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侯保山非法经营药品、偷税一案公开审理。由于此案涉及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刺五加事件”而备受社会关注。
可容纳200人的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其中有来自省内外各地的记者,其余则为一些关注本案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学校师生、药品监督部门。8点30分庭审开始,被告人侯保山在法警的羁押下进入法庭。
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起诉
经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01至2008年期间,黑龙江省虎林市人侯宝山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药品销售经营证照的情况下,冒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的业务员身份,伪造“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及法定代表人“李顺之印”的印章,先后向云南省开远市解化医院、开远市顺康药业有限公司、开远血栓病医院、开远市血栓医院、开远市人民医院、开远市工人医院、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刺五加注射液、血栓通注射液。并开具假发票或送货单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498,210.70元,经云南省红河州税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侯保山未缴增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保山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照的情况下,自2001至2008年非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同时因为其无资质非法经营的行为,未对药品检验,与其他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共同造成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三名患者因注射刺五加注射液死亡的重大事故,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另外,本案中,侯保山以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刺五加注射液等药品,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其却违反税收法规,隐瞒药品经营收入不缴纳税款,根据《审理偷税的解释》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庭审焦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方认为:完达山制药厂的口头授权不能作为认定侯保山具有销售资质的证明;该厂在出具的证明中明确提出侯保山不是该企业的员工,该企业没有授权其销售药品。授权经营药品必须是授权给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企业或人员,完达山作为一家几十年的老企业,深知被授权委托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可能授权给一个不具备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人员。因此,侯保山的行为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
辩护方认为:完达山制药厂昆明分公司经理张国宏曾口头授权侯保山作为该厂的一个代理商并在事后补办了正式授权书。刺五加事件发生前后,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一直没有否认过侯保山是该公司的销售代理商。而刺五加事件发生前,侯保山私自印刻该制药厂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顺之的私章,以证明他是代表完达山制药厂销售药品,但这一行为已经得到该厂事后追认。侯保山代表完达山制药厂销售,如果工商手续欠缺或者无照经营,责任应由完达山制药厂承担,而不是其个人承担。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庭焦点:对偷税罪的数额认定有异议
对被告人偷税罪数额的认定是本案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二。
公诉方认为:侯宝山2001至2008年,开具假发票或送货单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偷税22121.55元,偷税率为100%,关于侯保山偷税金额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辩护方认为:在认定侯宝山偷税罪数额时,应扣除完达山制药厂开具的发票的金额,完达山制药厂既然为供货单位开具了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开具发票所在地缴纳税款。
被告人:“给开远市民造成的伤害我定会负一定责任!”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被告人态度诚恳,他表示:因为自己不懂法,铸成了大错,给社会、人民带来危害,对开远市民造成的伤害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希望社会能给他一个悔过自新、好好做人的机会。
10点30分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方的意见后作出公正判决,并择日宣判。
新闻背景: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有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第二天,卫生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发出紧急通知,暂停销售、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完达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
10月14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通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初步结果显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批号的部分样品有被细菌污染的问题。
随后,在云南省开远市做“刺五加”注射液业务员侯宝山(黑龙江省虎林市人)被公安机关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