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残疾军人证购票 被处罚不服告公安败诉
2009-04-22 16:31:54
     中国法院网讯 (金薇)  因使用伪造残疾军人证购买火车票,被公交分局处以拘留5日行政处罚。原告王某不服拘留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9月8日11时许,王某在北京市赵公口长途客运站售票大厅内购买车票时,向售票人员史某某出示了其携带的残疾军人证。史某某怀疑该证系伪造,向公交分局宋家庄派出所民警举报。公交分局以王某使用伪造证件为由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经鉴定,该残疾军人证确系伪造,并被民政部收缴。

  “当时只是想请售票员帮助辨认此证的真伪,并未打算用其买票。”对于被处5日行政拘留,王某认为自己很冤。

  法庭上,被告出具了案发当日的询问笔录,内容为王某承认确实使用了伪造证件购买火车票。王某认为当时是在办案民警的威胁、引诱下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但没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公交分局提供的对王某所作的询问笔录上有王某的签字,而王某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在胁迫、引诱下所签。结合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法院认定王某存在使用伪造残疾军人证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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