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之后的深思
2009-03-19 13:26: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晓红
  经过为期五个多月的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总算尘埃落定,案结事了,案件当事人也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掩上卷宗,不能不令人深思。

  事情是这样的:2008年6月30日,某县某乡村民谢某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邻村村民代某诉至法院,要求代某给付所欠自己劳务费22000元。原来2007年代某在承包窑场期间,雇佣谢某为其拉土方,先后欠下谢某劳务费30000元,后经催要归还部分,截止起诉尚欠22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谢某出于情面再次拨通了代某的电话,告诉了自己起诉的事实,并答应如果代某还款,自己马上到法院撤诉。代某似乎很爽快,让谢某带欠条去自己家里拿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都没有索得欠款的谢某好不开心,一边感叹着法律的震慑力,一边从法官手里要回了欠条。细心的法官留下了复印件,并经核对后在复印件上加盖了“本件与原件核对无疑”的印章。

  次日,谢某满头大汗地赶到法院,通过语无伦次的言语,法官好不容易才明白,当谢某满怀希望赶到代某家里时,其妻李某很热情地接待了他,并说代某外出,临走时对她安排了还款事宜,让谢某先拿出条子。谢某痛快地将欠条交给了李某,李某却迅速吞进嘴里。毫无防备的谢某被眼前突发的事情惊呆了,慌忙去李某口中抢夺,仅得到一角。谢某小心翼翼地从怀中掏出一个纸片交给法官。鉴于李某存在故意毁灭证据的嫌疑,法官建议谢某马上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之后,代某以“窑场是与杜某等十人合伙经营,欠谢某款是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杜某等九人为共同被告。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其申请后,又提出“欠款已经李某之手归还20000元、欠条被抽回”的答辩意见。

  法律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现在赖以证明欠款事实的欠条已不复存在,到底是在诉至法院后代某迫于法律的威力履行还款义务后被抽回,还是如谢某所言被代某之妻李某毁损了呢?案情变得分外扑朔迷离。谢某没有按照法官吩咐报案,残缺的一角仅有代某名字和日期,也证明不了任何问题,而完整的复印件也需要与原件核对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证据,谢某要么撤诉,要么面对败诉的后果。

  法官们凭直觉,发觉代某和其妻李某具有说谎的极大可能。当然,法律是严谨的,来不得半点推测和假设,民事法官的地位是居中裁判,更不能凭直觉对案件做出定夺。但是法官的直觉不是简单的感性认识,而是来源于博深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对双方当事人言词行为的认真观察和综合分析所得出的理性评判。合议庭成员仔细分析后疑窦丛生:如果真如李某所言在2008年6月30日归还20000元后抽回欠条,对尚欠的2000元劳务费应该重新出具一份手续,且代某在一周之后的7月7日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中,亦未提及其妻还款之事。该案不能简单地以欠条论事,应该把着重点放在庭审上,在开庭时应巧妙运用庭审艺术,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动性,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开庭日期到了,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按照法定程序有条不紊地逐项展开。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谢某向法庭出具了残缺的纸片和欠条复印件。被告代某的律师辩称谢某提交的纸片证明不了任何案件事实,对复印件以无原件核对为由拒绝质证,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还申请了代某的邻居杜某某和佟某某当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交了自己庭审前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律师洋洋洒洒的代理词引法论据,看上去似乎无懈可击。

  但事实胜于雄辩,任何精心编造的谎言总是会对善于发现和勤于思考的人露出破绽,恰恰是被告方自以为天衣无缝的证据露出了蛛丝马迹,敏锐的法官马上考虑到可以从证人那里还原事情的真相。在就还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数额、钞票面值和要款人等问题对代某进行详尽的询问之后,法官逐个传唤证人,向证人交代了《民诉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的义务和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言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后,就上述问题一一对证人进行询问。许是慑于法律的威严,许是出于人性中善良的光辉,许是说谎者本人的胆怯,在庄严肃穆的法庭上,面对审判长的发问,两个证人显得紧张不安,回答问题吞吞吐吐,和之前律师所作的笔录大相径庭,与代某的陈述也不能吻合,不仅不能说出还款的时间、面值和数额,而且对在场的谢某亦未能当庭指认为要款人。

  在之后的法庭调查中,代某承认了和谢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截止起诉前尚欠谢某劳务费22000元,质证后确认那张纸片上自己的名字和日期是亲笔所写,并表示“复印件是原欠条的复印件,这个角是原欠条的一部分。”至此,孰是孰非已泾渭分明。

  合议庭合议认为,欠条虽系复印件,但被告代某当庭确认与自己出具给谢某的欠条一致,尚存的欠据一角亦是原始欠条的一部分,故原告谢某提交的两份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而对被告代某申请出庭的证人证言,因其均不能确定代某之妻李某还款的具体时间和数额,在谢某在场的情况下,亦未能指认出谢某即为李某还款的具体对象,两位证人的当庭陈述具有不确定的内容,不应采信。从而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代某尚欠谢某劳务费22000元,依法判决代某如数支付上述款项。代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书送达后代某即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

  该案算是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在山穷水复疑无路的时候,审判人员另辟蹊径,巧妙地还原了事情的真相,从而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案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审结一个疑难案件之后的喜悦,更是深深的遗憾、忧虑和排解不去的困扰:

  一、该案中,原告谢某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失去了欠条原件,在欠条被毁损后又没有听从法官建议及时报案,以致延误了最佳取证时机,不能说不是一大憾事。如果合议庭简单地依欠条断案,那么谢某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力保障,谢某在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产生质疑的同时,会不会考虑到自己的失误呢?

  二、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民事法官们对案件的直觉反应和庭审艺术有时候显得至关重要,但这些是那些德高望重、满腹经纶的法学家们所摒弃的。

  三、公民的素质教育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如果仅仅因为顾及邻里关系或眼前的蝇头小利就去出具假证、伪证,除了良心上的自我谴责外,恐怕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目前某些律师的职业道德实在令人堪忧。律师首先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只会为当事人增加诉累。本案被告代某在欠条毁损之后的7月7日还申请法院追加共同被告,说明其当时没有彻底推卸还款责任之心。为什么在律师参与后对欠款就一概否认了呢?且在代某认可和谢某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之后,其代理人还一再否认劳务合同和欠款的存在,在庭审中审判长问到案件关键问题时,被告方律师又以审判长向证人发问顺序不对为由,无理申请审判长回避,企图干预庭审工作的正常进行,一审判决下发之后又积极为被告代理二审。在该案中律师可谓穷尽一切手段来为被代理人谋取利益,同时也从被代理人手里拿到一审、二审的代理费,但不知他意识到没有,自己正在失去一个法律工作者最应该坚守的某些东西……

(作者单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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