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新车出意外 买车人成了赔偿人
2009-02-06 14:53: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范志钦 文鹏
     家住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的尹先生来到郑州市的河南新凯迪公司(下称新凯迪公司),准备购买一辆轿车。恰巧,新凯迪公司正在开展试乘试驾活动,尹先生签订试车保证书后,坐进了自己中意的越野车内。让尹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驾车时的突发意外,使得轿车严重受损,而这场意外也让他成为一桩赔偿案的被告。

                   试驾凯迪拉克越野车意外倾覆

    2006年7月16日,尹先生参与了新凯迪公司的试乘试驾活动,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凯迪拉克试车保证书,保证驾车时安全文明驾驶,时速不能超过80公里/小时,如造成车辆损坏等损失,由他全部承担。当天,尹先生驾驶这辆售价75.8万元的凯迪拉克SRX4.6AWD越野车以时速100公里/小时行至经南二路踩下刹车减速时,方向失控造成车辆倾覆,这辆凯迪拉克SRX4.6AWD越野车严重受损。为此,新凯迪公司花费了18.9万元的修理费。尹先生对此在保险公司理赔单据上签字予以确认。

                   意料之外 试驾竟成赔偿案被告人

    河南新凯迪公司于2006年7月13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汴营销服务部(下称郑汴路财险营销部),为参与试乘试驾活动的车辆(包括凯迪拉克SRX4.6AWD)投保。2006年10月16日,新凯迪公司郑汴路财险营销部提出索赔申请。2007年3月,上海通用公司将向尹先生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河南新凯迪公司,并书面通知尹先生。后新凯迪公司又将该权利转让给郑汴路财险营销部。

    2007年4月1日,在扣除20%免赔后,郑汴路财险营销部向新凯迪公司支付车损险赔款15万元。        

    此后,郑汴路财险营销部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尹先生赔偿车损赔款15万元。

                   财产损害赔偿案历经四家法院

    成为财产损害赔偿案的被告之后,尹先生在答辩期间以住所地在邓州市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给邓州市人民法院。

    2007年10月29日,郑汴路财险营销部再次以保险合同为由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尹先生在答辩期间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12月5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驳回他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尹先生遂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年4月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该案移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7月30日,该案移送至邓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试驾人面临支付15万元高额赔偿金

     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先生超速驾驶上海通用公司所有的、新凯迪公司管理的试驾车辆,因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倾覆。事故发生后,新凯迪公司已向上海通用公司进行了赔偿,获得向尹先生索赔的权利,而郑汴路财险营销部也已向新凯迪公司进行了理赔。由此,郑汴路财险营销部在赔偿金15万元范围内享有代为行使河南新凯迪公司对尹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庭审中, 尹先生提出的“事先并不知道试驾限速的规定、造成试驾汽车倾覆的原因系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等,但却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生尹先生须在30日内支付原告郑汴路财险营销部15万元赔偿金。

    日前,不服一审判决的尹先生已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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