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再审疑难案件调解成功的启示
2009-03-04 13:33: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继明
  一起十年前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混合过失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矛盾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经再审调解成功,这是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后,完全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结的第一起再审案。

  1996年,A建筑公司与B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2006年,双方对合同变更及结算情况意见不一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由于审计档案和施工图纸灭失,案件事实认定困难,一审依据较高的盖然性判决被告败诉后,被告申请检察院提起抗诉。担任再审审判长并主审本案的民商审判分管院长王勇,与合议庭的其他两位审委会委员评议认为,由于工程价值是否包括门窗款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当事人与审计机构的混合过失导致再次审计难以进行、证据优势不太明显,怎样判决都无法让双方当事人都服气,应当把原、被告均急于了结又十分担心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心理作为突破口,并制订了周密的调解预案。经过冷处理等双方催促、分别说服促使当事人降低心理预期同意接受调解、面对面调解亲见对方坚决态度等方法进行了数轮艰苦调解,终于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合作。该案的圆满解决,避免了事实认定风险、二审发改风险和当事人矛盾激化风险,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该案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给我们两点启示:

  其一,事实认定困难当事人分歧巨大的案件能够调解成功,充分向本院法官展示了审判委员会委员高超的司法技能和调解艺术,发挥了示范作用,达到了该院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监督工作改革强化业务指导、实行柔性监督的目的,从一个角度昭示了二五改革纲要确定的审委会审理案件制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其二,在“小孩相信大人,大人相信长官,长官当然正确”的国人思维一时难以更改的情况下,由高水平、高职务的法官办理疑难案件,是增强司法权威的一种有效方式。因此,法院系统“审而优则管”、高水平、高职务的法官反而不办案的传统管理模式应当改变了。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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