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修路震裂民房 房主告镇政府索赔被驳
2009-03-30 10:10:08
     中国法院网讯 (区倚)  由于村委会修村庄道路地点距房屋太近,村民李先生的住宅被震损。李先生多次找有关部门解决未果,将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3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村委会一次性赔偿李先生房屋损失的20%,即4000余元,被告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今年60岁的李先生所住地属陆良县小百户镇罗贡村委会。2007年,罗贡村委会就修村庄道路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后,申请用镇政府拨给的扶贫款修路得到批准。同年旧历冬月村委会组织动工修路中,李先生在路边的三间砖混房屋因距离施工现场太近,被压路机震动受损。去年6月,李先生的受损房屋经鉴定认为,房屋基础建盖设计不合理,加之修路有一定影响,房屋主体、梁、柱和板面无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不属于危房,建议对墙体、墙基维修和加固后使用。随后经价格鉴定,李先生的房屋损失为21224元。李先生多次与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协商解决房屋损坏问题,均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陆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镇人民政府不是争议道路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道路的施工主体,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所规定承担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应对李先生受损房屋承担赔偿责任诉。按照李先生受损房屋鉴定结论,造成李先生房屋受损后果属于多因一果,李先生诉请村委会承担受损全部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先生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罗贡村委会用政府拨给的扶贫款维修村庄道路,旨在为全村村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是造福村民的好事。但在修路中,应考虑尽量避免对邻近村民的财产造成损害;同时作为该村村民,应对村委会的行为作出应有的理解。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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