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让他瓜分别人土地补偿金的美梦破灭
2009-02-06 14:37: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剑峰
看着别人领到了土地增值补偿款,广西天峨县坡结乡的龙明超起了贪婪之心,于是龙明超将别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谎称是合伙经营,诉讼要求分割一半的补偿款。一审,龙明超赢了。但是,二审的笔迹鉴定让龙明超的谎言无所遁形,他的贪财梦也一举破灭。
村屯分配补偿金,龙明超曾确认讼争地的经营权人是郭品源
龙明超与郭品源均是天峨县坡结乡人,他们所在村屯的荒山没有承包或分割到户,实行“谁有能力谁开、谁有能力谁种、谁种归谁所有”的原则。在龙潭水库建坝蓄水后,天峨县坡结乡的部分土地被淹没。按照丈量得的被淹没土地面积,国家依法补偿相关费用给龙明超和郭品源所在的村屯,再由村屯分配到户或到个人。
贪心不让龙明超打起了郭品源补偿金的歪主意
2007年8月25日,龙明超与郭品源所在村屯的村民讨论本屯被淹没陡坡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做出后,包括龙明超在内的全屯成年群众均在上面签名,确认了被淹没的本案讼争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开垦形成并种植油桐林,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金37921元属郭品源享有。
分配份额较少的龙明超这时看着郭品源的近4万元,眼红了!龙明超多次向村、乡谎称,分配方案上的签字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且分配方案的讨论是在大部分群众及龙明超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的。在此情况下,龙明超将郭品源诉至法院,要求平分郭品源名下所得的淹没补偿款37921元,并由郭品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过程中,由于龙明超拉拢到一帮证人为自己作证,证明讼争地是龙明超、郭品源二人合伙开垦而成;郭品源能证明是自己独自开垦讼争地的证人不多,且与郭品源均有一定亲戚关系。在龙明超否认自己在分配方案上签名和多数证人证明开会没多少到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1998年至1999年初,龙明超和郭品源两户口头约定在本屯的关里对面山脚处开荒种玉米,龙明超和郭品源所开垦的合伙荒地为13亩,按照龙滩电站补偿标准,该合伙荒地应得补偿款37921元。由此,该院判决:郭品源付给龙明超龙滩库区淹没补偿款18961元。
一审宣判后,郭品源提起上诉。
在决定进行笔迹鉴定前,龙明超退缩了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查发现,双方都有证人证言,尽管龙明超方的证人证言优势更大,但不能肯定证明的就是准确的法律事实,本案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在分配方案上的签名,如果是龙明超亲笔所签,其诉讼请求就无理;如果不是其亲笔所签,则事实应当倾向于龙明超的诉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一起时,说明了笔迹鉴定的重要性,并征求双方是否要申请笔迹鉴定。龙明超回答相当爽快:鉴定!怎么不鉴定?不是我签的,怎么鉴定我都不怕!郭品源也同意申请鉴定。
在办案人员12月份到天峨要求他们提出鉴定申请和预交鉴定费时,郭品源很快地协助办案人员办好了手续;但是,龙明超找了种种借口推脱办案人员。最后,在不得不硬着头皮跟办案人员见面时,龙明超又借口家里没有钱,无法预交鉴定费。在再次询问分配方案上的签名是否自己亲笔所签时,龙明超转变了语气,说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鉴定结论让龙明超的谎言无所遁形,郭品源维权成功
尽管在龙明超拒绝申请鉴定、事实偏向于郭品源抗辩所称的情况下,河池市中级法院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还是委托有资质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明超的笔迹进行鉴定后的结论为:分配方案上的“龙明超”签名是龙明超自己所写。河池市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一鉴定结论和郭品源的证人证言,认定被淹没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自己而不是与龙明超合伙开垦形成,该土地增值补偿金37921元应归郭品源享有。因此,该院于2009年2月5日进行了终审改判:1、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驳回龙明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7元(龙明超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元(郭品源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笔迹鉴定费1060元(郭品源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
村屯分配补偿金,龙明超曾确认讼争地的经营权人是郭品源
龙明超与郭品源均是天峨县坡结乡人,他们所在村屯的荒山没有承包或分割到户,实行“谁有能力谁开、谁有能力谁种、谁种归谁所有”的原则。在龙潭水库建坝蓄水后,天峨县坡结乡的部分土地被淹没。按照丈量得的被淹没土地面积,国家依法补偿相关费用给龙明超和郭品源所在的村屯,再由村屯分配到户或到个人。
贪心不让龙明超打起了郭品源补偿金的歪主意
2007年8月25日,龙明超与郭品源所在村屯的村民讨论本屯被淹没陡坡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做出后,包括龙明超在内的全屯成年群众均在上面签名,确认了被淹没的本案讼争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开垦形成并种植油桐林,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金37921元属郭品源享有。
分配份额较少的龙明超这时看着郭品源的近4万元,眼红了!龙明超多次向村、乡谎称,分配方案上的签字不是自己亲笔签名,且分配方案的讨论是在大部分群众及龙明超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的。在此情况下,龙明超将郭品源诉至法院,要求平分郭品源名下所得的淹没补偿款37921元,并由郭品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过程中,由于龙明超拉拢到一帮证人为自己作证,证明讼争地是龙明超、郭品源二人合伙开垦而成;郭品源能证明是自己独自开垦讼争地的证人不多,且与郭品源均有一定亲戚关系。在龙明超否认自己在分配方案上签名和多数证人证明开会没多少到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1998年至1999年初,龙明超和郭品源两户口头约定在本屯的关里对面山脚处开荒种玉米,龙明超和郭品源所开垦的合伙荒地为13亩,按照龙滩电站补偿标准,该合伙荒地应得补偿款37921元。由此,该院判决:郭品源付给龙明超龙滩库区淹没补偿款18961元。
一审宣判后,郭品源提起上诉。
在决定进行笔迹鉴定前,龙明超退缩了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查发现,双方都有证人证言,尽管龙明超方的证人证言优势更大,但不能肯定证明的就是准确的法律事实,本案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在分配方案上的签名,如果是龙明超亲笔所签,其诉讼请求就无理;如果不是其亲笔所签,则事实应当倾向于龙明超的诉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一起时,说明了笔迹鉴定的重要性,并征求双方是否要申请笔迹鉴定。龙明超回答相当爽快:鉴定!怎么不鉴定?不是我签的,怎么鉴定我都不怕!郭品源也同意申请鉴定。
在办案人员12月份到天峨要求他们提出鉴定申请和预交鉴定费时,郭品源很快地协助办案人员办好了手续;但是,龙明超找了种种借口推脱办案人员。最后,在不得不硬着头皮跟办案人员见面时,龙明超又借口家里没有钱,无法预交鉴定费。在再次询问分配方案上的签名是否自己亲笔所签时,龙明超转变了语气,说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鉴定结论让龙明超的谎言无所遁形,郭品源维权成功
尽管在龙明超拒绝申请鉴定、事实偏向于郭品源抗辩所称的情况下,河池市中级法院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还是委托有资质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龙明超的笔迹进行鉴定后的结论为:分配方案上的“龙明超”签名是龙明超自己所写。河池市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这一鉴定结论和郭品源的证人证言,认定被淹没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自己而不是与龙明超合伙开垦形成,该土地增值补偿金37921元应归郭品源享有。因此,该院于2009年2月5日进行了终审改判:1、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驳回龙明超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7元(龙明超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元(郭品源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笔迹鉴定费1060元(郭品源已预交),由龙明超负担。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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