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专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董开军
2009-03-12 09:57: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精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青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为此,本网带着人民法院如何服务社会稳定大局,如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如何在服务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中依法重点审理的案件以及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民措施等问题,专访了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董开军。

    中国法院网: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省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请您介绍一下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的相关背景。

    董开军:一方面,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青海省目前经济运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加剧、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增大,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审判领域已逐步显现出来;另一方面,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改革发展作出新部署。青海有着广大的农村牧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事关青海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保发展、保民生、促稳定”是今年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的根本任务。为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紧密结合青海发展的实际,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在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省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形成了这个《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形成后,分别报请省委书记强卫,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鹏新,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福顺审阅。省委、省政府领导给予省高级法院工作很大支持。

    中国法院网:《实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和措施?

    董开军:《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三个大的方面,一是维护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三是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内容分八个部分三十二条具体措施,涵盖了维护金融安全、保障企业发展、规范经济秩序、保障房地产市场、服务行政体制改革、保护知识产权、推进新农村建设、司法便民等方面,分别就发挥刑事、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要求,并从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以此指导全省各级法院运用司法职能保障国家和我省宏观调控政策及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应怎样把握中央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工作大局,为促进青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董开军: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国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密切相关,在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变化、社会矛盾增多的情况下,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面临形势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把化解矛盾的困难估计的更充分一些,把应对各种复杂形势的司法政策考虑的更周密一些,把案结事了的各种方法把握的更稳妥一些,攻坚克难,妥善应对,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要按照中央和省上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决策部署,结合青海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密切关注省内外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倒闭、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问题,采取稳妥慎重的办法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相关问题的司法建议。

    中国法院网:法院审判工作如何服务于农村牧区改革发展这个大局?应依法重点处理好哪些案件?

    董开军: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全省法院要紧紧围绕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结合青海实际,找准审判工作服务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着力点,高度重视与民生息息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牧区社会稳定,促进农牧业发展。重点是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等涉农牧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农牧民对承包土地、草场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法定权利;要严格执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牧区草场承包等涉农牧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依法保障农牧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依法审理农村牧区集体土地征用案件和涉及村民牧民自治决议的案件;要重视善良民俗习惯,积极稳妥审理好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等普通涉农牧民事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农村牧区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危害农村牧区经济、损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为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中国法院网:根据青海实际,人民法院将采取哪些便民措施,更好地为农牧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董开军: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人民法院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职责。要切实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实效性,认真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积极推行首访答复制、诉讼指导制度。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积极探索速裁程序制度,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坚持巡回法庭流动办案制度。继续开设农民工“绿色通道”,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务必做到快审快结和及时执行。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重视和加强调解、和解和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规范立案工作,严把立案关。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敏感问题和矛盾纠纷,不轻易纳入司法渠道,主要依靠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解决,引导矛盾纠纷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健全完善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的考核机制和相关制度,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定期在新闻媒体曝光,并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威慑手段。要痛下决心、加大力度、强化领导,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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