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出台60条措施助执行工作 陪审员等可参与
2009-02-13 08:14:14
     中国法院网讯 (肖春燕)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形势变化和任务要求,出台《关于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制定60条措施加强改进执行工作,开创性地提出了建立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工作机制,加强立案与执行、审判与执行环节的衔接兼顾,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监督机制等新举措,在执行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实现了新突破。

  山东高院从六个方面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执行工作任务: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深刻把握执行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解决执行难;完善制度措施,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监督指导;重视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值得关注的是,该意见在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方面实现了新突破,开创性地提出建立执行机构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监督机制,法院在执行涉及民生及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等重大案件时,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加强执行监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立案机构要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各类执行监督案件统一纳入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严格控制办案期限,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执行救济权利;加强立案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兼顾,诉讼案件立案时,立案机构应当作必要的释明和风险告知,并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加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衔接兼顾,审判机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注重督促义务人即时履行义务,切实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主文应当具体、明确,便于执行。执行机构认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指代不明、表述不清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与相关审判机构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书面意见报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该法律文书是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应当书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探索实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适时交流制度,并逐步实现定期化、制度化。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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