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城管“打人事件”追踪:被告撤回上诉
2009-03-06 13:45:07
中国法院网讯 (区倚 魏磊) 3月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备受当地关注的罗平城管“打人事件”案经二审法院承办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撤销被告罗平县建设局于2008年9月8日对原告罗女士作出的滞留其出租车强制措施”,同时准许上诉人罗平县城建局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罗女士撤回一审起诉。
罗平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为:去年9月8日下午4点左右,罗平县建设局下属的罗平县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云贵路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罗女士所驾正在行驶的有出租车标识但未悬挂车牌照的捷达牌汽车,便让罗女士停车出示汽车相关手续,罗女士从车后尾箱拿出该车号牌后,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该车其他相关手续,罗女士未出示,执法人员便开具滞留车辆凭证,罗女士拒绝签收,并拒绝带走车上物品。执法人员在对车内录像后将车强制开走。同年10月28日,罗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城建局作出的滞留出租车强制措施。罗平法院当日受理后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平法院一审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做出判决,撤销被告罗平县建设局于2008年9月8日对原告罗女士作出的滞留其出租车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罗平县城建局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于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开庭审理后,罗平建设局撤回上诉,罗女士撤回一审起诉。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准许。
罗平法院一审认定的法律事实为:去年9月8日下午4点左右,罗平县建设局下属的罗平县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县城云贵路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罗女士所驾正在行驶的有出租车标识但未悬挂车牌照的捷达牌汽车,便让罗女士停车出示汽车相关手续,罗女士从车后尾箱拿出该车号牌后,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该车其他相关手续,罗女士未出示,执法人员便开具滞留车辆凭证,罗女士拒绝签收,并拒绝带走车上物品。执法人员在对车内录像后将车强制开走。同年10月28日,罗女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城建局作出的滞留出租车强制措施。罗平法院当日受理后于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罗平法院一审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做出判决,撤销被告罗平县建设局于2008年9月8日对原告罗女士作出的滞留其出租车强制措施。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罗平县城建局提出上诉,曲靖中院于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开庭审理后,罗平建设局撤回上诉,罗女士撤回一审起诉。曲靖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件双方当事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准许。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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