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网恋无果 男友送出88朵玫瑰后亲手捅死女友
2009-03-04 09:04: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景永利 丁玉光
- 被告人当庭下跪恳求受害人家属谅解
-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不停哭泣
3月3日,一起由网络恋情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一个在四川,一个在安徽,正上初中的年轻男女在网上相识后发生恋情。激情点燃后,2人由见面到同居,曾经的爱十分美好。网恋4年后,女孩考上大学后向男方提出分手,几经男孩纠缠,女孩干脆不再与男孩联系。
几年情感一旦失去,男青年十分想不开。在通过网友得知女孩在河南省新乡市上学的信息后,悲剧随之发生:刚满21岁的男孩冲动之下赶到新乡,在送给曾经的爱人88朵玫瑰后,残忍的将其杀死。
杀人嫌疑犯在嚎啕痛哭中被带上法庭
3月3日上午9时许,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座无虚席,当事人双方亲属也都分别从四川、安徽赶来参加旁听。被害人生前所在学校,位于新乡市的河南省科技学院师生们也纷纷赶来旁听。
随着审判长一声“开庭”,杀人嫌疑犯林明在嚎啕大哭中被两名法警押送出庭,在审判长的几次呵斥中,林明才止住哭声。随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林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后无业。2004年暑假期间,林明与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周春梅经网上聊天认识后恋爱,后周春梅提出分手,被告人决定报复,多次威胁周春梅家人,并给周春梅父亲发送恐吓短信,表示要让其再也见不到女儿。周春梅家人担心女儿安危,与林明取得联系,并在林明的索要下,给林明1万元的补偿。但林明依然不依不饶,并逐渐产生杀人想法。
2008年10月21日,林明从上海赶到新乡市,在河南科技学院门口的阳光超市买了一把价值2元的水果刀,然后通过学校门口的理发店打听清楚周春梅的班级和宿舍后,让理发店老板去约周春梅,想起相恋4年未给女友送过花,就又赶到花卉市场为女友买了88朵玫瑰花。
2008年10月22日19时许,林明设法将周春梅骗至新乡市华兰大道与东明路交叉路口处,在再次被女友明确告知分手的结果后,持刀朝周春梅颈部、面部等处猛刺数刀,在买来的2元水果刀刀柄脱落后,仍拿起刀身继续向受害人身上猛捅,造成被害人广泛性出血、气管破裂、肺破裂,最终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并窒息而死亡。
杀人后,林明并未离去,而是呆在杀人现场,直至接到报案的警察将其带走。
庭审争论焦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示了死者当地人大、群众,及死者生前所在的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等人的联名呼吁,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恶劣,手段及其残忍,并给死者生前所在学校及当地造成恐慌,被告人犯罪罪大恶极,应当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被告人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并且能够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认罪态度并不好,并不承认多次对死者家属实施威胁和发送恐吓短信,并当庭拿出受害人父亲手机指证其威胁行为。另外,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给受害人所送88朵玫瑰,在网络上意味着“88”的意思,足以说明其送玫瑰行为,本身就暗藏杀机。
被告人当庭下跪恳求受害人家属谅解
庭审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痛哭着从囚椅上站起来,做了长达十几分钟的陈述,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莫及,他说:“我悔恨当初为什么不能够理智点、清醒点,我悔恨当初为何失去人性……我对不起她,对不起她的父母,也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审判长能给我一次机会,我将痛改前非,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回报我曾经伤害过的人……”
庭审结束时,参加庭审的周春梅母亲再也忍不住失去女儿的悲痛,在旁听席上站起来怒斥林明。在旁听席另一侧参加旁听的林明母亲赶忙过去,跪在周春梅母亲面前,哀求周春梅母亲宽恕林明的罪过。
庭审至上午11时结束,当庭未作宣判。
一个在四川,一个在安徽,正上初中的年轻男女在网上相识后发生恋情。激情点燃后,2人由见面到同居,曾经的爱十分美好。网恋4年后,女孩考上大学后向男方提出分手,几经男孩纠缠,女孩干脆不再与男孩联系。
几年情感一旦失去,男青年十分想不开。在通过网友得知女孩在河南省新乡市上学的信息后,悲剧随之发生:刚满21岁的男孩冲动之下赶到新乡,在送给曾经的爱人88朵玫瑰后,残忍的将其杀死。
杀人嫌疑犯在嚎啕痛哭中被带上法庭
3月3日上午9时许,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3号审判庭座无虚席,当事人双方亲属也都分别从四川、安徽赶来参加旁听。被害人生前所在学校,位于新乡市的河南省科技学院师生们也纷纷赶来旁听。
随着审判长一声“开庭”,杀人嫌疑犯林明在嚎啕大哭中被两名法警押送出庭,在审判长的几次呵斥中,林明才止住哭声。随后,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林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后无业。2004年暑假期间,林明与河南科技学院学生周春梅经网上聊天认识后恋爱,后周春梅提出分手,被告人决定报复,多次威胁周春梅家人,并给周春梅父亲发送恐吓短信,表示要让其再也见不到女儿。周春梅家人担心女儿安危,与林明取得联系,并在林明的索要下,给林明1万元的补偿。但林明依然不依不饶,并逐渐产生杀人想法。
2008年10月21日,林明从上海赶到新乡市,在河南科技学院门口的阳光超市买了一把价值2元的水果刀,然后通过学校门口的理发店打听清楚周春梅的班级和宿舍后,让理发店老板去约周春梅,想起相恋4年未给女友送过花,就又赶到花卉市场为女友买了88朵玫瑰花。
2008年10月22日19时许,林明设法将周春梅骗至新乡市华兰大道与东明路交叉路口处,在再次被女友明确告知分手的结果后,持刀朝周春梅颈部、面部等处猛刺数刀,在买来的2元水果刀刀柄脱落后,仍拿起刀身继续向受害人身上猛捅,造成被害人广泛性出血、气管破裂、肺破裂,最终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并窒息而死亡。
杀人后,林明并未离去,而是呆在杀人现场,直至接到报案的警察将其带走。
庭审争论焦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出示了死者当地人大、群众,及死者生前所在的河南科技大学学生等人的联名呼吁,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恶劣,手段及其残忍,并给死者生前所在学校及当地造成恐慌,被告人犯罪罪大恶极,应当适用死刑,并立即执行。
被告人代理人则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构成自首,并且能够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认罪态度并不好,并不承认多次对死者家属实施威胁和发送恐吓短信,并当庭拿出受害人父亲手机指证其威胁行为。另外,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给受害人所送88朵玫瑰,在网络上意味着“88”的意思,足以说明其送玫瑰行为,本身就暗藏杀机。
被告人当庭下跪恳求受害人家属谅解
庭审最后,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痛哭着从囚椅上站起来,做了长达十几分钟的陈述,对自己所犯罪行追悔莫及,他说:“我悔恨当初为什么不能够理智点、清醒点,我悔恨当初为何失去人性……我对不起她,对不起她的父母,也对不起我的父母……如果审判长能给我一次机会,我将痛改前非,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回报我曾经伤害过的人……”
庭审结束时,参加庭审的周春梅母亲再也忍不住失去女儿的悲痛,在旁听席上站起来怒斥林明。在旁听席另一侧参加旁听的林明母亲赶忙过去,跪在周春梅母亲面前,哀求周春梅母亲宽恕林明的罪过。
庭审至上午11时结束,当庭未作宣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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