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2009-03-25 10:56: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素英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得以完善和规范,并将在司法实践中重新焕发生机。笔者作为一名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就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和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如东法院充分保障发挥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措施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方面的措施。本院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 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逐步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份,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80%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三农”案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得到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二)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方面的措施。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方面的措施。 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县法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并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同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我们的人民陪审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加强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该决定并没有在实质的层面上改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所存在的改革中的实践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弊端,并没有得到改变或纠正。由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析,还有如下明显弊端: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际操作困难,程序尚不完善。首先,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有关陪审员管理的法规,陪审员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责尚没有明确的回答。其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也难以发挥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现行陪审制度形式化现象严重。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制度规定来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裁判案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而事实上,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有的对法律知识还知之甚少,而被任命后的短期岗前培训也难以弥补其知识上的欠缺,因而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方面的也就不一定有完整的认识,导致在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没有自己的意见,只是在法官提出意见后予以附合,不能发挥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目前法院对陪审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仅凭陪审员的自我要求和约束,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产生应付陪审的情况,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三)工陪关系存在冲突,人民陪审员出庭率偏低。目前,为减少财政支出,多数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都将人民陪审员的候选范围局限于在职人员,而在职陪审员平时由于本身有工作,难以专注于陪审事务。
(四)部分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存在顾虑。由于现任陪审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庭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辅导,有时甚至法官还得为其设计“台词”,为此,法官无形中增加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另外,如果合议庭中有两位陪审员,一旦主审法官与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根据陪审员的意见进行判决,如果判错,主审法官还要承担错案责任,因此,部分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存在一定的顾虑。
三、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管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使全体法院干警充分认识到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关心支持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三)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进行分析,提出需要新增多少人,调整多少人。新增人员的知识结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要求等,并对报名人员进行知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查,将专业知识好,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人员补充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把好入门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对工作尽职,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参加陪审,违反审判纪律等的,要其主动辞职或依法进行免职。二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程序,对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进一步细化。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
(四)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待命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一、如东法院充分保障发挥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措施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方面的措施。本院适当扩大陪审案件范围。 切实发挥陪审员履行职责、宣传法律、参与调解、化解纠纷、增进和谐的重大作用。逐步拓展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份,该院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各类一审案件占同期全部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80%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民事案件多是婚姻家庭类案件及“三农”案件。在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得到体现,一定程度上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二)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方面的措施。为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支出的费用主要为误工费、食宿费、交通费等,这些费用大都是由法院从自身办公经费中支出。对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定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还购买相关法律书籍资料分发给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方面的措施。 一是集中培训。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上岗培训。二是对口培训。除上级法院组织的培训外,县法院根据审判实务,有计划地分刑事、民商事、行政进行业务培训 。三是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法院的重大疑难案件均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使人民陪审员能及时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并让他们更加积极主动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共同推动法院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人民陪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弊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我们的人民陪审工作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加强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该决定并没有在实质的层面上改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所存在的改革中的实践问题,尤其是形式主义弊端,并没有得到改变或纠正。由当前人民陪审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分析,还有如下明显弊端:
(一)人民陪审制度实际操作困难,程序尚不完善。首先,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有关陪审员管理的法规,陪审员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责尚没有明确的回答。其次,《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实际操作,也难以发挥陪审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现行陪审制度形式化现象严重。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屡见不鲜。从制度规定来看,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裁判案件,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而事实上,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有的对法律知识还知之甚少,而被任命后的短期岗前培训也难以弥补其知识上的欠缺,因而在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方面的也就不一定有完整的认识,导致在案件的处理上,往往没有自己的意见,只是在法官提出意见后予以附合,不能发挥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再加上目前法院对陪审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仅凭陪审员的自我要求和约束,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产生应付陪审的情况,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
(三)工陪关系存在冲突,人民陪审员出庭率偏低。目前,为减少财政支出,多数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都将人民陪审员的候选范围局限于在职人员,而在职陪审员平时由于本身有工作,难以专注于陪审事务。
(四)部分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存在顾虑。由于现任陪审员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庭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辅导,有时甚至法官还得为其设计“台词”,为此,法官无形中增加了不少时间和精力。另外,如果合议庭中有两位陪审员,一旦主审法官与陪审员的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根据陪审员的意见进行判决,如果判错,主审法官还要承担错案责任,因此,部分审判人员对陪审制度存在一定的顾虑。
三、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管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使全体法院干警充分认识到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关心支持陪审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三)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进行分析,提出需要新增多少人,调整多少人。新增人员的知识结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要求等,并对报名人员进行知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查,将专业知识好,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人员补充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把好入门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对工作尽职,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参加陪审,违反审判纪律等的,要其主动辞职或依法进行免职。二要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程序,对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进一步细化。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
(四)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先进事迹,扩大宣传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待命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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