村和谐。

            心系大局 构筑社会和谐

  山推公司是该市支柱企业,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经营一度出现困难,资金紧缺,外欠销售款数额巨大,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运作。该院对山推公司起诉的案件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积极做好诉前、诉讼保全工作,专门抽出四名干警,加班加点送达、保全,及时查封挖掘机二十余台、保全金额累计二千多万元,有效地保护了山推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的好评。

  随着市中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重点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各方面的相关矛盾接踵而来。市中区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调节保护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的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及时妥善审理涉及重点工程建设案件200余件,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

           倾情为民 细微之处见真情

  “没想到这一场官司打下来,倒是为我们家化解了多年来一直令我们头疼的家庭纠纷,真是感谢民五庭,感谢江法官啊!”和作为原告的父亲一起给市中区法院送来锦旗的杜先生告诉我们,因为在住房问题上的纠纷,固执的老父亲搬回了泰安老家居住,还把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自己把房子还给父亲。该院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民五庭受理此案后,反复做老人的思想工作,考虑到老人来回不方便,在一天的时间内两次开庭,在法庭上仍未放弃调解,最后终于使拒绝和自己往来的父亲和自己当庭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老人也满意而归,自己的家庭也从此恢复了和谐平静。谈起这宗案件,负责此案的江艳副庭长笑称每宗案件都是本着这样的原则处理的,“只要有一线调解成功的希望,我们就会尽最大的努力,决不放弃!”

  真心实意爱民,强化服务为民,是近年来市中区法院以工作赢得群众满意的真实写照。他们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工作各个环节都予当事人以方便。考虑到涉老案件涉讼年龄屡创新高、数量逐年攀升、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该院在全省法院系统率先成立了老年法庭;为方便困难当事人诉讼,对涉及农村贫困户、下岗职工、残疾人的案件,该院认真落实司法求助制度,依法为840起案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70余万元,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

        “细化、量化、硬化” 建司法为民长效机制

  司法为民工作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得以长期、充分地实现,没有制度保障,是难以实现的。对此,该院几易其稿,出台了《市中区法院落实司法为民便民措施具体意见》。该《意见》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到最后责任落实追究,内容涵盖了整个司法过程的方方面面,并且每个条款都对时限、操作流程、服务态度等作了详细规定。

  同时,该院还出台了《重点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办法》,提出了以“三化”标准督导司法为民工作,这“三化”即“量化”:能够用数字确定具体目标要求的,一律用数字予以确定;“细化”:尽量考虑便民利民措施的各个细节,使之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硬化”:将司法为民措施纳入每年度的岗位目标考核,奖优罚劣,使软任务变为硬指标。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